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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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概念【重点】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法律特征:(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二、保险的构成要素●保险当事人:●保险标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危险?风险(risk)?事件?事实?损失?●保险费(premium)●保险金(proceeds):不同于保险金额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B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通知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一)保险与救济1.救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赠与行为,保险?2.法律对救济活动中的救助人资格无其他限制,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条件如何?3.救济实施的对象(被救助人)是不特定的,不受限制。

《经济法》第14章保险法 培训教学课件

《经济法》第14章保险法 培训教学课件

一、保险公司(续)
(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2.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保险保证金 (2)保险准备金 (3)保险保障基金 (4)保险公积金 (5)保险资金的运用
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或者个人。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2)健康保险合同;(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特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险不同于储蓄、救济、赌博、保证
二、保险的种类
1.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4.原保险与再保险
三、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 《中国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 构。
六、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 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部保险 金额的权利。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 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制—— 生产力的发展 产品剩余 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 危险存在——保险 私有财产保护 危险存在 保险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 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 、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 险人; 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 作为核心内容 (二)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 的成分 (三)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 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保险活动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压器”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 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 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 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 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 人? 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款: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 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 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 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取决于 具有法定的关系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上的经济利益;法定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三、损害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含义:1 保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内一旦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保 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 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 6、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17条、18条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2、投保人:要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保险法的特性 (一)社会性 保险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分散危险而协力共济的 经济制度。

(二)强制性 社会性决定其强制性。如:保险合同法规定, 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 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 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参考教材
✓ 李玉泉:《保险法》(第二 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 版。
✓ 李玉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兼 职教授。一九九四年加入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曾任中国人保财 险副总裁、合规负责人、法律部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
(二)保险法的地位
✓ 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 的地位。
✓ 在中国的法学界,对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
制度。(李玉泉) ✓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贾林青)
(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2. 保险管理关系
① 国家对保险人监管关系 ② 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监管关系 ③ 国家对投保方保护与强制关系
✓ 商业保险关系:(图示)
国内保险市场
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 ⑧管理 2. 保险管理关系
③分保
投保方 ⑤内部
①合同
保险 中介人
保险方
保险方
②内部 ④竞争
1. 保险经营关系
国外保险市场 ⑥合同 ⑦竞争
授课内容主要是重点和疑难点,教材中 没有被讲授的其余内容为学生自学内容。
考试重点为每节课的讲授重点;由学生 自学的内容只作为考试辅助内容。
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
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
1 保险法导论
2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分论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保险的法学解释
对《保险法》中保险规定的理解
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注意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保证等相近概念的 区别,尤其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案例1
杨某于1996年7月因公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据某省规定:凡在某省境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 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包 括于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杨某家属3000元 的保险金。杨某所在工厂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 杨某死亡,其家属提出,杨某因公出差意外事故死亡,要求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因公死亡处理,要求工厂给付 丧葬费、抚恤费,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直到 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工厂则认为,杨某因公出差,杨某参加 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由工厂 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杨某的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支付的 3000元保险金便应交回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的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如果杨某家属 不愿交回3000元保险金,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的待遇。
案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 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 所保护。 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 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问题】
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有何区别? 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能否再为自己投保人 身保险? 本案中的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被投保人的家 属交回3000万的保险金? 杨某家属向工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1.保险法第一讲:概述

