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2]14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https://img.taocdn.com/s3/m/cd060c5b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3f.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粤价[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机场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向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收。
5.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企业、小微企业免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4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4c9d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2.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46号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调整省网电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5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省网电售电价的平均水平由57分/千瓦时调整为49分/千瓦时(含税)。
调整后省网电价价目表见附件1。
二、此次电价调整,增设农业生产用电和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两个用电分类:1、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范围:(1)农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地的电犁、打井、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等用电;(2)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2、小氮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
三、省网电电价调整后,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范围内城乡住宅电价最高不得超过79分/千瓦时。
直供地区各市、县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2)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四、各趸售县根据趸售电价的调整情况,提出电价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审核后,务必在5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审批。
趸售电价降低的空间,首先要将城乡住宅电价降到79分/千瓦时以下,还有剩余空间的,再用于降低大工业、非普工业等电价。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广东电网电价价目表(略)2、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地区电价价目表(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329131c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ec.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粤价函[2009]896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二○○九年十月三十日粤价函〔2009〕896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成〔2009〕82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7]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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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粤价函〔2007〕554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中标金额(万元)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2%1.2%0.8%100~5000.88%0.64%0.56%500~10000.64%0.36%0.44%1000~50000.4%0.2%0.28%5000~100000.2%0.08%0.16%10000~1000000.04%0.04%0.04%100000以下0.008%0.008%0.008%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dd53a596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2.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粤价函[2011]74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330554ecf8c75fbfc77db21e.png)
200
24-2
拉伸、硬度、直角形撕烈强度、不透水性、吸水性、加热伸缩率、剪切状态下的粘合性、粘结强度、紫外线臭氧老化
260
24-3
卷重、外观、面积、规格尺寸、偏差
50
25-1
陶瓷
表面质量
项
100
25-2
尺寸偏差
100
25-3
变形
120
25-4
吸水率
120
25-5
破坏强度、白度、小色差、镜面光泽度、弯曲强度、耐磨度
32-5
平面变形检测规格6m×4.8m以内
5200
32-6
规格6m×8.4m以内
7800
32-7
规格6m×12m以内
10400
32-8
硅硐结构胶和密封胶相容性试验
组
3000
33-1
垂直客梯
机房、整机性能、轿厢
每项
350
1、不含复测,市区以外适当增加远程费用;2、10层以上每层每台增收检测费40元;3、货梯2吨以下、3吨以上分别按10层客梯的60%、70%、80%收费。
项
20
11-2
细度(比表面积法)
75
11-3
安定性(沸煮法)
35
11-4
安定性(雷氏法)
70
11-5
凝结时间
50
11-6
强度标号
250
11-7
水泥强度快速测定
90
序号
检测名称
检测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2-1
水泥化学成份分析
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碱含量
每项
200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05d7ce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3.png)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d911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77.png)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粤价函[2004]428号
![粤价函[2004]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cb3e1e650e52ea55189889.png)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
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f492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4.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2]146号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取费方案的函》(粤建办函[2001]580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建设部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3400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0.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二000年四月十八日)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函》(粤水资[1999]63号)悉。
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水利部门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一、收费范围。
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利部门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部门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二、收费标准。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
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占用河道影响程度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市和所辖各县(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三、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由负责占用项目审批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收取。
在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大亚湾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占用费,由该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收费标准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占用项目,其收费标准也按占用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4b0221f78a6529647d53df.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02]2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07.04【实施日期】2002.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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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4e22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c7.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成目录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附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公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4国土资源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5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价费字[1992]251号7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8采矿登记收费价费字[1992]251号9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11征(土)地管理费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12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3地质遗迹使用费粤价函[2008]563号14住房城乡建设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15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粤价[2003]160号18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0恢复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1交通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22船舶港务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9]79号23船舶登记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4船舶证明签证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25交通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同上26油污水化验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7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8浮油回收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9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财预[2009]79号30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价费字[1993]17号,财综[2003]81号,财预[2009]79号31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32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1)引航费(2)移泊费(3)交通费财综[2007]60号,发改价格[2008]12号3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粤价函[2009]840号34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粤价函[2004]506号35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3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计价费[1998]218号37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财综[2002]37号,发改价格[2003]477号38电信网号码资源占用费信部联清[2004]517号39水利水资源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40河道采砂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4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上,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42水利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政资[1995]457号43水土流失防治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4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财预[2002]584号45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46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粤府[1993]10号,粤府办[1993]65号,粤价[1995]386号,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7水土保持补偿费粤水农字[1996]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49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50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5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除外)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53农药登记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6]1718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号5