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银课与银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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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银课与银产额

全汉昇

中国的白银,到了明代(1368—1644),要比过去具有更高的购买力。关于当日白银购买力提高的原因,作者在《宋明间白银购买力的变动及其原因》[1]一文中,曾经从白银的需要方面加以讨论。可是,事实上,明代白银价值所以提高,除由于社会上对银的需要增加以外,当日白银的供给情况,我们也不应该忽视。本文之作,拟对明代银矿生产情况作一考察。可是,尽管中国白银之普遍用作货币始于明代,明代文献关于银矿产额的记载却非常缺乏。在另外一方面,《明实录》中关于政府历年银课收入的数字,却记录得相当详细。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些银课数额,来对明代银矿生产或白银供给情况,作一种可能的推测,或近似的估计。

明代政府因银矿的开采和煎炼而得到的收入,称为银课。这些银矿的开采和煎炼,有商办的,有官办的。商民开采银矿,须得官方特许,首先估计一年可能采炼到的银子,提出一定的数额,每年缴纳给政府,称为银课。[2]大约对于矿砂中含银成分较低的银矿,政府因为开采无利,有时准许人民开采。[3]可是,在银矿产额较大的地区,如浙江南部、福建北部以及其他许多地方的银矿,政府为着要增加财政收人,多派官经营,禁止私人采炼。在这些地方,政府设立银场局,或炉局(通常简称为银场,或银坑、银穴、银冶),征集矿夫来开采,工匠来煎炼;大约初时预计每年生产所得,扣除各项经费开支以外,约有多少剩余,每年便以一定的银数,称曰银课,缴纳给政府。

关于明代政府每年银课收入的数字,《明实录》自洪武二十三年(1390)开始,至正德十五年(1520)止,除某几年以外,在每年终了的地方都有记载;可是,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至正德十五年,每年银课的数字,却与金课合算在一起。不过,因为明代每年金课收人多半只有几十两,故在金、银课中银课要占绝大多数,是毫无疑问的。对于这些数字,友人梁方仲先生在他的大作《明代银矿考》[4]中,曾经加以整理。不过,在二十余年前,梁先生研究明代银课的收入,只能根据北平图书馆所藏《明实录》本,并没有见到最近才陆续印行的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史语所)校印本《明实录》,而后者记载每年银课收入的数字,却较为完备。因此,我们现在根据史语所校印本《明实录》的记载,把明代政府每年银课或金、银课收入的数字,作成第一、二两表。

第一表明代银课收入

续前表

续前表

第二表明代金、银课收入

续前表

我们如果把历朝合计的银课或金、银课,用有纪录的年数来除,可得历朝每年平均银课或金、银课的数字;约如第三表所述。

第三表明代历朝每年平均银课或金、银课

附注:太祖朝银课,用三年来除;英宗朝用二十年来除;宪宗朝用廿三年来除。

根据第三表,我们可知明代历朝政府每年平均银课收入,以成祖(1402—1423)、宣宗(1426—1434)两朝为最高,其中成祖永乐十二年(1414)一年的银课收入,更高至三九三、九四九两。自宣宗朝以后,直至武宗朝(1505–1520)末年,共八十六年,历朝每年平均银课,高低各有不同,但都远较成祖、宣宗两朝为低。因为政府银课的收入主要来自银矿的开采与煎炼,故我们可以推想,约自14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一百三十年内,中国的银矿产额,在最初的三分之一的期间内有增加的趋势,在后来三分之二的期间内则较前大为减小。

把第一表的银课总额及第二表的金、银课总额加起来,我们可知1390一1520的银课总额共为一一、三九五、七七五(十)两(其中包括一极小数的金课)。在这段期间内,有银课纪录的年数为一一三年。上述的银课总额,如果以一一三来除,我们可以发现,在洪武二十三年(1390)以后的百余年间,政府每年平均银课收入,约为十万两左右。

