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内容摘要作为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为自由一词做出过最为经典的诠释——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并为消极自由进行辩护。
本文通过对伯林的消极自由理论的展开和分析,旨在探讨伯林自由论题所呈现出的逻辑上的紧张和矛盾,并试图发现造成伯林这种思想紧张的原因。
伯林明确划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试图澄清自由一词的本来含义,认为我们在政治生活中应该坚守消极自由的底线。
对理性主义一元论所可能导致的集权主义的担忧,使他拒斥各种积极自由的理论。
因为在他看来,积极自由即便不是集权主义的直接依据,也为集权主义提供了理论上的借口。
消极自由不仅值得捍卫,也是我们生活在这个价值多元世界背景下的无奈之举。
面对各种不断冲突着的价值,没有人可以替我们抉择,我们不得不进行选择。
人类的价值之所以是多元与不可通约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人类并没有稳固的本性。
在柏林看来,人类并非是基于固有的本性去进行价值选择,相反是因为在各种价值互相冲突的生活实践中人的不断选择才塑造了其本性。
然而伯林论题的紧张也是明显的:伯林在坚持消极自由的同时极力的批判理性,那么一个不能理性自主的主体如何去实现在价值多元下的价值选择?如果价值是多元的而自由只是诸多价值的一种,那么消极自由又如何具有优先性?伯林自由论题的紧张体现出他对现代性的既反省又认同的立场,对启蒙主义理想既警觉批判又赞许同情的审慎立场。
也许对于伯林来说,人的选择能力源于我们每个人具体的生活体验,而与任何抽象的理性主义无关。
伯林的自由论题体现得并不是精巧的理论建构而是一种现实的生活常识和生活态度。
在政治构建和法制推动中首先应该考量的是具体的生活体验而不是建构什么理论体系,也许是伯林给予我们最大的忠告。
关键词:自由主义、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价值多元论1AbstractAs the most prestigious liberal thinker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Berlin has made themost classic interpretation of freedom. He puts forwar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negative freedom and positive freedom, and defends negative liberty. This article purports to explore the logical tension and contradiction presented by Berlin’s theory of freedom, and attempts to find out the reasons for which Berlin is tense. Berlin clearly differentiates both concepts of freedom, and attempts to clarify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word “freedom”, moreover, he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bottom line of negative freedom should be adhered to. Considering that monism of rationalism may lead to authoritarianism, he rejects various theories of positive freedom. In his view, even if positive liberty is not the direct basis of totalitarianism, it also provides a theoretical excuse for totalitarianism. Negative liberty is not only worth defending, but also is upset because we live in a multi-value world. Confronting the continuing conflicting values, we had no choice but to choose for ourselves. The fundamental reason for which the values of human are diverse and incommensurable is that the nature of human in not solid. In Berlin’s view, it is not the inherent nature on which human bases to choose, on the contrary, it is the constant choosing when confronting diverse self-conflicting values in living practices that shapes its nature.But the tension of Berlin’s thesis is also significant: Berlin sticks to negative freedomwhile he criticizes rationality critically. Then how can an irrational autonomous subject realizethe value option in pluralistic social values? If the values are pluralistic and freedom is just akind of them, then how negative freedom takes priority? Berlin’s tension for the thesis of freedom shows his reflection on and identity with modernity as well as the prudent stance ofboth criticism and sympathy for the Enlightenment Theory. Perhaps for Berlin, a person’s choosing ability depends on our specific life experience and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abstract rationalism. Berlin’s thesis of freedom doesn’t embody elaborate theory construction, what it embodies is realistic common senses and outlook on life. Maybe the best advice Berlin givesto us is the first priorit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political and promoting legal system is the specific life experience rather tha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oretical system.Keywords: liberalism;negative freedom;positive freedom;value pluralism2目录引言 (1)(一)研究意义 (1)(二)研究综述 (3)(三)论述思路 (5)一、伯林与自由主义传统 (6)(一)古典权利论自由主义 (7)(二)理性自我导向的自由主义 (9)(三)应对时代之回应 (12)二、两种自由的划分 (13)(一)两种自由划分的提出 (13)(二)积极自由的内涵 (15)(三)消极自由的内涵 (21)(四)两种自由间的张力 (23)三、从价值多元论到消极自由 (26)(一)价值多元的含义 (26)(二)价值多元论的依据 (28)(三)价值多元与消极自由的紧张 (31)结语 (35)致谢 (38)参考文献 (391)引言(一)研究意义作为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以赛亚·伯林为后人留下了极其宝贵的思想财富。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解读以赛亚·伯林的自由观
