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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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3章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时的操作。

二、选拔任用程序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选拔任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考察等环节。

3. 资格审查阶段,应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4. 笔试阶段,应采用科学、公正的方式进行笔试,考查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 面试阶段,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面试委员会,对符合笔试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评估。

6. 考察阶段,应对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绩效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7. 综合以上环节的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选拔任用人选。

三、选拔任用标准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时,应结合岗位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人才素质标准。

2.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注重专业素质、实践经验和综合能力的综合评价。

3.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和人才素质标准,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成绩和能力等因素。

4.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四、任职职责和评估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后,应明确其具体的任职职责和权限。

2. 任职过程中,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3. 任职期满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确认是否继续任职或进行调整。

五、监督与纪律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公开。

2. 对违反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

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

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选拔干部规定。

以下是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制定干部选拔的对象和条件。

一般而言,干部选拔的对象应包括年龄在35-45岁之间,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才。

同时,还要重视选拔拥有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干部,注重选拔担任重要岗位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

二、明确选拔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干部的选拔应该是公开、公正、公平的。

首先,企业要根据需要制定干部选拔的工作方案,并广泛征集干部人选,采取笔试、面试、集体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

选拔结果需要按照科学、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制定干部选拔的评价标准。

干部选拔的评价标准应基于岗位的要求和个人的能力素质,突出业绩导向。

一方面,重点考察干部的业绩和贡献,例如工作成果、资源利用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

另一方面,也要考察干部的品德操守和管理能力,例如廉政意识、职业道德、部门运营管理等。

四、实行干部培养和选拔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潜力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不仅要重视其业绩和能力,还要关注其发展潜力和个人成长。

通过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为干部提供培训、实践和挑战的机会,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并逐步提拔升迁。

五、建立健全干部选拔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干部选拔的专门机构或部门,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也要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度,鼓励干部群众对选拔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六、依法保障干部选拔的公正公平。

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操作,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同时,对干部选拔中的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对违反选拔规定的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以上是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明确干部选拔的对象、程序、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国企干部选任工作制度

国企干部选任工作制度

国企干部选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领导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任人唯贤,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政策,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得循私情、讲关系、打招呼,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符合企业实际需要,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选拔任用原则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都有机会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选拔任用。

第六条竞争、择优、任人唯贤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注重竞争,通过比较、鉴别,选出最适合岗位需要的人才,坚持择优录取,任人唯贤。

第七条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注重干部的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以及群众的公认度,优先选拔那些有真才实学、群众信任的干部。

第八条党管干部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出的干部符合党的要求,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

三、选拔任用程序第九条动议。

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岗位和人选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民主推荐。

对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考察。

对民主推荐中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情况,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任职。

对讨论决定的人选进行任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选拔任用管理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简化、变通。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二、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程序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选拔回合报的权利。

2. 能上能下原则。

干部工作原则上以能力为主,以用人单位为重,择优配强,尽量保证干部晋升上以能者上,下以庸者下。

3. 安定与流动相结合原则。

安定与流动是对立的两种状态,要使之统一起来。

安定中具有流动性,流动中具有稳定性。

4. 严格政治标准原则。

政治标准是干部选拔中的首要标准。

必须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住工作责任制,把岗位管理制度抓得实实在在。

三、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选拔条件的确定。

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选拔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

2. 干部选拔计划的制定。

制定干部选拔计划,明确干部选拔的时间、对象、范围和程序。

3. 干部选拔资格审查。

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选拔的公正和公平。

4. 组织选拔考核工作。

组织选拔考核工作,经过笔试、面试等形式,全面考察申请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5. 干部选拔决策。

根据选拔考核结果,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确定干部选拔的决策。

6. 干部任免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进行任免手续的办理,确保任免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选拔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1.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确保选拔工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其经营目标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相连,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高效运营和良好发展,选拔任用合适的领导人员至关重要。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以保证选拔出优秀的、具备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的人才。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岗位要求领导人员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考虑其在岗位履职中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业背景和经验:国有企业涉及的行业各不相同,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考虑其在相关行业的从业背景和经验,确保其对行业的了解和把握。

2. 管理能力:领导人员需要具备卓越的管理能力,包括战略规划、组织管理、人员激励等方面的能力。

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时,应对其管理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3. 领导才能:领导人员需要有良好的领导才能,能够担当重任、指导员工、处理复杂问题。

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时,应对其领导才能进行综合评估。

二、绩效表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表现是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指标。

