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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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鞋塘办事处各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理事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村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二套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
(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7)村镇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
(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
(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
(11)村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
(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
(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
第三步,召开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或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
四、会议召开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
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