消极 自由与 积极 自由
一
解 读 以 赛 亚 ・伯 林 的 自由观
梁光晨
( 中共成 都 市委 党校 ,四川 成都 6 0 8 ) 1 0 1
摘 要: 以赛 亚 ・伯 林 是 2 O世 纪英 国著 名 的 自 由主 义 思 想 家 。 其学 术 成 就 主 要 体 现 在 他 对 启 蒙 运 动 以 来 的思 想 史 尤 其 对 自 由 主
也更人道 。
关键 词 : 以赛 亚 ・ 林 ; 由观 } 伯 自 消极 自由 i 极 自由 积 中图分类号: 8 D0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9 2 1 )0 1 4—0 1 7 —5 7 (0 2 1 —0 0 7
以赛 亚 ・ 伯林 出生 于沙 俄统治 下 的拉脱 维亚 首 府 里加 ,9 1年 , 8岁 时 随 家庭 移 居 英 国 。在 那 12 他
一
重 伤害 。为 此 , 他倡 导 多元 主义 , 为 多元 主义 才能 认 预 防这种伤 害 。他 指 出宽容 和 多元 主义 才是 自由主 义的发展方 向。他 所指 的宽容是一 种深刻 的 、 持久 的
* 收稿 日期 : 0 2—0 —0 21 5 9
问题进 行解 释 。 在 中世 纪 的西方 , 对这 一 问题 的解 释是 带 有 神
一
、
自由的核心 问题 : 什么任何 个人都 为
要服 从 他 人
以赛 亚 ・ 林选 取 的考察 角度 或直接 切人 的 问 伯
强化 , 更坚 定 了他 对 自由主义 的信 仰 。战 后 他 长期
执教 于 牛津 大学 , 术成 就斐 然 , 封 为 爵士 。他作 学 被
题是 思考 自由的思 想 家都 必 须 回答 的 问题 : 什 么 为 每一 个体 都要 服从 其他个 体或 个体 构成 的群 体 ?当 然, 这一 问题 可 以引 出其他 相 关 的种 种 问题 , 如 : 例
自由论的论述题
自由论的论述题论及自由,可以想到赛亚.柏林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指取决于自己,而不是外在强制的自由;消极自由指“保留区”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免于”的自由。
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层面,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探讨:1.自由是社会性的,而非纯个人性的:权利只有在被他人承认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而为了得到他人的承认,我首先必须承认他人是与我一样的独立的自我。
只有意识到他人同样自由的人,才有可能获得自由。
所谓的绝对自由不仅会危及他人,也会反弹到自身。
2.个人自由的界限:自由从来就是有限度的自由,所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发出了“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感慨。
任何缺乏责任担当的自由都是对自由理念、自由权利的误读。
就如同一个人有喝酒的自由,但是一个喝醉就要伤人的人让自己喝醉,就是对于他人的罪行。
对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明显的规范和限制,并能使这些自由服务于最为广大的民众,是我们应该珍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目的。
3.自由与限制的关系: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都是自由的对立面。
自由必须以限制为基础,但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大道目的的手段,这目的正是保障自由。
限制来自于两个方面,自律与他律。
自律是服从自己订立的道德律令。
物欲、权力欲的膨胀,说明自己也是奴隶。
卢梭强调,服从公益是自由,卢梭式自由不仅是指不被他人强制,还指不被自身的欲望所支配。
自由与服从并不矛盾,服从一己私利是不自由,服从公意是自由,因为公意是个体自己作为共同体的一员而订立的。
一个人如果不服从公意,也就是不愿自由,法律可以强迫4.合法的外来限制:自由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
自由的第一步是要求法制,而不是由统治者超越法律来独断专行。
但是我们需要甄别的是,在某些方面,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还必须公国废除坏的法律来争取自由。
自由是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权利。
在不伤及他人的前提下,自由就是由自。
5.在对待古今的正统与异端的问题上,我们应理性对待。
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名词解释
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名词解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名词解释自由是人类追求和渴望的一种状态与权利。
具体到个体的行为层面,我们常常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是指个体充分发挥自身能力与潜力,不受外界限制或干扰,自主地思考、决策和行动的自由。
积极自由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它承载着个体主动探索世界的愿望与能力。
在积极自由的状态下,个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判断与理性,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目标与生活方式,并为实现这些目标付出努力与行动。
消极自由则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它指的是个体在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中对个人意志的束缚和限制。
在消极自由的状态下,个体感到自己受到了外界的干扰或约束,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
这种干扰或约束可能来自各种因素,如社会规范、家庭期望、制度体系等。
消极自由让个体感到局限与不满,因为他们无法尽情地表达自己的想法、需求和能力。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是两种不同的自由状态,它们在个体的思维模式、行为动机和主动性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积极自由的状态下,个体充满激情和动力。
他们自主地开展思考和分析,选择自己认同的价值观和人生目标,注重内在的自我实现和满足。
积极自由注重个体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倡导个体主动地解决问题,追求个人成长和独立性。
积极自由能够激发个体的潜能和创造力,使其在社会中扮演积极、构建和参与变革的角色。
然而,积极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体可以完全摆脱外界的影响和制约。
每个个体都生活在一个社会环境中,其思想和行为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积极自由需要平衡和协调。
