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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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挑战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把政治和社会自由区分成两类或两个概念—消极自由与积极自。我所要论证的并不是在这两种自由中,只有一种是惟一、“最真实的”或“最值得追求的”自由,而是这两种自由的的区别从来就不是清晰明确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建立在一种严重的概念混淆的基础上,而且若要理解使不同的哲学家、意识形态和关注自由的社会运动之间产生分歧的原因,那么这种区分也会使我们的注意点偏离正确方向。纠正这种偏离的一个办法就是,始终把自由看作是同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但同时要承认相互竞争的派别对于其变项(term variables)的范围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自由,可以使我们避免这种流行的但实际上却毫无价值的对自由“种类”的划分,转而关注社会和政治哲学领域中真正重要的问题。
一
由社会中有无自由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四种—(l)关于自由本质的争论;(2)关于获得自由与获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争论;(3)关于自由在这些利益中所处地位的争论;(4)关于实现或获取自由的这种或那种政策的结果的争论.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争论很容易转化为其他类型的争论。
那些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利益的人中的多数也会认为它不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的惟一利益保障,其他的利益可能包括经济和军事安全、技术效率以及各种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范例。然而,一旦这一点得到认可,就可能产生第(2)类和第(3)类争论。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自由的获得与其他这些利益的获得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是否会以损失前者为代价而理性地选择培养或强调后者中的某一些。因此,人们可能不得不问:任何人都能够以牺牲其他这些目标和价值为代价而培养和强调自由吗(反之亦然)?其次,任何人都应该(总是)这样做吗?实际上,这些问题常常被为了实现各种目标和价值的这种或那种行为的结果所产生出来的争论所掩盖和混淆。
进而言之,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争论都可能来源于或转化为自由是什么的争论。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是,它之所以难以界定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开始时就应该特别地指出—就在于,从历史上看,有关自由本质的争论最好应该理解为在许多问题上相互对立的派别把与自由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最受人们欢迎的态度拉到自己一方的一系列尝试。一般说来,各个派别把自由的有无与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尽可能地联系在一起是大有好处的,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被认为是由受到提倡或谴责的社会组织所保障或否定的。相应地,每一种社会利益不是被视为自由的结果,就是被视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每一种责任则被莫名其妙地与自由的缺失联系在一起。这一问题的历史有助于解释自由是如何能与如此众多又各不相同的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建立起联系,以及为什么仅仅作为一组社会利益中一员的自由的状态会处于模糊不清之中。由此产生的自由概念的灵活性以及自由价值的提高成为争论者们的焦点所在。由社会中有无自由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四种—即:(1)关于自由本质的争论;(2)关于获得自由与获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争论;(3)关于自由在这些利益中所处地位的争论;(4)关于实现或获取自由的这种或那种政策的结果的争
论。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争论很容易转化为其他类型的争论。
那些认为自由是一种利益的人,大部分也认为它不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的惟一利益保障,其他的利益包括经济和军事安全、技术效率以及各种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范例。然而,一旦这一点得到认可,就可能产生争论(2)和(3)。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自由的获得与其他这些利益的获得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是否会以损失前者为代价而理性地选择培养或强调后者中的某一些。因此,人们可能不得不问:任何人都能够以牺牲其他这些目标和价值为代价而培养和强调自由吗(反之亦然)?其次,任何人都应该这样做吗?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常常被关于实现各种目标或价值的这种或那种行为产生之结果的争论所掩盖或与之混淆。
而且,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争论都可能来源于或转化为什么是自由的争论。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是,它之所以难以界定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开始时就应该特别地指出—就在于,从历史上看,有关自由本质的争论最好应该理解为在许多问题上相互对立的派别把与自由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最受人们欢迎的态度拉到自己一方的一系列尝试。一般说来,各个派别把自由的有无与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尽可能地联系在一起是大有好处的,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被认为是由受到提倡或谴责的社会组织所保障或否定的。相应地,每一种社会利益不是被视为自由的结果,就是被视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每一种缺点则被莫名其妙地与自由的缺失联系在一起。这一问题的历史成功地说明了自由是如何被等同于如此众多的、各不相同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但是,自由的地位何以只是众多社会利益中的一种,其原因仍然不清楚。由此产生的自由概念的灵活性以及自由价值的提高成为争论者们的焦点所在。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首先把围绕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而产生的问题看作是两种根本不同类型自由的问题。尽管如此,围绕这种区分产生的难题也不应只归咎于马基雅维里式的动机的相互影响。这些争论,实际上包括这种区分本身,也是受到了关于自由概念的一种真正混淆的影响。这种混淆根源于人们没有充分地理解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自由概念才是可以理解的。
二
不管是谈论某个行动者的自由还是某些行动者的自由,它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1] 因此,这种自由始终是某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of)摆脱(from)什么,去(to)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它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这里,X代表行动者,Y代表诸如强迫、限制、干涉和妨碍这些“约束性条件”( preventing conditions ),而Z代表人或环境的行动或条件。如果在关于自由的讨论中遗漏了这三项中的一项,那应当只是因为被遗漏的变项被认为是要根据讨论的语境来理解的。[2]
不可否认,自由是这样一个术语,以至于被遗漏的变项有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