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文书写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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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文书写作1
目录
第一章公文的历史、概念和特点 (2)
一、公文的历史 (2)
二、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3)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格式和行文规则 (8)
一、公文的分类 (8)
二、公文的格式 (10)
三、公文的主要行文规则 (16)
第三章通知通报 (18)
一、通知 (18)
二、通报 (22)
第四章请示报告 (25)
一、请示 (25)
二、报告 (27)
第五章函公告与通告 (32)
一、函 (33)
二、公告 (36)
三、通告 (37)
1具体内容可参看《大学基础写作》第六章《行政公文》,特别是其附录的例文,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
第一章公文的历史、概念和特点
一、公文的历史
公文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演进,在管理比较复杂公共事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斯大林说:“生产的继续发展,阶级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国家的产生,国家进行管理工作需要比较有条理的文书。”所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氏族、部落,甚至阶级、国家的逐渐形成,公文文书就成了管理公共事物、进行政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距今3500年的甲骨文是商代王室进行占卜时所作的简短记录,其中大多数是公牍文书片段。孔子编订的《尚书》无疑是我国最早的文章总集,其中多数都属于公文。《尚书》中的文章大体有六种体式,已基本显现古代公文体系的雏形:典(记述典章制度)、谟(议政的策论)、训(教诲的论说)、诰(训诫的文告)、誓(出征的誓词)、命(君主的命令和诏书)。由此可见,在中国早期社会治理中,公文,作为最为古老的文体,就已经显示了其不可替代的巨大功用:“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
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的逐步建立和稳固,公文的文类和体式都得以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如皇帝使用的诏、制、策、赦,臣子使用的章、奏、表、议等,并正式出现了“公文”一词。魏晋南北朝时期,公文的分类更为明确。刘勰在《文心雕龙·章表》中说:“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情,议以执异。”由此可见,同样都
是臣子对皇帝使用的文体,但其功用和侧重点都有不同。这个时期的公文在写作理论上也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如曹丕不仅亲自撰写公文,还推出有关公文写作的理论著作《典论·论文》。他把文章体式分为“四科八体”:“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其中的奏、议、书、论、铭、诔都是应用文,多数都可作为公文体式。只有后两种是文学作品的体裁。曹丕甚至把文章推举到“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高度,这里的文章自然包括公文一类的应用性文体。
自唐宋至于明清,中国古代公文的体制日益完备,公文分类也存在日趋繁杂的倾向。特别是唐宋,随着散文创作高峰的到来,公文的撰写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篇佳作,如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韩愈的《论佛骨表》、柳宗元的《上枢密韩太尉书》、欧阳修的《朋党论》、王安石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苏轼的《为政之宽严》等。
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在民国元年(1912)即颁布了第一个现代公文条例。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公文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1年就发布了《公文暂行办法》。半个多世纪以来,《公文暂行办法》历经了1957、1981、1987、1993和2000年五次修改,最终发展成了目前所使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二、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的公文体系有自己的特点,包括了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
的公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目前党的机关公文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另外还有一些具有较强专业色彩的文书体系,如军队公文、外交文书、司法文书等。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文,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制定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行政公文具有发布政令、指导工作、沟通信息等重要功能。行政公文也为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处理日常工作提供了重要工具。因此,作为一名管理者,不论从事何种工作,通晓行政公文的相关知识,能写规范的行政公文,应该是一项基本索质。
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共有13种:(1)命令(令);(2)决定;(3)公告;(4)通告;(5)通知;(6)通报;(7)议案;(8)报告;(9)请示;(10)批复;(11)意见;(12)函;(13)会议纪要。比较新旧《办法》可以发现,原规定中的“指示”被取消,新增加了“意见”。
公文作为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与其它应用文相比,体现了如下四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法定的作者
法定的作者是指依照法律和有关条例、章程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机关、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是依法建立的,都是法定的作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能和权限制发公文。
有些公文以机关首长或单位领导人名义发布,是领导人、负责人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因此,他们也是法定的作者。
文秘人员只是拟稿者,不能等同于法定的作者。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法定的效力
法定的效力是公文的特殊功能——公文的这一特点是任何其它应用文所不能具备的。法定作者在法定范围内制发公文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而它所制作的公文代表了制发机关或单位的意志,具有法定的效力和行政的制约力,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执行或违反公文的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处分。正因如此,公文的制发才需要特别慎重,不可等闲视之。
(三)规范的体式
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规范化体式的几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要求,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标准化的格式。
2、一定的行文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