个体在追求积极自由的同时,需要遵守社会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以及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这种平衡和协调中,个体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发展。
相比之下,消极自由的状态下个体可能会感到困惑和无奈。
他们依赖于外界的指导和支持,缺乏内在的动力和方向。
消极自由强调外部的限制和约束,个体可能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潜力和价值。
消极自由可能导致依赖和被动,使个体在思考和决策时缺乏自主性和创造性。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摘要:弗洛姆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具有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意义。
其自由概念的实质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来反对外在权威,提倡通过人自身发展与社会条件的改善实现真正的自由,孜孜以求人的自由发展。
伯林的自由概念的实质则是阻止权威的入侵,摆脱任何形式的束缚,体现对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的神圣信仰。
伯林在《自由论》中对弗洛姆的“积极自由”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积极自由”最终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人自由的丧失,而只有“消极自由”才能确保人的自由和权利。
弗洛姆从人的发展与潜能实现的角度认为,“积极自由”在逻辑上已包含了“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只有“积极自由”才能保障人之自由的全面实现。
这是弗洛姆对伯林等西方自由主义的最好回应。
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更符合人的本性,更能代表人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关键词:埃里希弗洛姆;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自由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3?A58?A5弗洛姆一生执着于诊断和剖析现代人“逃避自由”的心理机制,以此来反对极权主义与各种非理性权威,呼吁通过爱与生产性工作,改善现代人之自由的经济、政治、心理等条件。
弗洛姆的自由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范畴,他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同时具有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意义。
与伯林的两种自由相比,二者在外延与内涵上虽不尽相同,但在理论价值取向上却有着相通之处。
本文通过对弗洛姆与柏林的不同致思路径的分析,对二者自由思想做一简单比较,以彰显弗洛姆自由思想的伦理与政治意义。
一、弗洛姆与伯林自由思想的不同致思路径西方自由主义对自由问题的探讨一直沿袭着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传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争,则是这两种传统的集中体现,贯穿于近现代自由思想的发展始终。
具有思想史家与思想家双重身份的以赛亚伯林,通过对自由思想史的考察,明确系统地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个范畴,并以此展开了自己的论述。
卢梭第三种自由
第三种自由视角论卢梭自由与“公意”内容摘要:卢梭的自由观在传统意义上是属于积极自由观,本文从第三种自由观的角度客观评价卢梭的自由观,不片面的用积极自由观去批评或赞扬卢梭的自由观,想从客观的角度讲述卢梭的“公意”可能会导致不自由也可能导致自由。
主要进行文本分析,阐述在什么情况之下会产生自由,在什么情况之下会产生不自由。
关键词:卢梭自由公意第三种自由第一部分“公意”与专断(第三种自由)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1.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具体来说就是免受于他人的干涉。
也就是说我想做一件事情,但是他人却干涉我,不让我去做,那这样我就不自由了。
“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 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內,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集人) ,可以、或愿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它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229-230)(《自由四论》柏林)但是需要强调有一种情况,如果是我的能力不足而不是他人的干涉使我做不到,那就不是不自由。
柏林举了个例子“如果我的贫穷是由于疾病一一因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給予我公平的判決,正如因为我跛了腳,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況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
”(231)卢梭也说过一句话“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
”但是我的这种消极自由的范围应该有多大呢?可不可能无限大呢?柏林认为“某一部份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份的人,才能享有自由。
”因为每个人都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是在社会的联系中生活的,你的活动不可能不会干扰到别人,所谓“梭子魚的自由,就是鱗魚的末日。
”那么这些消极自由家们还认为“根据此一推论,我們应当在個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
”而这条界限划在哪里,也就是说我们的这种消极自由的范围应该有多大,这就没有标准答案了,有些哲学家认为是法律,有些哲学家认为是道德。
146331889 陈雯雯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1)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辨析“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它既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论建构的基石,也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意图实现的目标。
然而,从古希腊柏拉图所理解的“自由是理性对灵魂中激情和欲望的驾驭”到当今罗尔斯所论证的社会正义的原则应优先考虑的“平等的自由”等,对于“自由是什么?”的问题,各式各样的思想流派一直争论不休。
20世纪中叶,作为资本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日益受到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民族主义运动在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蓬勃发展带来的冲击。
