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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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13•【文号】〔2005〕执他字第19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开原市农村信用社、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辽宁华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一案的疑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本案执行法院在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同时,即裁定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财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三、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为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中已经责令双方兑账及当事人提出审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全部往来账目进行逐笔核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并经三方共同认可,最终审核确认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鉴于该案各方反映强烈,审核确认宜由你院组织进行。
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核确认应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均认可的法律关系和一致记载的账目为准。
经核对确认,如双方账目记载一致的部分说明不欠款,则应撤销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如说明欠款,则可以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执行。
对于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按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所投入的本金应予返还的原则把握。
2006年3月13日。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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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另一方因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121条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展开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在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罚金不在免除责任之列。
”可以看出,该条为免除违约责任提供了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二是对方的原因。
而这里的对方原因通常指的是第三人的原因。
比如,如果A向B承诺出售一批货物,在交货前,由于第三人破坏了货物,导致A无法向B交货,那么A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免除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约方证明该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是该原因与违约方无关或者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三是该原因是不能被预见或避免的。
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自己提出免责之前证明上述条件,并且剩余的履行能力不受影响。
同时,免责的范围也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定。
二、案例分析1、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2002年,常州市某公司向其供应商订购了300吨牛皮纸。
当货车运输至扬州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撞上了隧道墙面,车辆严重受损,牛皮纸也受到损坏。
常州公司认为这是供应商的责任,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供应商辩称货车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如驾驶员安全行驶、货物绑扎牢固等,因此其不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应当赔偿常州公司。
结论:该案中,因为货车事故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不能免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与违约方有关2010年,上海某公司订购石材,由广州供应商运输。
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被盗,所有石材被盗。
上海公司要求广州供应商赔偿损失。
对到期债权执行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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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到期债权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我国到期债权执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到期债权执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到期债权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2. 适用范围到期债权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到期债务;(3)债务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到期债务;(4)债务人未按行政决定履行到期债务;(5)其他依法应当执行的到期债权。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一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2)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与到期债权执行相关的内容如下:(1)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了规定,其中与到期债权执行相关的内容如下:(1)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2)第五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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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是什么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当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
一、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是什么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保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条件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
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
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
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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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尊敬的[受理部门]:我是[姓名],今天来跟您唠唠我遇到的这个事儿,真的是让我有点头疼又觉得很委屈呢。
您知道吗?现在有个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的事儿,牵扯到我啦,可我觉得这里面真的是有误会的。
我得跟您好好说说我的情况。
我呢,和这个事情中的[相关方]是有一些往来关系的。
但这个所谓的到期债权,并不是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我和[相关方]之间的交易或者往来,有着很多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我们当时达成的协议是有附加条件的。
这个附加条件就像是一把钥匙,如果这个条件不满足,那这个债权就不能按照现在这样被执行。
就好像我们一起去摘果子,说好只有果子熟透了才能摘来吃,现在果子还没熟呢,就不能随便动,是一个道理呀。
而且,我自己也有自己的难处。
我不是那种故意想要逃避或者捣乱的人。
我也有我的生活要过,有我的家庭要照顾,有我的小事业要经营。
如果这个执行就这么草率地进行了,那对我来说,就像是突然被人从背后推了一把,直接掉进一个大坑里,爬都爬不出来呢。
我还想说说,在这个事情的过程中,我一直都是秉持着诚实和善良的态度的。
我没有想过要占谁的便宜,也没有想过要坑害谁。
我就想按照我们当初说好的那些规矩来办事儿。
可现在这个执行异议的情况,让我感觉自己就像是被冤枉的小可怜。
我觉得我就像是在一个黑暗的小角落里,大声喊着“我是冤枉的”,希望有人能听到我的声音。
再说说这个债权的具体情况吧。
这个到期债权,其实在计算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我们当时的一些往来账目,有一些是被误解了的。
比如说,有一笔费用,看起来像是应该包含在债权里的,但实际上那是我们另外一个项目的备用金,和这个到期债权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这就好比把厨房里的盐当成了糖,完全是搞混了嘛。
我也知道,您每天要处理很多这样那样的事情,可能会觉得有点烦。
但我这个事儿对我来说真的是超级重要的。
就像我生命中的一道坎儿,跨过去了,我就能继续快快乐乐地生活,跨不过去,那可就麻烦大啦。
所以我恳请您,一定要认真地考虑我的情况,仔细审查这个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的事儿。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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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文章来源:本站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2-10 2:44:59 阅读:68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李志鹏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三角债”现象泛滥,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当事人的上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执行难,依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我院通过加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不少程序与实体上的问题,使得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如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的启动、如何认定到期债权、异议的处理等。