绩效表现不仅体现了个人的工作能力,也反映了其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经营业绩:国有企业的绩效主要体现在经营业绩上,包括收入增长、利润增长、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绩效考核应注重对领导人员在经营业绩方面的贡献进行评估。

2. 管理成效:领导人员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

绩效考核应重点评估领导人员在组织管理、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创新能力:创新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领导人员应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

绩效考核应关注领导人员在创新方面的贡献和表现。

三、廉洁自律领导人员具有较高的权力和资源配置能力,廉洁自律是选拔任用的重要考量因素。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工作,规范国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国企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应注重岗位特点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确保人岗相适、能上能下,以提高国企绩效和竞争力。

第二章干部任用对象第五条国企干部任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党的干部标准和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拥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具备忠诚、守法、敬业、奉献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六条干部任用对象应经过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考察核实、选拔任用等程序。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国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民主推荐:层层推进,积极推荐担任相应职位的人选,增加择优余地;(二)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查证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和选拔标准;(三)考察核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考察核实,了解其政治意识、组织纪律性、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情况;(四)选拔任用:综合考虑推荐人选的民意、资格审查结果和考察核实情况,确定最终任用人选。

第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杜绝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选拔任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干部选拔任用措施第九条实行“阳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工作部门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借鉴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严格把好选拔任用的关,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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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最新范文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最新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干部任用管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推进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工作实践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坚持党管人才、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注重实际工作表现,按照能上能下、优位递减、能者为贵的原则,实行德才兼备、公正开放、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制度。

第四条国有企业干部任用坚持政治合格、业务精通、品德高尚、职业操守好的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五条国有企业干部任用要坚持集体决策、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的原则,维护干部选人用人公平公正。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六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上实行组织推荐、审查筛选、公示公开、民主评议、领导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需求,由党组织负责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必须确保干部人选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并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第八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应该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干部任用的程序和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做好干部履历和任职资格审核,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重视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竞争择优的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避免以权谋私,杜绝干部任用中的买官卖官和拉票贿选等行为。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结果要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选人用人公平公正。

第三章干部考核评价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注重实际工作业绩和品德操守评价。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精品管理资料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精品管理资料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XX市委关于中共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第七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重要骨干企业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担任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 总则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共 7 页第 2 页共 7 页第 3 页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一、导言国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主体,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流砥柱,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确立科学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本文旨在探讨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选拔原则1.人才战略导向:坚持人才第一的发展思想,以人为本、注重挖掘潜力、有性格、有实绩、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2.公正公平:依据客观标准,重视竞技环节,确立公平公正的选拔标准,坚决杜绝一切与人事有关的不正之风。

3.激励机制:通过制定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国企的竞争力,创造更多的价值。

4.兼顾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选拔方案,既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5.晋升制度:建立完善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晋升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以及个人绩效、职业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考核和晋升。

三、选拔程序1.岗位需求分析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对中层管理岗位进行分析,确定人员需求。

2.人才选拔与申请企业内部发布中层管理岗位招聘信息,并对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择优推荐;对没有内部人员适合的岗位进行外部招聘。

3.考核与面试面试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宽广的视野和高度的情商。

以面试、绩效考核、能力测评等多维度手段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选拔具有岗位职能所需的管理能力、协作能力、判断力和应变能力的人才。

4.建立备选名单根据面试和绩效考核结果,将合格的人才列入备选名单,并与上级主管沟通确认。

5.任职与培训根据人才选择及上级主管意见,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打磨和培训,发挥其最大潜力,成就企业与自身之长。

四、选拔标准1.品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有良好的社会健康心态。

2.业绩突出:业绩口碑好,工作出色,实现量化目标、创造高额利润。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选拔任用原则1.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选拔用人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

2.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突出实绩导向,注重绩效考核和岗位适配,倡导干部选拔任用与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

3.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激励机制和失职追责机制,激发干部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三、选拔任用程序1. 岗位需求分析: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和组织架构,确定干部岗位需求,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 候选人推荐: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3. 资格审查: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审核。

4. 考察调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调研,了解其工作实绩、岗位适配情况等。

5. 综合评定:根据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排名。

6. 公示公示:对评定排名较高的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干部参与评议。

7. 确定任用:按照综合评定结果和公示公示意见,确定干部任用。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明确程序和责任。

2.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3.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4.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五、选拔任用工作的评估和调整企业应当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选拔任用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六、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就是按照以上内容执行的,希望各位干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实用参考]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实用参考]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 总则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党的十R大”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1总则1.1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1.1党管干部、依法合规原则;1.1.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1.1.3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1.1.4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1.1.5人岗相适、注重实绩原则;1.1.6民主集中制原则;1.1.7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1.8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员工认可相结合原则。