作为对当时盛行的打着“自由”招牌的左派极权主义思潮的回应,以赛亚·伯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自由概念进行了区分。
他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个人行动不受他人干涉的区域;“积极自由”则意味着个人的生活和选择是由自己而不是任何异己的因素所决定。
与此同时,在对积极自由概念的错误理解的基础上,伯林激烈地反对积极自由理论,伯林不但宣称“积极自由”概念是极权主义统治的理论基础,并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一、“消极自由”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不受他人的干涉”。
伯林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区域”。
为了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伯林还指出,只有他人蓄意地对人们的行动予以干涉和妨碍才可以算作是自由的缺乏。
但是,非人为的原因所导致的个人行动受阻的情况不能算作自由的缺乏,而只能算作能力的欠缺。
比如说,一位因疲劳而无法完成一万米长跑的人,并不缺少自由,而仅仅是体力上或意志上的能力不济。
又比如说,突如其来的坏天气、沙漠中的缺水、灾荒中的食物匮乏等恶劣的自然条件对人们行动的限制,也不能算作是个人自由的丧失。
总而言之,只有“人为地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才剥夺了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任何“障碍”都会使人们丧失自由。
与此同时,伯林还指出,在与消极自由概念相对的意义上,如果在个人本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领域中,个人的行动受到了他人或政府的过分干涉,我们就可以说个人遭到了“专制”伯林还对两种不同的消极自由理论进行了比较。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如一个人有不被别人打的
自由;积极自由指个人有做某事的自由,比如一个人有追求幸福的自由。
这是伯林提过的两种自由概念,他最初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为反思
对自由的追求可能导致暴政,主要体现在积极自由方面。
因此他比较赞成
消极自由,认为消极自由的危险性比较小。
个人遗产
以赛亚·伯林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
1998年秋,
在他去世一年后,纽约人文研究院组织了一场关于伯林思想遗产的研讨会。
会议邀请了为数不多的一群对伯林思想颇有研究的学者,以向公开的批评
和审视开放的方式集中讨论伯林的思想遗产。
多元主义是与会学者一个核心关注点:伯林的多元主义信念是他的思
想史研究与哲学论述的核心,他也将多元主义视为自由价值的关键所在。
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是伯林提过的两种自由概念,大致意思就是: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比如我有追求幸福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比如我有不被别人打的自由) 。
伯林这人不是罗尔斯那样的理论家,更多的是观察现象,然后从中得出区别.他当初提出这个概念, 主要也是为了反思对自由的追求可能导致暴政,这主要体现在积极自由方面.所以他赞成消极自由,认为消极自由的危险性比较小。
我这话说的直白,可能也就不够准确。
这里谈不上“边界" ,也谈不上什么情况下实行什么“自由”,不过是对自由的分类罢了,让我们对自由的认识更加清楚一些. 另外,我个人的感想是:当初伯林提出这两个概念针对的语境和我们现在不同,我个人认为,在当下,也是不能不谈积极自由的。
再简单说两句吧。
为什么说追求积极自由可能导致不自由。
比如说,我们要求有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是积极自由),这就要求政府的介入,这样政府的权力就会加大,可能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而消极自由呢,比如说我们要求有自由流动的自由,也就是说,有不受外部力量侵犯的自由,这个危险性就比较小。
但是,对于当下来说,整个社会分化已经如此厉害,仅仅有消极自由是不够的. P.S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Negative Liberty and Positive Liberty )是他于1958 年当选牛津大学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时,在他的就职演说中提出来的。
从此以后,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两种概念的产生与形成应当归功于伯林。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伯林就曾多次承认这一点。
就这两种自由概念的名称来看,在伯林之前其实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了.叔本华、黑格尔与康德等所讲的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弗罗姆( Fromm ,美国心理学家、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讲的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而伯林讲的则是政治自由。
实际上,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是把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传统与自格林以来的西方及所谓的极权主义国家的积极自由政策加以综合的结果而已.这两种自由概念之所以是在伯林的演讲之后才广为人知,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伯林当时所处的冷战背景使然。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20世纪中叶中国知识分子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梳
府显 然更 为 重视 积 极 自由 ,但 他 并不 忽 视 消极
对 自F 的需 要 。 使 自由要恢 复其 意 义 , 需重 } i 假 必 新 界说 为差 不多 象 ‘ 大量 的 社会 与经 济 的机 极 会’ 这样 的 说法 。” / [ 2
自由 , 因为 在 当时 的 中 国 , 民连 最 起码 的人 身 人
关 系 的处 理与 伯林有 所不 同 。
名演说《 两种 自由概念》 或者再往前追溯至贡 , 斯 当 的《 代 人 的 自由和 现 代 人 的 自由 》而 很 古 ,
少有 人注 意到 中 国知识分 子 对 两种 自由概念 所
在2 世纪 4 年代 ,明确使 用 消极 自由与积 0 O 极 自由概 念 的 中国知识 分 子是 张 申府 先生 和吴 恩裕先 生 。 张 申府 区分两 种 自由概念 的思想 来源 是 英 国 的 国 际关 系 学 者 E H . .嘉 尔 ( d ad H l t E w r a e lt
自由和权 利也 还没 有 。
作者简介 : 田玉才( 92 ) 男, 阳炮兵学院军队政治工作教研 室讲 师, 治学博士 , 17 一 , 沈 政 从事 中西政治思
想研 究 。
在 自由主义思 想 史上 ,消极 自由和积极 自 由的 区分 具有 划 时代 的重要 意 义 ,这 自然应 主 要 归功 于 以赛亚 ・ 林 15 年 具 有 开创 性 的著 伯 98
或 ( )积 极 自由” 和 “ 的概 念 , 格林 、 斯基 、 如 拉 拉
假 定 意味着 某 种公 民和 政治 权利 的享有 ,而与
国家 视 野 之外 的 日常生 活 中 的经 济压 迫 无 关 。
