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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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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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四)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新规定解决了原《公司法》对此规定不明,甚至存在矛盾的情况。

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新《公司法》在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取消了原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内容,采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个别征求同意,从而彻底解决了股东会如何表决以及实践中股东会可能会因种种原因难以召开、影响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的问题,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

其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恶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并可以从其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 5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2007年的分值为11分。

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2年、2005年和2006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07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根据新《合伙企业法》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重写,2008年辅导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

针对2008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2)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简答题、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设立条件(出资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章合伙企业财产主事务执行要 2、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内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退伙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设立条件事务执行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财产出质、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合伙人的性质转变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考试大纲基本要求】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例题【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C.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D.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疑编号56770305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选项A错误。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B错误。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出现一定情形时当然退伙。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B.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责令关闭[答疑编号5677030502]『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因此,C选项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条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预付卡--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4

预付卡--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4预付卡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预付卡的分类:记名和不记名;磁条卡、芯片(IC)卡。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一)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 购卡人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购买或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或充值预付卡。

4.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三)预付卡的使用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四)预付卡的赎回:购卡3个月后可办理赎回。

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五)预付卡的发卡机构1.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例题·单选题】预付卡发卡机构取得的客户预付资金不是其自有资金,应开立(),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监督。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疑编号5694030307]『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预付卡。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共有--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共有--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例题·单选题】甲、乙为一对夫妻,婚后购得豪华的组合家具一套。后甲、乙感情不和,甲将其以市价交付给不知情的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未转移
[答疑编号5757030504]
(1)有约定不得按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随时请求分割
外部债务的内部效力
对外承担债务后,共有人之间亦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约定→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当对外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重大修缮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共有
四、共有(熟悉)
1.定义:物由数个主体共享,称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2.判断标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同共有的相同点
对外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4.按份、共同共有的不同点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情形
家庭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其余情况
内部关系
占有
(2)依价值成立共有(如各木板成箱,各木板所有者共有)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第三节讲义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第三节讲义4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第三节讲义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7年)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答疑编号3257030905]『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须经批准的事项。

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2)会议制度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

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18页精选文档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18页精选文档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一个中国人2.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的限制。

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乙的限制是合同的价款不得超过10000元,乙擅自和丙签订了15000元的合同,并告知了丙自己的限制,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经过甲的追认,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则是善意的,该合同是有效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判断题】(2012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答疑编号5677030404]『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2011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

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疑编号5677030405]『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

【精品】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精品】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第三章预算管理本章考情分析从近3年考试来看,平均分值为8分,从题型来看客观题、主观题都有出题的可能性.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项选择题2题2分3题3分2题2分多项选择题1题2分1题2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计算分析题1题5分综合题0.5题5分合计4题5分6题11分3。

5题8分2015年教材变化与2014年教材相比没有变化。

第一节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的特征与作用预算是企业在预测、决策的基础上,以数量和金额的形式反映的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经营、投资、财务等活动的具体计划,是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对各种资源和企业活动的详细安排.特征(1)预算必须与企业的战略或目标保持一致;(2)数量化和可执行性是预算最主要的特征,是将企业活动导向预定目标的有力工具。

作用(1)奋斗的目标:预算通过引导和控制经济活动、使企业经营达到预期目标;(2)协调的工具:预算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3)考核的标准:预算可以作为业绩考核的标准。

【例题1·多选题】企业预算最主要的两大特征是()。

(2012年)A.数量化B.表格化C.可伸缩性D。

可执行性【答案】AD【解析】数量化和可执行性是预算最主要的特征。

二、预算的分类三、预算体系【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财务预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3年)A.财务预算多为长期预算B.财务预算又被称作总预算C。

财务预算是全面预算体系的最后环节D.财务预算主要包括现金预算和预计财务报表【答案】BCD【解析】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多为1年期的短期预算,所以选项A 错误;财务预算主要包括现金预算和预计财务报表,它是全面预算的最后环节,它是从价值方面总括的反映企业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的结果,所以亦将其称为总预算。

