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事案件的管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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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解释》的具体规定: • 1,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即应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人民 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由合议庭报经院长 决定后,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请求 由上级法院审查作出同意决定的,原审法院将案 件退回原审检察机关,由原审检察机关按管辖权 限进行案件移送。

(二)“法律另有规定”由其他国 家机关受理的案件
• 主要指两种情况: • 1.是法律规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 件,目前这类刑事案件具体指: (1)人民检察院管辖自侦刑事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在军队内部机构发生的刑事案 件; (4)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 海关缉私管辖走私案件。 2.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为公诉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一款规定的,造 成死亡则为公诉 );
• (3)虐待案(刑法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 则为公诉 ); • (4)侵占案(刑法270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
(2)指定管辖的原因
•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 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我国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 • •
① 管辖不明

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 件发生争议。如:犯罪案件发生在两个法 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或犯罪地不能确定、 被告人又无固定居住地时,可由它们的共 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审 判。

5.公诉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自诉案件的: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告知被害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 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立案 侦查,并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至人民法 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 提起公诉的,则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 •
6.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公诉案件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如发现被告 人还犯有须侦查的的罪行时,应将新发现 的罪行另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 理。
2. 刑事管辖的分类: 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
(1)立案管辖

• •
概念: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各类刑 事案件范围所进行的分工。 立案管辖主要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与情况, 决定哪类案件应由哪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哪些 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自诉)的问题。
注意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限于:国家各级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见《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自诉案件的概念
•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侦查和 检察机关的起诉,而由受害人(自诉人) 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 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 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自诉案件, 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3.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和检察院管辖
的贪污贿赂案件管辖交叉时,原则上分案 侦查。(六机关《规定》第6条)

4.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原则上涉及 军队不对外开放的设施 、军事秘密的案件 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如果是对外开放的 设施中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则可以由地 方和军队配合管辖。 • 发生在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究竟包括哪些 具体的犯罪案件,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司 法解释也没有出台,我们没法掌握,知道 有这样的案件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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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地区管辖
• (1)地区管辖的概念:
• 指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 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2)地区管辖的划分
• A.刑诉法第24条规定,地区管辖是依据犯罪 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进行划分。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 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 居住地一般是指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址为准.
• B.优先管辖或移送管辖: •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 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 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 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C.指定管辖
• (1)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把某一 案件指定由某下级法院进行审判。 • 案件管辖不明或原管辖权限法院不便管 辖的案件,一般通过指定管辖予以解决。
所以,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 •
(2)审判管辖
• 是指法院系统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 权分工。
二.立案管辖的划分
• (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刑事 案件,原则上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2.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170条以 及最高法《解释》第1条 )
• 包括: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注意:这类案件中如果被害人 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 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 的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 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2. 普通管辖权的划分
• 在我国,普通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是根据 法院的级别和案件发生地进行级别管辖和 地区管辖的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上 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3. 级别管辖
• (1)级别管辖的概念: • 又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 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权限分工。
• 1.对于报案、控告、检举、自首等情况 的处理: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各公安 司法机关都应接受,不得互相推委。 • 如果接受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如果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 施,再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刑 诉法84条第3款)
• •
2.自诉转公诉案件: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其中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六机关 《规定》第4条第2款)
控、审级别对应原则
• 根据刑诉法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作出起诉决定的,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管辖权是与 法院审判管辖一一对应的,主要按行政区 域来对应的。
(3)级别管辖的变更
A.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注意:非直接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注意:刑事诉讼级别管辖变通的 原则: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 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
②改变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行使管辖权,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 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 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事诉 讼法第18条第2款直接点出具体有4种,高检规则补充3种,合在一起是7种, 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 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案件 • 主要包括:
• • • • •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依刑法条文该当罪名的处罚上限来判断)的案件。 对上列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 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 • • •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以及最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侦查的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它 们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 •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的修改)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 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 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 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侦 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的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三)立案管辖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的处理
三.审判管辖
•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对第一审刑事 案件的审判权分工。 它首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 • •
1.什么是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 • (1) 普通管辖: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 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2)专门管辖: • 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专门法院系统 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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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 定,中国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 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 院。 • 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上述系统中的专职人员 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如 •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 • •
本章重点
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立案和审判权限 的分工。
一. 管辖
• 1.管辖的概念: •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和审判各类刑事 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 •
2.立法意义
• 主要解决某一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国 家专门机关来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 或者哪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 。
• 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 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 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2)级别管辖的划分(刑诉法第19~22条)
•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 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 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以外的(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该罪刑法 条文规定的最高刑作为判断标准);(3)外国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注意:只强调犯罪主体是外国 人,不看被害人的情况 )。 • ( 注意:以上3种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 不过要注意,不是说只能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 而是说至少要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 。)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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