于 是 ,人们 实 际上意 识 到 由政府 所施 加 的严 密 控 制和危 险 ,而无 视 经 济制度 对 千百 万 人 的行 为 的控 制—— 只有 通 过 经济 制度 的干预 ,他 们
论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在在牛津大学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就职演说,这就是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该文随后被印成单行本发表。
在这篇文章中,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这种区分在学界产生了热烈的讨论,成为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的经典论题。
伯林在文章一开始便意味深长地指出,思想观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他说:“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纵观二十世纪,这句话对于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两次世界大战、意识形态冲突等事件,可谓真实的刻画。
经济学家凯恩斯亦有名言:“…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正确也罢,错误也罢,其力量之大,常人往往认识不足。
事实上可以说统治这个世界的舍如此之思想几无他也。
实干家们,自信可在相当程度上免受任何学理之影响者,往往已沦为某一个已故经济学家的思想奴隶。
掌权的狂人们,自称可从虚空里听获神音天意者,其狂悖骄妄则常常是从几年前尚存学界的某个不入流学者的思想中提炼浓缩而成。
”【邹恒甫译自《通论》第四章】一、消极自由的概念作为政治哲学家的伯林最为著名的贡献就是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正是集中阐述了这一问题,《两种自由概念》遂名扬天下,当之无愧地被喻为当代政治哲学最具影响力的单篇论文。
不过,最早提出这两个概念的却不是伯林。
“消极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贯立场。
从霍布斯以降,密尔、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大卫.休谟、杰里米.边沁等英国古典政治思想家皆倡导“消极自由”的概念,即免除强权干涉或法律限制的自由(伯林称唯有霍布斯与边沁是最为纯粹的消极自由主义者)。
而“积极自由”的观念也古已有之,从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到马克思等欧陆思想家皆属于这一思想传统,最早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则是T. H. 格林【T.H.Green,1836~1882】[1]。
自由的分类
一、自由的分类英国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界定,指出消极自由的含义是“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
因而,消极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
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论述,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篇所讨论的就是自由的问题。
在他看来,自由指的是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仅仅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在此自由观下,对于自由的侵犯只来自于人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等强制性权利道德强制。
至于呢由于能力挥着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为或者受限制,如脚破了无法跑步,乃至经济上的贫困,道德上的自持等,都与自由观念无关。
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与之相对,积极自由“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
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
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是做···的自由。
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显然没有考虑到自由不单纯是与不受外部强制有关,而且还与人的生命的自我操作有关。
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其错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即便是就不受强制来说,它只是谈到了外部强制,而忽视了心理动机问题,即自由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如何克服人心理上的各种因素对于自由的制约,这是重要的从主体实现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阻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阻碍,免于外部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念,显示是表面的和粗糙的。
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理解
• 二、自由的两种基本概念
• 消极自由: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 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 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法 无禁止既允许——right? • 积极自由: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 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 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法 无明文既禁止——power?
三、两种不同的自由所演变出来的冲突 (一)消极自由的理解 洛克、穆勒、康斯坦、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 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 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 己处身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 最起码的发挥,而惟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 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 对的、神圣的目的。 (二)积极自由的理解 ——自主 自主 直接的冲突(因诡辩而妖魔化) (三)直接的冲突(因诡辩而妖魔化)—— 个人层面:自我分裂的交战(经验) 个人层面:自我分裂的交战(经验) 超个人的(国家)层面: 超个人的(国家)层面: 不同的逻辑演变路径: 不同的逻辑演变路径: 消极自由演变为:自治的无政府主义或民主的暴政? 消极自由演变为:自治的无政府主义或民主的暴政? 积极自由演变为:伟大社会的自我实现的专制政权? 积极自由演变为:伟大社会的自我实现的专制政权?