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55新兽药审批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56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7《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同上5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同上59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同上60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同上(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同上(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同上(5)进口兽药检验同上(6)出口兽药检验同上(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同上(8)兽药委托检验同上(9)农作物委托检验同上(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发改价格[2008]2976(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1农业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4)驾驶证(5)安全技术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字(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6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63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6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65农业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1)国籍证书(2)登记证书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7商务证照费(1)装船证费(2)手工制品证书费(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401号,财预字[1994]37号68卫生卫生监测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69卫生质量检验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函[2004]11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70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71医疗事故鉴定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72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粤价函[2001]264号7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粤价函[2003]46号74人防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75法院诉讼费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76海关海关监管手续费(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2)行李物品监管价费字[1999]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文字[1996]227号77进口货物滞报金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7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79ATA单证册调整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80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价费字[1992]293号,计价费[1997]84号,计价格[1999]1707好,财预[2002]9号81税务证照费(1)税务发票工本费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2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分公司年检收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取消)(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年度检验(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83商标注册收费(国际注册手续费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基础翻译的收费)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8]47号(1)受理商标注册(2)补发商标注册证(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6)受理商标评审(7)受理立体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9)商标评审延期(10)商标变更(11)出具商标证明(1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1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14)商标异议(15)撤销商标(16)受理驰名商标认定(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84质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价费字[1992]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5质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1)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综[2009]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2)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6)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7)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8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1]10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87计量收费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6)计量标准考核(7)计量授权考核(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13)计量授权证书(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7质检(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1)计量认证(22)计量检定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8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8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6)其他发改价格[2003]2357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90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2)商品定型试验(3)农副土产食品类试验室检验项目(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7)轻工类实验室检验项目(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11)其他鉴定业务同上91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1)检疫处理(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3)动物免疫接种同上9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2009]2198号93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粤价函[2007]28号94环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财综[2007]80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95核安全技术审评费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96排污收费(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97环保化学品进口登记费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98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99环境监测服务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100民航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发改价格[2007]475号10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同上102航空业务权补偿费同上103适航审查费同上104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105林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106森林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7绿化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不含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109林权勘测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111林权证工本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2林地补偿费价费字[1992]196号113食品药品监督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14GMP认证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5GSP认证费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117药品行政保护费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11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1995]340号119中药品种保护费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20新药审批费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121新药开发评审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122药品检验费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23食品药品监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9]79号124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125知识产权专利收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9]364号1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127旅游证照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128宗教清真食品认证费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129银会机构监管费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2007]3626号130业务监管费同上131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费(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32期货市场监管费同上133保监会保险业务监管费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3136号134烟草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135海洋海洋废弃物收费(1)倾倒(2)海洋废弃物检测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136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财综[2003]2号,四部委令第31号137测绘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价费字[1992]176号1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同上1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同上140档案档案收费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141仲裁委仲裁收费(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国办发[1995]44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42贸促会证照费(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财预[2009]79号143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1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合同文本费粤价函[1996]379号145劳动年审证照费粤价函[1999]159号14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14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粤价函[1999]310号148安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粤价函[2002]137号14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粤价费(1)函[1993]37号150铁路铁路护路联防费粤价函[2001]139号——结束——。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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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
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1、建筑企业管理费。
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
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
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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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领工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深建检测[2002]6号)收悉。
按照国家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你中心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按照国家或建设部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的检测(验)费,制定了我市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自2002年10月15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15日内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验)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