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建设,促进优质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第二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学校规模一般为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学生数45人,特色高中和少数民族高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四条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
每生校园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
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16平方米,绿化面积每生不少于1平方米。
第六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按教育部、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配置和建设。
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
第七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依照《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全文另发)。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学校建有网站并实现班班通;计算机配备生机比达到6:1,师机比达到1:1。
第九条学校要有足够的体育运动设施,要有400米环形跑道田径标准场地,要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按600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器材,设立专用体质测试室。
第十条校园规划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少于校园占地面积的30%;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保卫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高中办学标准
高中办学标准高中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办学标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育教学质量。
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高中办学标准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和育人理念。
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体现为以学生为本,全面培养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育人理念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其次,高中办学标准应当明确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
教育教学目标应当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和发展目标,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符合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发展需要,注重学科知识和能力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
再次,高中办学标准应当明确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
教师队伍建设应当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教学管理应当科学规范,注重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育教学效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最后,高中办学标准应当明确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价和质量保障。
教育教学评价应当科学客观,注重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育教学效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质量保障应当注重学校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总之,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注重学校的办学宗旨和育人理念,教育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评价和质量保障,促进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
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3]2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3〕26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上晚自习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辽宁省普通高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细则
辽宁省一般高中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细则
备注:有关限期改正和一票否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估成果限期整改。
1.未按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旳。
2.违规收费、违规举行多种补课班旳。
3.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唯一原则评价教师、学生旳。
4.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用书或商品旳。
5.有违规招生现象、“三限生”比例超过20%旳。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重违犯师德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估成果一票否决。
学校出现重大安全、教学、刑事案件以及其他责任事故旳。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学校建设规模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二.校舍用房的组成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大连市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标准
大连市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标准一、学校设置1. 学校应设置在安全、适宜的场所,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
2. 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满足当地教育需求。
3. 学校应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
二、师资力量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学能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2. 学校应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应建立合理的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教学设施设备1. 学校应具备与教学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实验器材等。
2. 学校应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学校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四、课程设置1.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设置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2.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程设置,但需报请教育部门批准。
3. 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作业检查、考试考核等方面。
2.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建立心理辅导机制。
3. 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六、校园安全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2. 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七、其他1. 学校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家长参与机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
2. 学校应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3. 学校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注①、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注②。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20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学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管理行为,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本规定所称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面向或者部分面向在校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监督办学行为。
监察、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
普通高中办学条件
地理教室
使用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建成数字化地理教室,设施设备、仪器、模型、挂图等齐全,功能完备,有特色。
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1.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教育仪器配备,符合教育部《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2010版)。
2.建议数字化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不少于四名学生一组。
2.学校各类建筑、场地、功能馆室、区域布局和安全、水电、环保等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内容
办
学
条
件
图
书
图书馆
图书馆必须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03]5号)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图书馆按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开放;图书馆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设施设备齐备。
3.新建36班型以上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设400米(环形)塑胶田径场地。
4.有一个足球场。
5.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
设施和
器材
1.体育馆、体育活动室和体育仓库,场地固定器材和常用活动器材的配备,能够满足教学、训练、活动的需要。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办学条件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内容
一、
办
学
条
件
校
园
校
舍
占地面积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是指对于普通高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手段、条件等
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普通高中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提高国家的人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办学标准,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
学校要依法合规办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学校要注重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教育质量。
其次,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注重课程建设。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
况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合理设置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同时,学校要注重课程的实施和评价,确保课程的有效性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再次,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注重学生管理和教育。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
身心健康,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学校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最后,普通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要注重教育教学设施和条件的改善。
学校要
注重教育教学设施和条件的建设,提高教学设备的现代化水平,改善教学条件,为师生的教学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总之,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是对于普通高中教育的要求和标准,是保障教育质量
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办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
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按照教育部要求,辽宁省从2006年秋季开始将进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为了确保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教发[200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课程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培养学生终身学习愿望和能力、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阶段。
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对于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实现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水平提供了重要契机;对于推动我省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发挥普通高中的教育资源效益,促进普通高中尽快走上以内涵发展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主动探究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教育“三个面向”指示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先期进入高中课程改革省份及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工作的有益经验,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使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提高我省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21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退学
第22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5条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七章留级、跳级
第26条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35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第十一章附则
第36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7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十一、校园内,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十二、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乡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5、体育活动场地应为弹性地面,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和排水措施。
八、体育活动室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九、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十、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三、办公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上学。