两种自由概念—
我对自由的理解
提纲
一、何谓自由 二、自由的两种概念 三、两种不同的自由所演变出来的冲突 四、获得自由的路径
一、何谓自由
(一)自由是…… 自由是 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在法律的约束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在法律的约束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在不侵犯别人利益的前提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在不侵犯别人利益的前提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不受别人的干涉而径自行动的范围? 不受别人的干涉而径自行动的范围? (二)自由包含什么内容? 自由包含什么内容? 意志(思想、精神) 意志(思想、精神)和行动的自由 人身(生命、健康和生活)和财产(私有制) 人身(生命、健康和生活)和财产(私有制)的自由 政治和经济的自由 (三)我们自由吗? 我们自由吗? 政治自由?(言论、集会、游行、示威?选举与被选举?) ?(言论 政治自由?(言论、集会、游行、示威?选举与被选举?) 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 如何界定自由的边界?如何判断我们是否自由? ——取决于我们对自由的理解和判断的标准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别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别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即“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
这是当代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
坚持消极自由的人所关心的是“你们干涉我多少”,“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主张积极自由的人则关心“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消极自由争取的是不让别人妨碍我的自由,积极自由则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别按照伯林的分析,这两种自由的区分对应于两个逻辑上相互区别的问题。
如果有人问:“是谁控制我?”这一问题的答案将说明“积极自由”的内容。
一些人能不能回答:“我控制我自己”,这就是积极的自由。
如果有人问:“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答案将说明的是“消极自由”的内容。
有人会回答:“很少”,这就是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涉及的是机会,积极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资源。
前者涉及的是“有多少扇门是向我敞开的”;后者涉及的是"我的活动空间有多么大”,即:自主的能力或利用资源的能力。
当一个人正在做想做的事的时候,他是积极自由的;当没有人干涉他的时候,他是消极自由的。
伯林还认为,手段不构成对自由的限制。
因为手段是与自由的运用有关,而不是与自由的拥有有关。
如一个人太穷或太无知而不能利用他得到的自由,那么并不能说没有自由。
门仍然对他开着,虽然他不能走出去。
不可否认,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任何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较之消极自由来说,积极自由更常遭到人们的滥用。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逃避的问题。
“一个社会为这两个问题所做的答案便可以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专制的,民主的还是暴政的,世俗的还是宗教的,私有的还是共有的等等。
这两个概念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均被歪曲过,并向其反面发展。
”伯林认为他所谓的“积极自由”同理性主义的观念有逻辑联系。
在理性主义者看来,自由和理性是人的特征,主张自由包含在符合理性的行为和生活中。
政治学理论专业资料 “自由主义”总结
政治学理论专业资料:“自由主义”总结“自由主义”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对它的起源,发展,以及其中的“古典自由主义”、“现代自由主义”、“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等相关知识总结一下,供大家复习时参考。
欢迎进入:考研课程免费试听更多信息请访问:考研论坛 一、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在西方社会处于主流地位的一种政治思潮和传统。
作为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孕育、产生、发展和传播便与整个西方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演进血脉相关。
古希腊的古典民主、法治观念和自然法、契约论思想以及其后的古罗马人的以私有财产为核心的个人主义私法等是其最初的思想要素。
霍布斯的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理念、斯宾诺沙的把个人自由视为一种内在价值及美好生活必要条件的主张以及康德强调的人是目的和道德普遍主义观念都是自由主义的思想先声。
文艺复兴后的人文主义、个人主义文化氛围和工业化、中产阶级崛起的现实历史条件最终催生了自由主义的诞生。
从国家起源、国家治理原则及制度安排三环节对自由主义政治逻辑做出完整表达的则是英国的洛克。
由此标志着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成熟形态的政治思潮和政治运动的旗帜而在西方广为传播。
受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思想影响的法国思想家则对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孟德斯鸠探讨了自由与法律、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并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思想; 贡斯当从批判卢梭的隐含着极权主义的民主思想出发,明确分辨了古代人的自由(公民参与权)与现代人的自由(个人自由权利);托克维尔则探讨了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揭示了没有个人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自由主义的发展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自由主义理念深入人心并体现在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之中。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成为18 世纪最经典的自由主义宣言。
自由主义也在理论的各个层面上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亚当斯密极力倡导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 J. 边泌则提出功利主义以便为自由主义奠定新的理论基础; J.S. 密尔则把对自由的探讨扩展到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揭示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的界限,坚持维护个人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社会自由,主张有限度地放任自由和实行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发布时间:2008-06-25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刘荻笔者最近发现国人对以塞亚·伯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一书中所论述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理解得相当混乱:有人以为积极自由是“做某事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不做某事的自由”;有人认为消极自由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政治自由。