所以,选项B、C和D正确。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业务预算的有()。

(2012年)A.资本支出预算B.生产预算C。

管理费用预算D。

皇冠精讲班:中级经济法第3章

皇冠精讲班:中级经济法第3章
2020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皇冠精讲班-第 3 章讲义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几年考核比较稳定,分值相对较低,大约 8 分左右。 本章大多数都以小案例形式考核,但复习难度不大。考试题型客观题,主观题都会出现。 2020 年删除了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整节内容。把章名改为“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并对原有内 容进行了拆分。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变动很少,主要是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有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中增加“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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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一点,大目标化为小目标,日拱一卒。
有限合伙企业
2020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皇冠精讲班-第 3 章讲义
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理解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 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理解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分 类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国有 一般 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特殊 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人)2019 年判断题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哎,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一聊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第三章,虽然听起来挺枯燥的,但实际上,这东西和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你看,咱们平时说到“合同”什么的,是不是都觉得自己懂一点?但是,实际上,这里面的猫腻还真不少,搞不清楚会吃大亏。

你想啊,哪儿有不签合同的生意?不签那岂不是随便耍流氓?所以,今天就来讲讲合同那些事儿,保证你听完之后能更明白点,不光能帮你学好经济法,甚至还能让你在日常生活中不至于被坑。

首先呢,咱们得知道,合同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纸上谈兵”。

你可得把它当作一个法律工具啊。

就比如说,咱们常见的买房、租房、借钱……这些都离不开合同。

想象一下,如果买房没有合同,那岂不是买了个大坑,万一卖家跑路了,啥都没了?有了合同,就可以给你个“法律凭证”,万一出事,咱就可以凭这个打官司。

真心,合同就是咱们的保护伞,给咱撑起了一个合法的“避风港”。

但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合同就那样呗,签字盖章就完事了呗。

别急,事儿远远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你得看看合同里写了啥东西,哪些条款你能接受,哪些不能。

比如有些公司为了保护自己,会在合同中加上一些看不见的“雷区”,你一不小心踩了,结果吃亏的就是你。

所以签合同时可得睁大眼睛,要仔细看看条款,哪怕是个小细节也不能忽视。

再说了,合同签了以后,有的人可能会觉得“反正签了就算了”,结果一出问题,才发现“哎呀,我早就被套路了”。

尤其是一些“霸王条款”,听起来无害,实际上根本不公平。

你看看那些宽松的退货,背后是不是有可能藏着陷阱?你如果不细看,可能会被商家抓住漏洞,结果你还得乖乖听他们的。

说到这里,也许有些小伙伴会疑惑,“那到底怎么签合同才能不吃亏呢?”其实很简单,就是得先了解合同的基本知识,知道啥是合法的,啥是不能做的。

比如说,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随便违背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里写的东西明明是不合法的,那这份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就像你借钱给别人,他合同里写得很清楚:“还钱期限是十年”,这时候你就得想想,借出去的钱到底值不值得拿回来这么久。

合伙企业财产--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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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3
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
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答疑编号5677030203]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

题型主要涉及客观题,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考核简答题。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需要在理解基础上加以总结与对比。

2019年考试中考生适当关注“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

最近三年的题量分布(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8年2017年2016年单选4题4分4题4分2题2分多选2题4分1题2分1题2分判断1题1分2题2分2题2分简答————1题6分综合————合计7题9分7题8分6题12分二、2019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9年教材未对本章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三、本章主要结构框架第三章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的企业;【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投资,也可以由法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考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答案】BCD【解析】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行清算投资人【提示】不是“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相关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中级经济法第3章PPT学习教案

中级经济法第3章PPT学习教案

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
份额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4页/共57页
4、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
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2008年)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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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第1页/共57页
(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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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偿。(P119)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 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 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 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 合伙人分别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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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 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讲义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理解】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在这些财产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例题·单选题】(2020)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伙人只能为自然人B.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C.合伙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D.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有“普通合伙”字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 A: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选项 B: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选项 C: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登记1.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8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8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8例题【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 500万美元D.注册资本1 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 900万美元[答疑编号5677030603]『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相应地作出计算可以得出ACD 三项符合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 )万美元。

A.1000B.1400C.1750D.2100[答疑编号567703060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5.期限【设立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清。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3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3例题【例题·判断题】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

()[答疑编号5677040301]『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贷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

(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借款人的资格: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组织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阅读即可)3.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流动性(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性(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安全性(5)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例题·单选题】对借款人的限制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B.一般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C.可以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D.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答疑编号5677040302]『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选项C错误。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1.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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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例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A.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合伙人临时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疑编号567703030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
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约定→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

如果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则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的职责的。

【例题·单选题】(2009年)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答疑编号5677030309]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选项A: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
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C: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
料;(4)选项D: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与善意第三人有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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