பைடு நூலகம்第九条校址选择
一、新建、迁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二、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或地势较高、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高中办学标准
高中办学标准高中教育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发展个性的重要阶段,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办学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对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下面将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
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必须具备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包括宽敞明亮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以及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技术支持。
此外,学校还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其次,师资队伍是高中教育的重要保障。
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应建立合理的师资队伍,包括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以及具备良好师德和教育情怀的教育工作者。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激发教师的教育热情,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再次,课程设置是高中教育的重要内容。
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设置多样化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提供良好的基础。
最后,教育教学管理是高中办学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效益。
总之,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严格按照高中办学标准的要求,加强办学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管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中办学标准
高中办学标准高中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办学标准是指国家对高中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规定,是高中办学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方针。
在制定高中办学标准时,需要考虑到教育的整体发展需求,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首先,高中办学标准需要明确教育目标。
高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因此,高中办学标准需要明确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包括思想道德素养、学习能力素养、身心健康素养、社会实践素养、创新精神素养等。
这些素养是学生终身发展所必需的,也是高中教育的根本任务。
其次,高中办学标准需要明确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课程设置是高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发展方向。
高中办学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注重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的结合,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结合,注重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
同时,对教学要求也要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要求,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再次,高中办学标准需要明确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求。
教师是高中教育的中坚力量,对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求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
高中办学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的岗位设置、招聘条件、培训机制、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最后,高中办学标准需要明确学校管理和评估机制。
学校管理是高中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学校的管理和评估机制要求要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学校办学目标、管理体制、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总之,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对于我国高中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高中办学标准,才能促进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我国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高中办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高中教育体系,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大连市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
1
2-1
7-1
5
4-3
2-1
5
4-3
2-1
第 5 页
C42社会实践 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科技活动、创造发 (5分) 明等。 重视、加强教研教改活动。有校长分工负责,设立专门机构,有专兼职科研人员。 C43组织领导 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教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时间保证,有教科研 (3分) 经费,建立教科研档案。教学研究制度完善,确保教科研课题按计划运行,组织有 效的校本研究活动,引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A2课程改 树立强烈的科研意识,确立科研兴校战略。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学校承担一 革及教学 项省课题或两项以上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包括教改实验)。教科研项目要立足学校 C44教科研项 科研 实际,立足学校教育教学,立足学科教学工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和应用性,解决 (180 B11教研科 目(3分) 学校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全校教师广泛参与科研课题研 分) 究,参与度达到30%以上。 研(16 分) 学校教研、教改成果丰富,学校、教研组(备课组)有每学年教研教改总结报告, C45教科研成 三年内累计有10% 以上的教师在省、市以上刊物发表过论文或在教研科研会议上介 果(5分) 绍经验或在学术会上交流材料。建立了教学反思制度,教师形成了自觉进行教学反 思的习惯。 注重教科研成果在学校的应用和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科研成果对提高 C46教科研成 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发挥了 果应用推广 应有的作用。近三年有教研、教改成果在县(区、市)以上范围推广,并产生一定 交流(5分) 成效。 一级 指标 A3队伍建 设(150 分)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评 估 内 容 评价 方法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普通高中办学标准普通高中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办学标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育教学质量。
为了确保普通高中的良好办学质量,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办学标准。
首先,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门的管理规定,确保教学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学校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其次,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要求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学校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同时,学校要注重教师的职业发展,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另外,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还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条件和设施。
学校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
此外,学校还应当注重信息化教育建设,提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技术支持,促进教育教学的现代化发展。
最后,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还包括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秩序。
同时,学校还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服务,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生活服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总之,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是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师素质、改善教学条件、健全学校管理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遵循办学标准,才能够确保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希望各位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管理者能够共同努力,为普通高中的良好办学质量而不懈奋斗。
高中办学标准
高中办学标准高中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办学标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高中办学标准应该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
学校的宗旨应该是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注重学生的品德修养、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目标应该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样的宗旨和目标可以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使学校的办学行为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高中办学标准应该规范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教学质量评估。
学校的管理体制应该合理规范,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
教学质量评估应该客观公正,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更要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全面促进学生的发展。
再次,高中办学标准应该规范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学管理。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教师队伍的建设对于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高中办学标准应该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教学要求,规范教师的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
教学管理应该注重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使每一堂课都能够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最后,高中办学标准应该规范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资源配置。
学校的课程设置应该符合学生的发展需求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注重学科之间的整合和交叉,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教学资源配置应该合理充分,保障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总之,高中办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才能够真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建设,促进优质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第二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学校规模一般为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学生数45人,特色高中和少数民族高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四条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
每生校园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
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16平方米,绿化面积每生不少于1平方米。
第六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按教育部、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配置和建设。
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
第七条学校教育技术装备依照《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辽宁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全文另发)。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学校建有网站并实现班班通;计算机配备生机比达到6:1,师机比达到1:1。
第九条学校要有足够的体育运动设施,要有400米环形跑道田径标准场地,要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按600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器材,设立专用体质测试室。
第十条校园规划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少于校园占地面积的30%;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保卫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的教师要按国家要求全部达高中教师任职资格,各学科教师按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规定的所有学科配齐,每个学科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
加强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新课程专任教师的配备,支撑高中课改的深入进行。
第十二条校长符合任职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学单位聘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规,制订办学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使用经国家审定的教材,不乱发教辅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要确立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教学观,按照《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要求,更新教育观念,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建立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
实行目标管理及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切实落实德育的首要地位。
强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十八条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到位。
第十九条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非政府开办的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