1.2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领企业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政治坚定、团结坚强、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等。

1.4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体制1.4.1党组是总部机关部门领导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列入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主体,负责研究决定或提出任用建议等工作。

1.4.2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并协助做好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提出有关人选建议。

1.4.3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党组分管领导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建议;事业部(专业公司)可对所属板块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总部机关部门按业务管理职责可对相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1.4.4集团公司人事部是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察、选拔、任免等日常工作,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1.4.5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高素质、高效能,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干部人员。

二、干部选拔任用1. 干部选拔原则:根据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的干部人才。

2. 干部选拔方式:采取公开竞争、专业考核等方式,通过综合评价、考核评定的方法确定干部选拔的结果。

3. 干部选拔程序:确定干部选拔的程序,包括申报、初审、考核、公示、任免等环节,并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干部管理1. 干部考核:制定全面、科学的干部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特殊岗位考核等,确保干部任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干部培训:建立健全的干部培养和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3. 干部激励: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制、荣誉表彰等,激励干部发挥自身优势,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4. 干部监督:建立健全的干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干部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干部任职1. 干部选拔任用依据:干部任职应依据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能力等因素,确保干部担任的岗位与其能力匹配。

2. 干部任期制度: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干部任期制度,确保干部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干部选拔范围:确定干部选拔的范围和条件,包括年龄限制、工作经验要求等,确保干部选拔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五、干部纪律1. 干部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廉政准则,强化廉政教育和预防腐败工作。

2. 干部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干部,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六、附则1. 干部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干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 干部管理责任制:明确干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

(国有企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国有企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精品课件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一条 选拔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和民 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 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组 织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应当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 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精品课件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二条 选拔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考察。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的干部,由 集团公司组织考察或者联合相关子公司考察。
➢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 将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 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
精品课件
二、程序和环节
➢ 考察领导人员,应当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 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 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 业等方面的情况。
精品课件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三条 考察领导人员,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 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地方党委 组织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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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和环节
➢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 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审核 干部档案并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
选任程序和环节的相关规定在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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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
•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动议酝酿 、测评推荐、组织考察、听取意见、讨论决定、办理 任免等程序。
精品课件
二、程序和环节
➢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队 伍建设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启动。组织人事 部门经充分听取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 综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人员队伍进行分析 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 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再进 一步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当由党委集体讨 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一、背景国有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需要选拔具有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以推动企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选拔并任用具有良好素质和能力的优秀干部,建立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拔任用机制,激励干部主动作为,激发企业活力和创新力,更好地适应市场化的经济环境。

三、选拔标准(一)政治标准: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保持政治立场坚定、信念坚定、行动坚定;(二)业务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实践能力;(三)品行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务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四)群众基础:能够得到广大员工和群众的认可和信任,与员工之间关系良好,形成团队合作氛围。

四、选拔程序(一)提名推荐:国企领导提名推荐担任干部职务的候选人;(二)考察评议:对提名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个人能力、业绩、品行和政治立场;(三)提名公示:公开公示拟任职人员名单,接受群众和员工监督;(四)选拔任用:根据考察评议结果确定拟任职人员,并进行任用决策。

五、任用方式(一)公开竞聘:按照程序和标准,组织干部岗位的公开竞聘,选拔最适合的人员;(二)选拔任用:根据评定结果和业绩表现,确定干部任用职务。

六、激励机制对选拔任用干部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奖励,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确保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公平公正。

八、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加强选拔任用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担当意识,推动国企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九、配备培养建立健全的干部培养培训机制,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培养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干部人才。

十、营造良好氛围营造公平竞争的选拔任用氛围,倡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文化,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激励上进、向上向善的良好氛围。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干部的作用,做好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任职行为,保证国有企业干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依照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健全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干部的任用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国有企业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干部保障。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干部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选贤任能、公道廉洁的用人导向,注重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廉洁从业,确保国有企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任用工作机构,明确干部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干部任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推进干部任用工作公开透明。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干部任用岗位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干部任用规定,合理确定干部的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确保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工作科学、公正、公平。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任用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从业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履职能力与干部职务的对等原则。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依法进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和引导干部们养成公正廉洁的从业习惯,推进国有企业干部的诚信建设,为干部的公正选拔和廉洁任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引导工作,建立并完善干部的培训机制,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干部支持。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干部交流合作,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的交流合作与学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干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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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 总则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3.1 民主推荐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

程序如下: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 讨论决定: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 落选的处理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 免职、辞职、降职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 纪律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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