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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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分析】
• (1)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经过提示承 兑并背书转让的汇票效力不受出票的基础 关系即购买建筑器材关系的影响,票据签 发以后就与出票的基础关系相分离。
【分析】
• (2)本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合法享有票 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即商业银行不得以出 票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的合法票据权利。 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及补救
2、补救 (1)通知挂失止付
• 条件
– 丧失票据 – 书面通知 – 票据权利人实施
五、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及补救
2、补救 (1)通知挂失止付
• 挂失止付的效力
– 付款人从接到挂失止付的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履行付款义 务,否则自负其责。但是,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后的3 日内不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挂失止付即失效。
四、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四、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2、形式要件 (1)书面 (2)记载事项 (3)交付
四、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为目的 3、合法行为
六、票据瑕疵
(一)票据瑕疵的概念
1、票据瑕疵——是指由于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 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 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
2、票据瑕疵 vs. 票据形式上的欠缺
六、票据瑕疵
(二)票据瑕疵的种类
1、票据伪造 2、票据变造 3、票据涂销
CASE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 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 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 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 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 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 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 疵为由退票。

票据法教材课件汇总完整版ppt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课件合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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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三)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四)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能
(五)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 仅以票据提示为必要条件
三、票据法学上对票据权利的分类
•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 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与辅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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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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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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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意义 •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 义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 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
3.票据债务人之保证人,就其在票据上的签名
和记载事项负担保证责任,保证行为不因被
保证债务的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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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概说 • 指构成票据行为并使其发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必 要条件
二、票据行为诸要件 (一)一般要件 1.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行为人应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外观解释原则”/“表示主义”
(二)特别要件 1.票据必要事项之记载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禁止记载事项 2.票据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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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概说 • 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本人为票据行为 的行为
二、票据代理的发生条件 • 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三、票据代理的记载事项 (一)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 (二)签章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一)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以行为人之签名为成立要件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述》PPT课件

(一)承兑的概念
四、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 票据行为。它是一种要式的附属的票据行为。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
四、汇票的承兑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提示
承兑的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以确定和保全 其票据权利为目的,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予以承兑的行为。 它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承兑提示应在票据到期日 前为之。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一)支付功能 (二)信用功能 (三)结算功能 (四)融资功能
二、票据的功能
三、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具体包括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当事人权利义 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票据抗辩
(四)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其一,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时,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 此即“恶意抗辩”。
其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以无对价或者以不相当对价时,也不 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
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冒用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一般分为 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签名的伪造。
1.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即在票据上载明表示代理的意思和代理人签名。
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责任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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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0
票据法
01
02
03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全) PPT

票据法(全) PPT

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课件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
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
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书面 记载 事项 签章


票据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视为 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见票即付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A (付款银行) X(代理付款银行)
F(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 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除此以外汇票当事人还 包括保证人等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 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 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即当事人 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原因关系:有对价和无对价
票据资金关系即存在于汇票 和支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的基础关系。
1、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委付票据
自付票据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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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2)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一旦金额得到全 部支付,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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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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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票据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 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 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 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 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 明朝未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 (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 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 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 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 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 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 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两种:


①委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代为行 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此背书要求被背书人代为行 使收款、追索权、提起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 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 ②质押背书,是汇票持有人以设定质押为目的一种 特种背书。这种背书是持票人为设立质押,将所持 票据作为质押物,将设置质押的文句作背书记载和 签章。质押背书一经成立,该票据就交付给质押权 人,成为对原持票人债务的一种担保。
背书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 式要件记载于票据上,即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 效成立。 ⑴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背书无效: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签章 ⑵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的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 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 正常情况下,第一次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 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 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4.限制性规定
⑴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 如买方银行只有5万元存款,却开了张10万 元的支票给卖方。卖方去银行根本提不出10 万元钱,而买方骗取了卖方的财物。会受到 严厉的制裁,重则判刑。 ⑵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 不符的支票 。否则无效。 为了保障确属出票人开出的,二者对得上, 同时也保障银行的利益,不被别人把钱骗走。


