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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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
《罗伯特议事规则》读后感
《罗伯特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罗氏规则》)是一本西方议事会议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通过各项逻辑严密的规则设计,就像一部运作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目的是协助会议组织以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组织召开协商会议是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更好地凝聚共识的重要阵地、平台和渠道,《罗氏规则》的理念及其背后的逻辑原则,已有机融入人民政协会议组织流程。重温《罗氏规则》及其蕴含的会议组织理念,仍能引发新的思考。
一、《罗氏规则》简介及主要理念
《罗氏规则》作者为美国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他在一次被选为教会会议主持人后,对议事程序产生了极大兴趣,在军务之余,积极参与议事实践活动,经过多年研究、整理、编撰,于1876出版了《罗氏规则》第一版。经过不断丰富完善,该书至今已出版十一版。《罗氏规则》博采众家之长,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被广泛采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深入研究《罗氏规则》的基础上翻译改编为《民权初步》,序言写道: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而遍传之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可操作的民主》一书在研究《罗氏规则》后指出:《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要成为生活的一部分。《罗氏规则》成为"普通之常识""生活的一部分",主要体现为以下理念:
(一)动议中心的理念。"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动议是议事的前提,会议围绕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动议开展讨论。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罗氏规则》开篇即《动议优先顺序表》《动议规则表》,"这几页浓缩了全部的议事规则","所有希望活跃于协商组织会议的人都应该掌握"、"牢记《动议优先顺序表》","因为其中包括了所有12项优先动议和附属动议,以其优先等级顺序排列,并标明了每项动议能否辩论或修改、获得通过的所需得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对动议的处理,细化为六个步骤:一位成员提出动议;另一位成员
表示附议;主持人宣布议题;与会成员就议题展开辩论;主持人将议题提请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动议中心的理念制度化、理性地聚焦了会议议事主题。
(二)主持人身份公正的理念。主持人是协商会议的召集者、会议流程的把控者、会议发言的授权者、会议意愿的促成者,在协商会议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罗氏规则》指出,主持人"除应通晓议事规则,并树立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的楷模外,还应具备执行能力,能够管理众人。"为此,要求主持人身份公正,保持角色中立,不能对待决议题的是非利弊发表任何意见,不得行使辩论权,以免左右他人。必要时参加辩论前,先让出主持人之位,等到当前待决议题得到处理之后,才能恢复主持人职务。要对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三)程序至上的理念。《罗氏规则》指出,"一个会议组织拥有适合的规则很重要,但拥有用于决定其会议程序的规则更加重要","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议事程序,而不是受制于主席的反复无常或成员的强词夺理。在一个严肃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得体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主要程序包括 "面向主持人原则"、"立场明确原则"、"一时一件规则"、"限时限次原则"、"充分辩论原则"。
"面向主持人原则"指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发言时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立场明确原则"即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一时一件原则""作为一项普遍规则,除非经一致同意,否则,没人能同时提出两项动议",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确保不跑题。"限时限次原则"指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保障发言不超时,杜绝一言堂。"充分辩论原则"即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四)权益保障的理念。《罗氏规则》认为,议事规则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进行限制,因为在任何团体中,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总是与全体的利益相矛盾。为保障参会各方的权益,推动实现议事目的,制订"文明表达规则"、"发言完整原则"、"多数裁决原则"、"遵守秩序原则"。
"文明表达规则"指发言就事论事,尽可能地避免直呼其他发言人的姓名,不
能质疑提议者的动机、习惯或偏好,避免发生人身攻击。"发言完整原则"指成员取得发言权并且开始发言之后,任何人(包括主持人)都不得随意打断他的发言,除非发言人的言行出现程序问题,如发言时间超出规定,或发言者的发言被裁定为不当等。"多数裁决原则"指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另外,会议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拥有相同的权重,不因会议类型参加成员身份不同而有所改变。"遵守秩序原则"要求辩论过程中,并且如果主持人正在发言,或会议组织正在进行表决,不准许任何成员私下交谈,在成员席间穿行,或是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会议组织等。
二、学习《罗氏规则》后的思考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弘扬民主精神,践行协商理念,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展现了人民政协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显著优势。学习《罗氏规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引发对协商议题的产生、有序协商的完善、协商质量的提升的思考,抛砖引玉,与大家交流。
(一)"动议中心的理念"与协商议题的产生。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某项专门问题,组织协商讨论、议政建言、凝聚共识。协商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协商议题如何产生?目前有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政协内部选题机制等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就政协内部选题机制中"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的方式,对众多的遴选议题建议进行取舍,确定协商议题的过程应该也是界别委员凝聚共识的过程。
按照"动议中心的理念",协商议题遴选建议提出后,应对协商议题的"动议"进行深入交流讨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协商主题。若缺失征求意见后的专题协商会议,"动议中心理念"的六个步骤止步于第一步,协商议题也就缺少了充分的论证和共识。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下,网络议政的方式为协商议题的征集、讨论和确定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程序至上的理念"与有序协商的完善。人民政协坚持"三不原则",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