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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2016〕68号

邯郸学院财务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经费审批原则

第一条授权审批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第二条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学校预算、举债、对外投资、重点学科建设、大宗货物采购、实训实验室建设、大型维修、基建项目等事项须校级领导集体决策。

第三条“执行预算”原则

经费支出需按年度预算执行(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凡超预算、非常规资金支付,须根据《邯郸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邯郸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报批调整。

第二章经费审批权限

第四条校级经费审批权限:业务承办部门申请,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报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及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下支出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支出,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工资、水电暖、利息等常规性支出不属于“集体决策”范围,不受以上金额限制。)。

第五条部门包干经费审批权限:1000元(含)以内,由各部门分管财务副职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副职和行政负责人共同审批;5000元(含)以上需部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部门分管财务副职、行政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共同审批。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20000元(含)以内,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所在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20000元以上,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及主管校级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共同审批。

第七条借款审批权限:学校支持鼓励教职工使用银行信用卡,凡能够使用信用卡结算的,一般不办理借款手续。确需办理公务借款的,要严格控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付款方式及规定

第八条银行转账支付

1000元以上的对公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科研经费可适当放宽,纵向课题3000元以上、横向课题5000元以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九条现金(打卡)支付

按照相关规定,以下支出实行现金(打卡)方式支付:

(一)外聘专家等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网购物品。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超范围支付现金(打卡)的审批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打卡)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2万元以下(含)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二)2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主要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

(一)单位用事业收入发放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课时酬金、加班费等,须报学校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在预算范围内支出。

(二)学校在编人员经费开支,由财政直接代发部分按照银行提供的支付凭证直接列支,由校内发放的须报学校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三)专家咨询费等,需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号。

(四)人员经费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

(一)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全校开支的业务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二)全校范围内的常规支付业务,如财政工资发放、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经费下拨、应缴资金上缴、代扣个人所得税上缴、利息支付、银行代扣手续费等费用由财务处长审批直接入账。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由项目管理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差旅费

(一)差旅费报销,一律按国家相关文件及《邯郸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须由主管校级领导批准。

(三)国际机票应附发票一同报销。若为电子机票,报销时应提供登机牌;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第十五条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置费

(一)仪器设备购置、大宗图书文献资料采购须执行政府采购。

(二)单位价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含家具),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账。

(四)学院经费购买的各类图书资料,须在学校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账。

(五)购买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须提交材料验收手续,各部门须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具体包括维修材料、办公用品、医疗耗材、实验材料、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专用材料、其他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六条维修经费

(一)大型维修经费,立项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按预算执行;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内的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30万元(含)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二)单项合同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执行政府采购。

(三)维修工程合同中有设备购置的,应单独列出,并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凭货物销售发票,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

(四)维修工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方能结算付款。

第十七条三公经费

(一)因公出国(境)业务费根据《邯郸学院出国经费使用办法》,执相关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持有出国任务书或邀请函;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公务接待费按照《邯郸学院公务接待办法》。持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函。

(三)公务用车费用根据《邯郸学院车辆管理办法》,执相关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集中报销维修费时需附维修厂维修明细单,具体至单车次;集中报销车油费时需附每辆车加油明细单。

第十八条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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