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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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保证关系的当事人 保证人是指现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票 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的第 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 据上的保证人。如上例中丙为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如上例中的 出票人甲。

⑶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 兑。

3.承兑的形式要件
⑴绝对应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 ⑵相对应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 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三、汇票
1.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①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②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属委付证券; ③汇票是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 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 付款等形式; ④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为: 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 来转帐。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帐。 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在现实中,我国目前一直采用现金支票和转 帐支票的方式,没有普通支票的方式。

现金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零壹拾 零贰拾
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两种:


①委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代为行 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此背书要求被背书人代为行 使收款、追索权、提起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 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 ②质押背书,是汇票持有人以设定质押为目的一种 特种背书。这种背书是持票人为设立质押,将所持 票据作为质押物,将设置质押的文句作背书记载和 签章。质押背书一经成立,该票据就交付给质押权 人,成为对原持票人债务的一种担保。
2.汇票权利转让的限制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 的,该转让无效,出票人和承兑人不承担责 任。 如 甲公司为买方出汇票给卖方乙公司,并标 明不得转让。乙背书转让给丙,丙找甲提示 要求付钱,甲可以拒绝掏钱。

3.背书的形式要件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这 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 然有效。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 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ຫໍສະໝຸດ Baidu定记载事项

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是 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例如汇票签发的原 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号码、 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 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
出票的效力
(1)收款人享有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 (2)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3)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在收款人的权利 得不到满足时,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如甲买方从自己的开户银行出票给乙卖方, 2009年7月1日到期的定日付款汇票,那么, 乙必须在这之前先去甲方银行提示承兑,银 行承认之后,乙才能在7月1日去银行提钱。
2.承兑的程序
⑴承兑提示 承兑提示是指由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 要求付款人作出承诺,表示在汇票到期时承 担付款责任的行为。 ⑵承兑表示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其 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 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背书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 式要件记载于票据上,即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 效成立。 ⑴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背书无效: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签章 ⑵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的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 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 正常情况下,第一次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 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 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 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成为 流通证券一个标志,是票据发展史上一个质 的飞跃。 简单而言,就是在票据背面写字,将票据转 让给他人的行为。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可以转让亦可以将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而且必须采取背书形式进行,这样 就形成了两类不同形式的背书。 (1)转让背书。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持 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以背书形式转让汇票 的行为。转让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票据权 利的转移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 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 押等为目的的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货款
2006 10 20
河北丙洋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是填写支 付 密码的,每一张 支 票号码对应一 个 密码
117000.00
货款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
开立存款帐户是签发使用支票的前提: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 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 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 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票据法》课件
一、票据法讲什么?
如果说公司制度是关于市场经营主体,企业方面的 法律,通俗点说即谁卖东西的法律。 合同是关于和谁完成这笔买卖,以及如何完成的法 律。 那么票据就是关于如何掏钱来结算的法律,简单的 说就是如何付钱。 你买瓶水,很简单掏现金,但是你要作上百万甚至 更多的交易,难道还每天提着钱到处跑吗? 所以,简单而言,票据讲怎么付钱的问题。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是具有真实的委 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 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类似于空头支票的规定。骗取银行或者其他 当事人的钱物,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5.出票的形式要件

汇票是要式证券,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格式包括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承兑,票据法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如承诺付款,但是附加条件“分期付款”属 于违法,视为拒绝承兑。 因为付款人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如附加条件则是对出票人和持票人权利的伤 害。

5.汇票承兑的效力

4.限制性规定
⑴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 如买方银行只有5万元存款,却开了张10万 元的支票给卖方。卖方去银行根本提不出10 万元钱,而买方骗取了卖方的财物。会受到 严厉的制裁,重则判刑。 ⑵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 不符的支票 。否则无效。 为了保障确属出票人开出的,二者对得上, 同时也保障银行的利益,不被别人把钱骗走。

3.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它是票据 产生的前提,没有出票行为根本就不会产生 票据,同时出票行为又是各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承兑、保证)生效的前提条件。如 果出票行为无效而附属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4.出票人资格的管理规定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①表明“汇票”字样; 实践中,汇票上边位置都已写明,“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实践中,票据上已标明,如附带条件,则票据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 固定的钱数,如10万元以下,不超过5万元等,汇票 无效;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1.了解票据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 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 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 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 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 明朝未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 (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 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 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 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 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 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 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2.认识票据
广义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 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仅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 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当于用一张纸代替现金付款。经常带很多钱很麻 烦,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 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放在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 时签发支票即可。卖方拿着支票去银行提钱就行了。 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 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2.分类
我国将汇票分为: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 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 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如你存到银行100万元,开一张汇票,带到 广州谈一笔生意,支付货款。在当地银行办 理结算。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
以背书转让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不连 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5.限制性规定



⑴背书不得附加条件。 如附加条件,将会影响后手的权利行使以及票据的 流通,故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有效。 ⑵背书不得作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 如10万汇票,5万背书给甲、乙,甲3万,乙2万, 或者全部金额背书给甲、乙,甲3万,乙7万。 ⑶不得背书转让的三种情况。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承兑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 任。 就是足额给钱。

保证
1.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 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钢材。乙担心该汇票到期 拿不出钱来,于是要求甲担保,甲找好友丙 作保证人担保票据到期付款。如果汇票到期 拿不出钱来,乙可以找丙要钱。这就是票据 保证。
壹拾万元整
工资
2006
¥1 0 0 0 0 0 0 0
018644556785
10
20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工资
从这里拆开
现金支票背面的填写
2006
10 20
从 这 里 拆 开
转账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零壹拾 零贰拾 河北丙洋有限责任公司
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 11 7 0 0 0 0 0 018466443355
承兑
1.承兑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⑴承兑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 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 人的汇票只有付款人作出承兑后,付款请求 权才能落实。 ⑵承兑的适用范围。承兑是汇票的特有制度, 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问题。承兑只适用于汇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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