现就此类案件的执行,结合相关法律,略谈一些个人看法:一、如何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从该条可以看出,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但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也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
人民法院对申请书本身不进行审查,只要写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及第三人的基本自然情况,并提供相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其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即可。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直接送达给第三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第三人拿到这个通知,以便于提出异议。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合法的、有效的可执行债权。
1、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又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随时可以要求第三人清偿,与之相应,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
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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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一、什么是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呢?简单来说呀,就是当法院要执行某个债权的时候,这个债权涉及到了第三人,而第三人觉得这个执行不太对,就可以提出这个执行异议申请啦。
比如说,甲欠乙钱,乙欠丙钱,法院要执行乙对甲的到期债权来还丙的钱,但是甲觉得这里面有问题,他就可以提出这个申请。
这就像是一场游戏里的规则挑战,觉得这个执行规则不合理了,就要站出来说话。
二、为什么要提出到期债权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呢?原因有很多哦。
也许是债权本身存在争议呢。
就像前面例子里的甲,他可能觉得自己根本不欠乙那么多钱,或者这个钱还没到到期的时候。
又或者是在债权转让方面有问题,比如说乙偷偷把债权转让给别人了,但是甲不知道,结果法院要执行这个债权,甲肯定就不服气啦。
还有可能是程序上出了岔子,比如说法院通知甲的时候没通知到位,或者在证据认定方面有偏差。
反正只要第三人觉得这个执行会损害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请来保护自己。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首先要写清楚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就是这个第三人的情况,姓名呀,住址呀,联系方式之类的。
就像是自我介绍一样,得让人家知道是谁在提出这个申请。
然后呢,要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一般就是申请执行这个债权的人啦。
接下来就是重点部分,要详细说明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比如说债权的实际情况,是金额不对呀,还是还没到期呀,或者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可能存在的问题。
这里要写得清清楚楚,就像讲故事一样,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白。
最后呢,要写上自己的请求,就是希望法院怎么做,是停止执行这个债权呢,还是重新审查这个债权的情况。
四、提出申请时需要注意些什么?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哦。
空口无凭嘛,要是只说自己觉得这个执行不对,没有证据,那可不行。
比如说你说债权金额不对,那你得拿出账本之类的证据来证明。
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也很重要,不能拖拖拉拉的,要在合适的时间提出。
如果太晚了,可能就会影响自己的权益了。
还有就是态度要诚恳但又坚定,要让法院知道你是认真对待这个事情的,但是也不能太蛮横无理啦。
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doc
![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doc](https://img.taocdn.com/s3/m/7b6efef8b0717fd5360cdcef.png)
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300条确立了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兑现率,缓解执行难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部分法官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一些理解上的分歧。
为此,本文拟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作一整体性梳理,与大家商讨。
一、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概述(一)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
通常,被执行主体与审判程序中的诉讼主体有着承接性与连续性,被执行人就是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而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表现为被执行主体的扩张,即在原被执行主体的基础上,将案外的第三人也作为被执行的主体,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2、执行案件的特殊性。
在通常情况下,执行客体表现为物和行为,在对第三人财产执行制度中的执行客体表现为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
这部分债权实质上是可供执行的债务人财产上的组成部分,是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财产。
3、执行强制的相对性。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强制性是绝对的,但是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强制性是附条件的,即第三人在接到履行通知书以后的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执行法院才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只要第三人没有接到履行通知书或者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实施强制执行。
因此,可以说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强制性是相对的。
(二)现行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程序规定1、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财产依职权主动执行,必须依申请才能启动这一程序,究竟谁有权申请法院启动这一程序呢?《实施意见》第300条规定的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规定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启动。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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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和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的规定,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怎么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对建设公司在置业公司的到期债权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置业公司未提出异议,诉讼中的查封、冻结裁定的效力当然延伸到执行程序中,故应视为置业公司已认可该债权。
在执行中置业公司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违反了民诉法禁止反言规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故裁定驳回置业公司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
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法院这一观点,驳回了置业公司的复议。
最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希望能帮到你!。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的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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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6•【分类】问答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一、对债权冻结或强制执行时,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及内容有哪些?答:(一)诉讼中,对被告的债权冻结时,审判部门应依法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未经法院同意,第三人不得向被告履行债务。
(二)执行中,执行实施部门应首先作出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诉讼保全中已有效送达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且尚在冻结期限内的,执行中可仅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诉讼中的冻结债权措施依法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债权措施,冻结效力和顺位不变。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通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四)到期债权系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可直接向该债权执行法院发出冻结债权专门裁定、要求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提取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第三人根据执行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
