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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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张文显的《法理学》是古典法学思想的一部重要著作,是我国古代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这是它有史以来对我国法学思想的重要贡献。

张文显《法理学》主要探讨了古代法律理论的发展历史和它功能。

这本书在当时是一部很有影响力的著作,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

书中从孟子、老庄论述的理论和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作者结合自己的独到见解,论述了理性的法学的思想根源以及其对古代法律实践的重大价值。

在《法理学》中,张文显强调了「谓之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认为「忠」、「义」、「仁」的理想是最高的政治哲学之基础,礼是社会行为的根本道德准则,而智和信则是智慧与诚实的体现。

此外,还论述了司法的理性概念,认为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同时,也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宪制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理性判断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

张文显《法理学》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著作,它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从而使司法实践在以理性的判断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得以发展。

它开创性地提出了「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对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进行了分析和诠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以及司法理性概念: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上述观点在古今中外都有重要影响,被一般认可,后人也仍然在不断地发掘和深化这部著作的深刻内涵。

总之,张文贤的《法理学》确实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著作。

它使理性法学的建立得到了重大的推动,影响了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也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成为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张文显-法理学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法理学 张文显第三版整理

法理学 张文显第三版整理

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法的运行:制定——实施效力——实效——实现第一节立法的概念一、立法释义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

“法的制订”:以拟定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定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认可为基本内容进行的一种活动。

(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整的立法的意思)“法的拟定”: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

(法的制订的一个初级阶段)二、立法的特征(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特定机关:有权立法的主体。

(2)是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1、就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地方---国家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4、就自己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提案权---审议、表决、公布权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一般事项---重大事项(3)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

才可保证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科学性、减少弊端、目的得以实现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制定法:立法主体所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认可法: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废止法: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释义(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三)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单一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incloude: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an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章

公共成本、私人成本
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团体 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良好的物质条件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恩格斯: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
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 济基础发生作用。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法的意识形态作用
指引作用—权利、义务、责任 确定性的指引——规定法律义务 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法律权利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弗兰克: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 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 判决的预测。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 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
作用
对精神文明具有多方面作用 对政治文明具有特别显著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是反复适用的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研究法的本质、原则和理论基础。

它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

在大一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宣布并强制执行的规范。

2. 法的特征:对行为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相对持久性。

二、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1. 宪法: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范。

2. 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3. 行政法规: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文件。

4.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体地方性规范。

5.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1.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意义和含义进行说明和界定的活动。

2. 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据此进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四、法的效力和适用时机1. 发布生效:法律经过合法程序的发布后,即具有效力。

2. 追溯力:法律有时具有追溯效力,即可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追溯。

3. 空白期:指法律失效后新法尚未颁布的时间段,一般情况下,旧法仍适用。

五、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3.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六、法律权利与利益1. 权利: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的行使自由的能力和要求别人尊重、保护的利益。

2. 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所享有的权益、利益。

七、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1. 司法制度:由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在国家机关和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组织形式。

2. 司法实践: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八、法律人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务人员等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员。

2. 法律人的地位:法律人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张文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

张文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

张⽂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对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本质是事物的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在关系2、揭⽰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了法与社会⽣产⽅式的因果联系⼆、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产⼒和⽣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例如公有制就体现⼀种⽣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活条件不是唯⼀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它通过规⼈们的⾏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的1.国家创⽴法的⽅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以法律效⼒,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以法律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度统⼀性和极⼤权威性(2)效⼒。

(1)⾼度统⼀性:⾸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国只能有⼀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部各规不能相互⽭盾。

(2)极⼤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是通过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即具有规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或⾏为规1.规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是最后⼀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意味着法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也不等于国家强制⼒是保证法实施的唯⼀⼒量第四节:法的作⽤⼀、法的作⽤的原理概念:法对⼈的⾏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的影响。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而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

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

权利的认可要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

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

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

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

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4.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方向是相同的,即权利的情况下,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义务则必须与权利对应。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第二章法学历史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历史夏,商,西周时期: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旧中国时期: 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清末至中华民国: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是中国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定义可以从他的著作《法理学研究》中找到。

据张文显在该书中的论述,他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体系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具体来说,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价值取向等问题。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旨在为解决法律领域的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原理、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发展与改进等。

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

总的来说,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强调了其研究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和关系的性质,以及为法学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功能。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3、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4、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5、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D.以上理由都不对6、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日,提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内在方面,外部方面的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的研究。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一)法学与哲学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一头与哲学相连,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三)法与经济学——十分密切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法所定型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其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将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而促进法律制度改革。

(四)法与社会学——相当密切、相互交错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

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话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密切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在人类历史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性的。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六)法学与逻辑学——密切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时法律工作者从事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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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

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2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2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24、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25、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6、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27、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8、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9、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据规则本身。

30、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31、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32、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33、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34、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35、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到达的目标或目的、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36、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37、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8、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39、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40、法律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41、法律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42、法律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3、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44、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45、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4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47、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4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49、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50、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51、“对人权利”又称特殊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一定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i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52、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53、第一性义务与第一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54、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55、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5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5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8、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5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6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1、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63、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64、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5、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6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67、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8、损害结果是指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69、免责: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70、“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7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72、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73、自然公正原则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74、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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