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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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一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分级负责。即学校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处、室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负责。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处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配备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在计生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婚育管理
第六条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鼓励晚婚、
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制度,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全体教职员工都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
实行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教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晚婚年龄,并按不实行晚婚晚育者,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达到晚育年龄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生育必须列入本地区人口发展计划,凡已婚教职工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九条
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报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条
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的下个月起,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原已享受的优待不再追回。
第十一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节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教职工应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1、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在产后三个月内(难产者在产后六个月内)应首选女方上宫内节育器的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应首选夫妇一方结扎的绝育措施;
3、因病不宜采取上述节育措施的,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选择其他方式避孕并报备学校计生办。
4、避孕失败致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
5、无故愈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予以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超过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停发奖金(校内工资)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教职工应主动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并根据需要主动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函调。
1、夫妇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随访检查、或函调一至两次;
2、夫妇中女方为待业、下岗、待岗、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随访检查或函调一次,女方还应定期到有关社区计生主管部门见面;
3、无故不按时接受随访检查或不完成函调、不定期见面的,每次罚款一百元(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奖金(校内工资),至接受检查并交验检查结果和函调证、见面止。
第十五条
无故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必须施行补救措施,手术费用自理,术后按病假休息。
优待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晚婚、晚育者可享受下列奖励:
1、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奖励晚婚假酌情而定。
2、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奖励晚育酌情而定。
第十七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产后三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教职工,可享受下列优待:
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至小孩
年满十四周岁止。
2、女教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优待产假三十五日,男方可享受十日看护假。以上假期不影响本人工资和原有福利待遇以及考核、评奖等。
3、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在小孩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曾生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教职工,以及终身无子女的教职工,在退休时按照属地政府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奖励及优待:
1、绝育手术生育计划内一孩或二孩后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的,发奖励金二百元,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输卵管结扎的三十日,输精管结扎的十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计划内一孩或二孩后上环的,发奖励金二十五元(重复上环不再发给)。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三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取出宫内节育器女教职工按规定上宫内节育器后,因故需取出的,经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予取出。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二日,手术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5、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如确因手术原因所致,需继续治疗并因此需延长病假的,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第十九条
女教工符合生育政策已经怀孕,但因病需终止妊娠的,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休息时间按医嘱)。手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对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学校主要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西省运城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