其实这两种理解都是误解,笔者此文将对此做一番澄清。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freedom from”,而积极自由是“freedom to”。
二者的区别简单说来就是:“freedom from”的意思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只要没有他人干涉你,你就拥有消极自由,无论你是否有实践这种自由的机会和能力。
例如,言论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它的意思是说国家不能干涉你的言论;但是如果你不会说话或写字,别人没有义务帮助你,好让你能够发言;如果没有媒体肯发表你的文章或者让你通过它们发言,你也不能以自己拥有言论自由为由要求别人为你提供发言的场地和工具。
言论自由的意思只是国家无权禁止你发言而已。
拥有消极自由除了别人不能干涉你之外,是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的。
而积极自由是有条件的。
维基百科把积极自由定义为实现自己潜能的机会和能力,还把积极自由描述为个人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
显然,实现某种目的除了别人不干涉你之外,还需要其他条件。
例如,如果我有了一百万美元,我大概就有了“财务自由”:我可以不用工作也能生活。
这种自由不是仅仅没有他人干涉我就能拥有的,它需要我有一百万美元才能实现。
维基百科上还有一些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差别的例子,例如,你有出国度假或游过英吉利海峡的消极自由,因为没人阻止你这样做;但是你没有这样做的积极自由,因为你买不起飞机票或者游泳游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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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挑战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把政治和社会自由区分成两类或两个概念—消极自由与积极自。
我所要论证的并不是在这两种自由中,只有一种是惟一、“最真实的”或“最值得追求的”自由,而是这两种自由的的区别从来就不是清晰明确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建立在一种严重的概念混淆的基础上,而且若要理解使不同的哲学家、意识形态和关注自由的社会运动之间产生分歧的原因,那么这种区分也会使我们的注意点偏离正确方向。
纠正这种偏离的一个办法就是,始终把自由看作是同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但同时要承认相互竞争的派别对于其变项(term variables)的范围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
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自由,可以使我们避免这种流行的但实际上却毫无价值的对自由“种类”的划分,转而关注社会和政治哲学领域中真正重要的问题。
一由社会中有无自由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四种—(l)关于自由本质的争论;(2)关于获得自由与获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争论;(3)关于自由在这些利益中所处地位的争论;(4)关于实现或获取自由的这种或那种政策的结果的争论.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争论很容易转化为其他类型的争论。
那些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利益的人中的多数也会认为它不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的惟一利益保障,其他的利益可能包括经济和军事安全、技术效率以及各种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范例。
然而,一旦这一点得到认可,就可能产生第(2)类和第(3)类争论。
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自由的获得与其他这些利益的获得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是否会以损失前者为代价而理性地选择培养或强调后者中的某一些。
因此,人们可能不得不问:任何人都能够以牺牲其他这些目标和价值为代价而培养和强调自由吗(反之亦然)?其次,任何人都应该(总是)这样做吗?实际上,这些问题常常被为了实现各种目标和价值的这种或那种行为的结果所产生出来的争论所掩盖和混淆。
进而言之,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争论都可能来源于或转化为自由是什么的争论。
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但是,它之所以难以界定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开始时就应该特别地指出—就在于,从历史上看,有关自由本质的争论最好应该理解为在许多问题上相互对立的派别把与自由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最受人们欢迎的态度拉到自己一方的一系列尝试。
一般说来,各个派别把自由的有无与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尽可能地联系在一起是大有好处的,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被认为是由受到提倡或谴责的社会组织所保障或否定的。
相应地,每一种社会利益不是被视为自由的结果,就是被视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每一种责任则被莫名其妙地与自由的缺失联系在一起。
这一问题的历史有助于解释自由是如何能与如此众多又各不相同的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建立起联系,以及为什么仅仅作为一组社会利益中一员的自由的状态会处于模糊不清之中。
由此产生的自由概念的灵活性以及自由价值的提高成为争论者们的焦点所在。
由社会中有无自由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四种—即:(1)关于自由本质的争论;(2)关于获得自由与获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争论;(3)关于自由在这些利益中所处地位的争论;(4)关于实现或获取自由的这种或那种政策的结果的争论。
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争论很容易转化为其他类型的争论。
那些认为自由是一种利益的人,大部分也认为它不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的惟一利益保障,其他的利益包括经济和军事安全、技术效率以及各种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范例。
然而,一旦这一点得到认可,就可能产生争论(2)和(3)。
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自由的获得与其他这些利益的获得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是否会以损失前者为代价而理性地选择培养或强调后者中的某一些。
因此,人们可能不得不问:任何人都能够以牺牲其他这些目标和价值为代价而培养和强调自由吗(反之亦然)?其次,任何人都应该这样做吗?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常常被关于实现各种目标或价值的这种或那种行为产生之结果的争论所掩盖或与之混淆。
