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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

一、概念比较1、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联系: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

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人寿保险强调对因生命变故对家庭和个人提供经济保障,健康保险强调对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健康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他人。

2、意外伤害保险与疾病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联系:二者同属于人身保险,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意外伤害以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不可预见的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疾病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分娩过程中引发的死亡、残废为给付条件。

3、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1)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联系: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区别:①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②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保险法重点归纳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一、产品改造1、产品清理的内容: 停办一批、更名一批、保留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新开发一批2、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与内容:合法性改造、规范性改造、条款形态改造。

范围:个人保险产品,包括除万能、投连外的个人长期保险,以及所有个人短期险。

内容:现有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基本条款又分为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3、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变动内容:1、根据新法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两个时点及相应的条件,并要求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但对于短期保险(长险附加险除外),不要求在保险单上载明成立日期4、红利事项变更规定:本条纳入利益条款。

根据即将下发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入“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的表述。

投连、万能产品,也在相应位置加入了“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的表述。

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利率”,修订为“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的年利率”。

5、保险金申请条款变更规定:1、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由于本次改造中将其拆分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与“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两个条目,前者被置入基本条款,后者被置入利益条款。

2、对于不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名称改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的合法性改造,加入有关核定期限、保险人的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义务等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表述,并引入诉讼时效的规定。

4、统一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保险费的交费凭证”6、借款条款变更规定:删除了原来借款条件中有关“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限制。

同时对所有存在借款功能的个险长期产品,最高借款金额比例统一为百分之八十。

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规定: 1、对退还现价不再要求“合同生效满二年且已交足二年保险费”。

2、删除有关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的要求。

3、对原先有关“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一律改为“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法知识汇总

保险法知识汇总

保险法知识汇总一、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P792、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载明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P110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P1114、保险代位: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2385、共命运条款:国际上,其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即有关承保对象选择、费率制订、保费收取、赔款处理、向第三者追偿、法律诉讼等事宜授权原保险人独立处理,只要这种处理是基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共同利益,则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双方共同分担。

P2966、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它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为海上保险的具体赔偿方式。

P3277、复效条款:指投保人在法定的宽限期限内没有支付当期保险费用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后,又在两年的期间内申请复效,经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P3588、自杀条款:是指人身保险之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之给付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法定期间(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经过之后的自杀,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P3619、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

P25910、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的金钱价值,简言之,即表示保险标的价值之金额。

一般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方面。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35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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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1、保险的概念: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构成要素:○1.以特定危险(可保危险)的存在为前提○2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集合危险,分散损失○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4.以经济补偿为目的○5.以商业经营为手段3、保险法的渊源1.法律:《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2.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3.行政规章我国:主要是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

4.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5.国际条约:《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协议》等。

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善意、诚实和守信的基本精神和态度,履行自身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注意: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充分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 很重要, 很有针对性 ?第一章导论 ?1.P9 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 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 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

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 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由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 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失信风险。

如美国国债风险。

2.P11 风险管理、P12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 P14 页的财1/ 3务法 ?(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 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 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 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 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4)风险(管理)对策: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 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

A 自留风险有三种情况①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②损失金额相对较低, 经济上微不足道③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 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范本保险法律法规及要点梳理

范本保险法律法规及要点梳理

范本保险法律法规及要点梳理一、保险法律法规概述1. 保险法的定义及分类2. 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性3. 保险法律法规的依据二、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法1.1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2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1.3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除1.4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 保险法2.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2 保险标的的确定和评估2.3 保费的支付和退还2.4 保险责任和赔偿的范围3. 保险代理法3.1 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和资格3.2 保险代理人的权力和义务3.3 保险代理合同和佣金的规定3.4 保险代理人的违法和行政处罚4. 保险监管法4.1 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4.2 保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规定4.3 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4.4 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保险法律法规的要点梳理1. 保险合同法的要点1.1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2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要求1.3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除规定1.4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定2. 保险法的要点2.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2 保险标的的确定和评估规定2.3 保费的支付和退还规定2.4 保险责任和赔偿的范围规定3. 保险代理法的要点3.1 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和权力3.2 保险代理合同和佣金的规定3.3 保险代理人的违法和行政处罚规定4. 保险监管法的要点4.1 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4.2 保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规定4.3 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规定4.4 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要求四、保险法律法规的应用与发展1. 保险法律法规在实际保险业务中的应用2. 保险法律法规的改革与完善3. 保险法律法规的国际化趋势和影响五、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 保险代理违法行为案例分析3. 保险监管不力导致风险案例分析六、结论根据范本保险法律法规及要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保险法律法规,有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保险法考点汇编

