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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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案例分析

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苓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1999年,齐玉苓发现自己被顶替上学以后,将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起诉到法院。请问,本案中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犯了齐玉苓的哪一项宪法权利?

案例分析: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学等。内容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龄前教育等。同时,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国家一方面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各种机会,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贯彻实施。

本案中,陈晓琪在有关学校和单位的协助下,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以致齐玉苓失去了接受中专教育的机会。因此,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1999年齐玉苓以侵犯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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