而且,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争论都可能来源于或转化为什么是自由的争论。
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但是,它之所以难以界定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开始时就应该特别地指出—就在于,从历史上看,有关自由本质的争论最好应该理解为在许多问题上相互对立的派别把与自由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最受人们欢迎的态度拉到自己一方的一系列尝试。
一般说来,各个派别把自由的有无与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尽可能地联系在一起是大有好处的,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被认为是由受到提倡或谴责的社会组织所保障或否定的。
相应地,每一种社会利益不是被视为自由的结果,就是被视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每一种缺点则被莫名其妙地与自由的缺失联系在一起。
这一问题的历史成功地说明了自由是如何被等同于如此众多的、各不相同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但是,自由的地位何以只是众多社会利益中的一种,其原因仍然不清楚。
由此产生的自由概念的灵活性以及自由价值的提高成为争论者们的焦点所在。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首先把围绕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而产生的问题看作是两种根本不同类型自由的问题。
尽管如此,围绕这种区分产生的难题也不应只归咎于马基雅维里式的动机的相互影响。
这些争论,实际上包括这种区分本身,也是受到了关于自由概念的一种真正混淆的影响。
这种混淆根源于人们没有充分地理解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自由概念才是可以理解的。
二不管是谈论某个行动者的自由还是某些行动者的自由,它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
[1] 因此,这种自由始终是某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of)摆脱(from)什么,去(to)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它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
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这里,X代表行动者,Y代表诸如强迫、限制、干涉和妨碍这些“约束性条件”( preventing conditions ),而Z代表人或环境的行动或条件。
如果在关于自由的讨论中遗漏了这三项中的一项,那应当只是因为被遗漏的变项被认为是要根据讨论的语境来理解的。
[2]不可否认,自由是这样一个术语,以至于被遗漏的变项有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这并不是指我们所说的是什么,而是指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我们说的东西能够为人所理解。
当然,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种主张只与使关于行动者的自由的谈论可以被人理解的因素有关。
这一限制排除了—例如—对“无……的”( free o f)和“摆脱了……的”(free from)的某些用法—也就是那些与行动者的自由无关的用法,它们仅仅表示“摆脱”( rid of)或“没有”( without)的意思。
因此,“天空中现在没有云彩”的表达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丝毫不涉及行动者的自由;但是,“他的履历没有瑕疵”和“她没有任何缺点”这样的表达,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可能被排除在外。
有人可能会对这后两种表达是否属于关于行动者之自由的陈述提出质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应该被排除,但是除非它们能够包含上述公式中的要素,否则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关于行动者之自由的陈述都是无法理解的;如果不是,那么尽管它们可能寄生于有关行动者之自由的讨论中,并因此可能被认为是与之相似的,但它们仍然在我们的考查范围之外。
认为受到上述限制的自由是一种三位一体关系的观点,几乎无法被对自由这一术语的详尽考查所证实。
但是,最明显地使人感到为难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对背景的理解必须通过一种相应的方式传递这一术语明确包含的限制—可以大致分类并陈述如下:(A)没有提及行动者的情形:比如,考虑一下广泛的具有“自由的X" (free X)形式的表达,其中(i)没有明确地指出X所代表的是一个行动者—如“自由的社会”( free society)或“自由的意志”( free will );或者(iI)明确地指出X所代表的不是一个行动者—如“免费啤酒”(free beer ). 所有这些例子都可以被理解为与行动者的自由有关;实际上,它们的可理解性取决于它们就是被这样理解的;因此,它们属于上面提到的那种情形(尽管有一个变项被遗漏了,但它可以根据讨论的语境被理解)。
在“自由意志”与“自由社会”的例子中,这一点表现得非常明显。
自由意志问题的可理解性通常被正确地认为至少是取决于以下一点,即这个问题是与人们的自由相关的,尽管确定这里所说的自由到底是人们的自由还是“自我的”自由的标准通常并不是很清楚。
[3] 在“自由社会”的例子中就更是如此了,尽管对所涉及的自由行动者的身份存在着各种各样互相冲突的分析,但它仍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被认为是与这种或那种行动者的自由相关的。
另一方面,“免费啤酒”的例子(这里只选取了众多例子中的一个,其中的某些例子需要分别对待)之所以通常被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是因为它被认为是人们可以摆脱市场的正常限制而去免费饮用的啤酒。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种典型的表达形式:“财产可以自由保留[the property is free of (or from) encumbrance]。
虽然这里使用的是一个宽泛的“财产”概念,但我们可以假定它指的是一块土地;很明显,这一陈述意味着那块土地的所有者可以摆脱某些众所周知的限制(例如,因为拥有这块地而负担一定形式的费用或责任)去如其所愿地使用、享有和处置这块地。
(B)没有明确满足第二项条件的情形:比如,“选择的自由”,“按我的意愿进行选择的自由”。
在讨论的背景中,强迫、限制这些要素的范围一般都显著地缺失。
在政治事务中,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法律的强迫或限制;但是,我们有时候也会发现其他的强制,如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的由社会压力形成的强迫或干预。
有时,人们很难把社会压力看成是强迫或干预,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同样,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把因果关系(causal nexuses)看成是对“意志”(个人)的强迫或限制也是十分困难的。
但是,这些难题成为人们如此关注的焦点这一事实让我们看到,在这些关于自由的讨论被人们理解之前,弄清楚自由关系中的这一条件是何等重要。
有人可能会认为,第二项条件很容易被如下的设置所消除;例如,我们可以不说(i)“史密斯摆脱法律的限制而离开祖国去旅行”,而说(ii)“史密斯自由地去旅行,因为没有法律限制他离开祖国”。
后一种表达使自由似乎变成一种二元的而不是三位一体的关系。
但是,我们最好把这种表象看做是虚假的,只要我们对这个句子的含义—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妨碍或阻止史密斯离开祖国—稍加思考,我们就会识破真相。
给“自由”加上一个限定词—“法律上的自由”—就可以解决这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