现在我们要问:如上述,在15世纪及其前后,我国政府每年的银课收入,算不算高?当日国内银矿的生产,能否满足货币流通方面的大量需要?为着要回答这些问题,在时间方面我们可以把明以前政府的银课收入和明代的银课数额比较一下,在空间方面我们可以看看约略同时的其他国家银课收入或银矿生产情况,以便与明代的中国作一比较。

在明代以前,宋、元政府因银矿采炼而每年得到的银课收入,约如第四表所述。

把第四表中至道三年、皇祐、治平年间及元丰元年的银课数字平均计算一下,我们可知北宋政府在10世纪末叶后每年平均银课收人为二二三、八五六(十)两,这和上述明代政府在14世纪末叶以后一百余年中每年平均约十万两的银课收入比较起来,要大得多,虽然单独就一年的银课最高额来说,宋治平年间要比明永乐十二年为少。至于元代的银课,如以天历元年为例,要比明代少些。

第四表宋、元时代的银课收入

表中①为[5]

政府银课的收入,主要来自银矿的开采和煎炼。故按照常理来说,根据每年银课收入的数量,我们可以推算出银矿产额的大小。可是,事实上,过去政府自银矿产额中要抽多少作为银课,却由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大体上说,在明代以前,银课在银矿产额中所占的百分比比较轻微;到了明代,因为政府对银矿采炼管制得比较严密,银课在产额中所占的百分比要较前增大。

关于明代以前政府银课收入在银矿产量中所占的比例,日本加藤繁教授在四十年前已经加以研究。[6]他征引《太平寰宇记》卷一○七《江南西道饶州德兴县》条,说唐代政府对于那里的银矿,自上元二年(675)开始,“令百姓任便采取,官司什二税之”。到了北宋,政府对陕西虢州坑冶户的银货,“抽纳二分”。[7]其后到了南宋,“绍兴七年(1137)诏:江、浙金、银坑冶,并依熙(宁、元)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8]由此可知,唐、宋时代的

银课,约为银矿产额的百分之二十。其后到了元代,银课所占比例,大约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有只占产额的百分之十的,[9]有多至百分之三十的。[10] 到了明代,政府的银课收入,在银矿产额中所占的比例,较前增加。明代的银矿,我们在上文说过,有商办的,有官办的;可是不管采用哪种经营的方式,每一个矿区在决定银课额的时候,大体让它约略等于每年产额的百分之三十左右。[11]政府对于产量比较丰富的银矿,多派官经营,禁止私采,其银课收入似应占产量的大部分,以至全部。可是,事实上,当日名为官办的银场,官方并不怎样投资,在生产过程中,“凡百器具,皆出民间”。[12]除生产所用各种器具以外,“自一切在官供应,矿夫口食,官兵口粮,倚办于殷实户”。[13]当日官办银场采炼所需的资本支出,既然主要来自人民或殷实户的投资,因此而生产出来的白银,自然要以一部分分配给他们作为报酬。当扣除投资者的报酬及其他开销以外,政府自宫办银场中得到的银课收入,也只占产额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例如嘉靖年间(1522–1566)政府对于北直隶蓟州瀑水银矿的经营,[14]“招日前已得矿利殷实之家,责令出钱供给器具、蜜陀僧、白炭、工食之费;佥充素有身家,旧时曾做矿徒为首者,以为矿甲;报出平日所率,善识矿脉,熟知煎销军民有籍之人,以为矿夫。在于瀑水原封旧洞,协力挖取矿砂。就在平谷县(在蓟州以西)择一空大去处,立为炉场。将日逐所取矿沙,委官差人押送炉所,照数验收。接续监视矿甲人等,眼同煎销成银。以十分为率,除三分纳于官课,以五分给办器具、蜜陀僧、白炭、料物、饮食之类,其余二分以偿矿甲人等工力之资。”[15] 由此可知,明代官办的银矿,如果采炼所用的器具、原料(如蜜陀僧)、燃料(白炭)及工资,都由人民或殷实之家出资来进行生产,因此而提炼出来的白银,约有百分之三十被政府抽取作银课。复次,在云南,有些银矿在采掘出矿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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