保险法考点汇编

一、考试题型:判断题二、分值占比:20分三、考点:红色部分为出错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1、保险的本质(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

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7-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整理

保险法整理

保险法整理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3.道德危险:是当事人意图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而怠于对被保险标的实施保护或相应救助的作为或不作为。

4.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即保险职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

1.有利于防灾防损;2.有利于积累资金;3.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4.有利于社会稳定5.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5.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关系,即国家、保险人、投保人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7.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单位以及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

8.社会保险的特征:1.保障性:商业保险的功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 .普遍性:社会保险必须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 .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其中遇到风险的人,互帮互济,满足急需。

4 .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 .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9.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作为保险立法的依据,又为保险活动所遵循,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

《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

《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l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l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l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l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l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l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l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l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l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l 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l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l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l 保险标的;l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l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l 保险金额;l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l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l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l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l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l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l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l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在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法重点解读

保险法重点解读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总结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当事人、标的、保险利益和可保风险。
详细描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 人)、标的(保险对象)、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可保风险(保险标的可能 面临的风险)。
和不稳定。
垄断则可能限制市场竞争,导致 价格垄断和服务质量下降,因此 需要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和
干预。
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自律
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 管,包括制定法律法规、监督保 险公司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
益等。
自律组织则是由保险公司组成的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 则、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
保险法的历史和发展
保险法的起源
保险法起源于海上保险,最早的保险 立法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海 上保险法案》。
现代保险法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险 法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和完善,各 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以适应保 险市场的需求。
保险法的原则和特点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 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履行
04
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
保险市场的定义和特点
保险市场是提供各类保险产品 和服务的市场,包括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再保险等。
保险市场具有风险转移、风险 分散、保障经济安全等功能, 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
保险市场的特点包括:长期性、 不确定性、分散性和互助性等。
保险市场的准入和退
保险市场的准入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经营能力、专业人 员等方面的要求。

保险相关法规考点汇总

保险相关法规考点汇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精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自考保险法重点,DOC

自考保险法重点,DOC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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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简答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答:(1)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但是,补偿原则的实现要受到种种情况的限制,如保险利益的限制、免赔率的限制、保险金额的限制等等。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保险公司判定责任的归属应根据近因原则。

(4)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险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5)代位追偿原则(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2、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行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3、保险人义务答: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投保方的义务答:1、缴纳保险费。

2、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3、危险增加通知。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迅速调查取证和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据和资料。

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和资料。

5、无争议条款的主要内容p666、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p277、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

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第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

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8、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基础 p399、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法定限制 p20610、保险代位的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论述1、保险代位案例2010年11月3日,蒋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被保险人为某运输公司。

保险公司向蒋某某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0时起至2011年11月3日24时止。

2011年2月4日,蒋某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钟某某,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到本市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十组其岳父家,将保险车辆停在316国道边孔家坡十组与八组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

次日晨,钟某某发现保险车辆丢失,遂迅速将车辆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2011年3月16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某运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

某运输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将保险赔偿款转交给蒋某某,并与蒋某某共同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1年4月19日,保险公司向钟某某发出保险代位请求赔偿通知,要求钟某某赔偿因车辆丢失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损失。

因钟某某未予接受,保险公司催要不成,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偿权都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能否向本案被告行使代位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条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本案被告钟某某对保险车辆的保管达到了等同于自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主观上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钟某某借用他人车辆,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该车辆在借用期间丢失,如公安机关侦察未果,因该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钟某某应予赔偿。

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并通过签订权益转让书取得了保险车辆的代位追偿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损失就是车主的损失,钟某某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本案涉及到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

分歧在于对代为追偿适用前提的理解方面。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并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其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向钟某某行使代位追偿权?前提条件:p2032、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p145 近因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3.会计算保险金;(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损失)3、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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