履行到期债务证明书应当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六)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应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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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范文# 对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第三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案由,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案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明,第三人[第三人姓名]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负有到期债务。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该到期债权进行审查核实。
在审查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向第三人[第三人姓名]送达了相关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
第三人[第三人姓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该到期债权的认可。
一、对第三人[第三人姓名]应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到期债权中的[具体金额]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第三人姓名]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支付上述款项。
如果第三人[第三人姓名]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第三人[第三人姓名]拒不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法官姓名] [法院名称][具体日期]。
到期债权的执行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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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执行及相关问题一、执行到期债权程序,可否依职权直接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到期债权程序。
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
执行实务中,应当有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存卷。
平常案卷评查中,发现已经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没有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申请书存卷,又没有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笔录材料记录在卷。
这应当属于明显的执行瑕疵。
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在执行案件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执行到期债权程序中,在两个不同的执行阶段,有两个角色地位的转换。
第一个阶段,即协助执行阶段,次债务人是协助执行主体。
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才使次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建立了联系,次债务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次债务人只是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主体,任何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
基于以上法理,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书中,不应当将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平常发现,有在冻结债权裁定书中,就将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情况,这实际上就使次债务人,成为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这样是不对的。
冻结到期债权,因为次债务人是协助执行主体,所以应当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只送达冻结裁定书,而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不对的。
如果次债务人按通知书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终结。
第二个阶段,即强制执行阶段,次债务人是被强制执行的主体。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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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高圣平;陶鑫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年(卷),期】2024()1
【摘要】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
《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
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总页数】14页(P42-55)
【作者】高圣平;陶鑫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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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中的异议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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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中的异议审查规则——(2022)最高法执监1号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到期债权的实质是冻结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直接冻结第三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
此时第三人只需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其财产并不会被处分,故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对到期债权的认可或不予否认,并不表明第三人认可执行法院据此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
二是,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三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
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申诉人王海巧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3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海巧与宋雪云、张朋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集团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豫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判令宋雪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海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及利息;张朋起、鹏起集团公司、鹏起实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因宋雪云、张朋起、鹏起集团公司、鹏起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海巧于2020年3月31日向洛阳中院申请执行。
2020年4月8日,洛阳中院向武汉华中天易星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发出(2020)豫03执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其应付给鹏起实业公司的10695650元提存至该院执行款账户。
天易公司向洛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鹏起实业公司与天易公司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而不是鹏起实业公司在天易公司有尚未支取的收入,洛阳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1998年版)第36条的规定错误;天易公司对鹏起实业公司并无到期债务,更谈不上“应付款项”,(2020)豫03执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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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3至第三人发出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的履行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篇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201X年)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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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问答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
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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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撤销之诉与债权⼈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第三⼈撤销之诉实质上是第三⼈异议之诉,与前诉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有证据证明原诉的⽣效裁判侵害其⾃⾝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诉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诉⽣效裁判⽂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诉讼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有利于保障第三⼈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撤销权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撤销之诉即第三⼈可以通过原裁判⽂书⽣效法院对他⼈之诉中侵害⾃⾝权益的内容可以另⾏起诉撤销原判决。