如甲买方从自己的开户银行出票给乙卖方, 2009年7月1日到期的定日付款汇票,那么, 乙必须在这之前先去甲方银行提示承兑,银 行承来自之后,乙才能在7月1日去银行提钱。
2.承兑的程序
⑴承兑提示 承兑提示是指由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 要求付款人作出承诺,表示在汇票到期时承 担付款责任的行为。 ⑵承兑表示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其 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 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认识票据
广义票据: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 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仅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 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支票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当于用一张纸代替现金付款。经常带很多钱很麻 烦,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 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放在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 时签发支票即可。卖方拿着支票去银行提钱就行了。 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 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这 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 然有效。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 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据法》课件
一、票据法讲什么?
如果说公司制度是关于市场经营主体,企业方面的 法律,通俗点说即谁卖东西的法律。 合同是关于和谁完成这笔买卖,以及如何完成的法 律。 那么票据就是关于如何掏钱来结算的法律,简单的 说就是如何付钱。 你买瓶水,很简单掏现金,但是你要作上百万甚至 更多的交易,难道还每天提着钱到处跑吗? 所以,简单而言,票据讲怎么付钱的问题。

⑶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 兑。

3.承兑的形式要件
⑴绝对应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 ⑵相对应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 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承兑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 任。 就是足额给钱。

保证
1.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 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钢材。乙担心该汇票到期 拿不出钱来,于是要求甲担保,甲找好友丙 作保证人担保票据到期付款。如果汇票到期 拿不出钱来,乙可以找丙要钱。这就是票据 保证。
承兑
1.承兑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⑴承兑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 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 人的汇票只有付款人作出承兑后,付款请求 权才能落实。 ⑵承兑的适用范围。承兑是汇票的特有制度, 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问题。承兑只适用于汇 票。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是具有真实的委 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 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类似于空头支票的规定。骗取银行或者其他 当事人的钱物,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5.出票的形式要件

汇票是要式证券,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格式包括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承兑,票据法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如承诺付款,但是附加条件“分期付款”属 于违法,视为拒绝承兑。 因为付款人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如附加条件则是对出票人和持票人权利的伤 害。

5.汇票承兑的效力
2.分类
我国将汇票分为: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 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 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如你存到银行100万元,开一张汇票,带到 广州谈一笔生意,支付货款。在当地银行办 理结算。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

3.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它是票据 产生的前提,没有出票行为根本就不会产生 票据,同时出票行为又是各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承兑、保证)生效的前提条件。如 果出票行为无效而附属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4.出票人资格的管理规定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①表明“汇票”字样; 实践中,汇票上边位置都已写明,“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实践中,票据上已标明,如附带条件,则票据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 固定的钱数,如10万元以下,不超过5万元等,汇票 无效;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三、汇票
1.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①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②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属委付证券; ③汇票是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 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 付款等形式; ④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壹拾万元整
工资
2006
¥1 0 0 0 0 0 0 0
018644556785
10
20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工资
从这里拆开
现金支票背面的填写
2006
10 20
从 这 里 拆 开
转账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零壹拾 零贰拾 河北丙洋有限责任公司
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 11 7 0 0 0 0 0 018466443355

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 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成为 流通证券一个标志,是票据发展史上一个质 的飞跃。 简单而言,就是在票据背面写字,将票据转 让给他人的行为。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汇票权利可以转让亦可以将汇票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而且必须采取背书形式进行,这样 就形成了两类不同形式的背书。 (1)转让背书。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持 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以背书形式转让汇票 的行为。转让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票据权 利的转移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 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 押等为目的的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2.汇票权利转让的限制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 的,该转让无效,出票人和承兑人不承担责 任。 如 甲公司为买方出汇票给卖方乙公司,并标 明不得转让。乙背书转让给丙,丙找甲提示 要求付钱,甲可以拒绝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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