这种同位阶的冲突诉讼的规定⽆疑是对诉讼裁判的相对性的重⼤扩张,在⼀定程度上是对法院裁判既判⼒的突破。
⼀、民事诉讼第三⼈撤销之诉的现实基础 第三⼈撤销之诉设⽴的⽬的在于保护第三⼈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有权利补救性质。
虽然在⼤陆法系国家只有少数⼏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了这⼀制度,但是亦不能否认我国法律建⽴此项机制的理论和现实根据。
⼆、从实务⾓度看,⽬前当事⼈通过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式欺骗、利⽤法院⽣效的裁判⽂书肆意侵害第三⼈利益的恶诉、滥诉现象显著增多,据统计,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2012共发现虚假诉讼多⼤100多件,⽽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当事⼈申诉、检察院抗诉要求再审的案件显著增多,典型案件如离婚夫妻⼀⽅将登记在⼀⽅名下的房屋转让给第三⼈,履⾏合同过程中觉得房价上涨,继续履⾏合同会有损失,继⽽与另⼀⽅恶意串通来法院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达成⽣效调解协议,进⽽损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由于⽬前虚假诉讼的增多,仅仅依靠再审程序来纠错和保护第三⼈的受损权益,不仅耗时费⼒程序繁琐增加诉累⽽且很难满⾜现实需要。
单独的第三⼈撤销之诉的设⽴则能较为迅速的处理此类问题。
总之,民事诉讼第三⼈撤销之诉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第三⼈合法权利,为何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的撤销权,即当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最高院案例: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就到期债权保全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径行裁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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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第三人在保全阶段未就到期债权保全裁定提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径行裁定履行裁判要旨1、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未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裁定提起复议,因而在执行阶段对第三人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告知其异议权利的,实际上就是变相剥夺了第三人的异议权利,该行为明显程序违法。
2、执行法院在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情况下不得迳行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执行异议案案件当事人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案件由来2011年2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行(以下简称保定中行)与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140万元,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集团)为光伏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10月19日,天威集团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股份)进行资产置换,天威集团将其优质资产置换给保变股份,而保变股份将其劣质资产置换给天威集团。
保变股份的行为严重削弱了天威集团的偿债能力。
保定中行请求:1、光伏公司立即偿还保定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天威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变股份在接受天威集团置换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光伏公司承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光伏公司偿还保定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天威集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2014)冀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保定中行对保变股份的起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2月19日分别作出(2014)冀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保全裁定)及(2014)冀民二初字第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2月20日送达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为公司)。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cc35ec68bd63186bcebbc0f.png)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一、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追偿到期债权,是对案外第三人的执行。
它是指案件执行中派生出来的案件,应作为一个新的执行案件来看待。
因此,执行到期债权适用的条件也就成了该案立案的条件。
首先,要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
《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提交申请执行书。
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必经程序。
笔者认为,这一条件不应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单一的必备条件。
因为,许多到期债权是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发现的。
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直接提供的到期债权或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员搜查被执行人财务部门时发现的。
这类情况可由执行员提出报告,由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合议后确定。
这样既审核了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又杜绝了追加的第三人虽有到期债权,但却无法履行的情况。
另外,《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的也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实际上就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也有悖于司法解释的原意。
执行到期债权,是追加新的被执行主体。
"申请"和"报告",就应是执行到期债权立案的先决条件。
其次,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是指被执行人无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视为暂时无法履行。
所谓到期债权是指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偿付期限,应当立即收回。
这里对"到期"的理解应有两种概念。
一是指法院发出通知前就已到期且无争议的债权;二是无争议,但尚未到期的债权,即后到期的债权,如租金、加工费、合资合作的盈利等。
这类债权,往往都是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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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常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何有效的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值得认真思考。
笔者将结合本人与同事的工作经验,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对改进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考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
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实践做法。
执行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采取的是先扣留(冻结),然后提取的变通方式,第三人如对到期债权无异议,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完毕。
部分执行人员严格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策略选择。
(一)、获得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线索的方法。
1、被执行人配合工作,主动向法院提供;
2、申请人提供线索,法院去核实;
3、通过各种民间网络平台,如建设通,寻找线索;
4、通过裁判文书网与被执行人信息网,查找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5、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增值税发票开取情况获得线索;
6、通过查询银行流水,获得被执行人的借款与预付款信息,以获得线索;
7、通过搜查获取被执行人会计账簿,获得应收账款信息。
(二)、具体执行策略选择。
1、送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
债权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调取包括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财产信息。
根据已调取的证据,结合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
2、第三人当场向法院出具是否存在对被执行人存在债务的确认书。
如确认存在债务,确认债务余额后,应附带出具相关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对确认的部分予以冻结。
对未确认的债务,引导申请执行人,根据已掌握的证据
提出代位权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例如,可以根据增值税发票、应收账款账簿及凭证或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第三人仍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
可以同时采取财产保全。
3、对已冻结的确认债权,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采取处分措施。
4、第三人在采取执行措施期间提出异议,审查是否成立,如是质量异议等合理抗辩理由,终止执行,引导申请执行人提出代位权诉讼。
如是没有履行能力等理由,驳回异议,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