1.保险法第一讲:概述

It was held that this constituted insurance. The fact that the benefits were not in money was irrelevant.
It is not sufficient nor accurate to say that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is enough. It is better to say that it must be the provision of something that is clearly worth money, whether that be a right to valuable services, a right to advice or a right to have an item of property repaired or replaced.
题目:现在发生海难,一游艇上有八名游客等待救援, 但是现在直升飞机每次只能够救一个人。游艇已坏,不 停漏水。寒冷的冬天,刺骨的海水。游客情况: 1.将军,男,69岁,身经百战; 2.外科医生,女,41岁,医术高明,医德高尚; 3.大学生,男,19岁,家境贫寒,参加国际奥数获奖; 4.大学教授,50岁,正主持一个科学领域的项目研究; 5.运动员,女,23岁,奥运金牌获得者; 6.经理人,35岁,擅长管理,曾将一大型企业扭亏为 盈; 7.小学校长,53岁,男,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 8.中学教师,女,47岁,桃李满天下,教学经验丰富。 请将这八名游客按照营救的先后顺序排序。
2。保险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基本原 理是聚合危险,分散损失。(大数法则和概率论)。 3。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 • • • • • • • • •
三、无效保险合同 (一)原因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二)认定 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定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改变原来合同的主体,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
14
• • • • • •
(二)解除 1、投保人解除 2、保险人解除 五、索赔和理赔 (一)索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发生之后,去通知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予赔偿。 • 条件:1、要有有效的保险公司 • 2、损失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3、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索赔,通知保险人
8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 是指由于保险存在着过多的专业情况,靠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行为往往很难做到,缺 少专业知识,或缺少时间,因此产生了保险代理 人。
9
第四节 保险合同
• 一、概述 • (一)概念 •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定的风险, 并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 投保人义务:1、缴纳保费 • 2、如实告知 • 3、对保险标的有谨慎照看的义务 • 4、发生损失,及时抢救的义务 • 5、通知的义务
• • • • • • • • •
(二)变更 1、原因 2、条件 1)要由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的决议 2)决议通过后报保监会批准 3)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三)清算 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5
破产法(破产企业)
保险法(保险公司)
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 险 拖欠的税款 保险金的赔付
15
• (二)理赔 •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发 生保险事故之后,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赔付。 • 1、调查、勘察 • 2、确定保险责任 • 3、确定保险损失的大小 • 4、确定赔付时间 • 5、赔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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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教材
✓ 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 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贾林青、朱铭来、罗健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教材的使用
1.预习 2.自学 3.考试
不会完全依教材内容授课,但会预告下 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以便于大家预习。
保险法实务
·2012级
课程简介
课程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目的是结合案例讲解保险法基础知识, 使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规则,拓宽知 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案例讨论 随堂练习
考核方式
课堂提问 期末考试
参考教材
✓ 贾林青:《保险法》(第五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行机制的 ✓ (3)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4)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的 ✓ (5)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实例枚举】家庭财产损害保险
✓ 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家庭财产损害保险,按照该财产保险 公司事先拟定的该家庭财产损害的格式条款,其承保的保险 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的在保险单上载明 的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或租用的财产等,包括: 房屋及其冷暖、卫生、照明、供水等附属设备;家具、用具、 衣服、行李、卧具等生活资料;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农村家庭的家用工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非机动交通工具; 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等。
保险 = 转移 + 集合 + 预防
转移
投保方
预防 保险费
保险金
集合
保险方
公式: 保险费之和 = 保险基金 = 保险金之和 * 等号的基础是概率论(大数法则)
* 保险机制图解(以房屋火灾保险为例):
此户火险
共一万户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万元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什么是保险

什么是保险法

什么是保险?
O✓ 1.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 2. 有利于推动对外经贸发展,平衡国际收支 ✓ 3. 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 1. 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 2.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 3. 有利于安定生活 ✓ 4. 有利于促进消费均衡
✓ 但是,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金银、首饰、珠宝玉器、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 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畜家禽、花鸟虫鱼、烟酒、食品、 计算机软件等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或无法鉴定 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予承保。
---------------------
必要性 重要性 可能性 科学性
【小结】
✓ 总之,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各种危险的客观普遍 的存在,以及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和规律性,是 保险制度存在的前提。
✓ 它使保险制度的存在具有了重要性、必要性、 可能性和科学性。
✓ 也正因此,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危险管理的方法, 在实践中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地采用。
授课内容主要是重点和疑难点,教材中 没有被讲授的其余内容为学生自学内容。
考试重点为每节课的讲授重点;由学生 自学的内容只作为考试辅助内容。
第一编 保险法导论
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
1 保险法导论
2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分论
3
内容 大纲
CONTENT
4 保险业法
导论
1 第一讲 保险法概述 2 第二讲 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3 第三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的概念
1
P01 经济学角度
集中资产,建立 保险基金,补偿 危险事故造成的 经济损失的经营 性行为。
2
P12 法学角度 建立保险合同, 承担保险责任的 法律行为。
3
Contents
P25 《保险法》 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法中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 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 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参考教材
✓ 李玉泉:《保险法》(第二 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 版。
✓ 李玉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兼 职教授。一九九四年加入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曾任中国人保财 险副总裁、合规负责人、法律部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
①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 ✓ 可保危险:纯粹性
危险
普遍性 可预测性
纯粹危险 投机危险
可转嫁性 正当性 ✓ 道德危险:
可保危险 道德危险
不保危险
与制度目的相背离的主观逆向选择
②保险是一种危险分担机制 ✓ 数理基础:概率论(大数法则)
✓ 危险的特征: 决定了 保险的
① 客观性 ② 危害性 ③ 偶然性 ④ 规律性
保险基金 100万元
设有一万户房屋,每幢价值100万元,每年失火烧毁房屋的概率是万分之一。 即这一万户房屋每年将有100万元的火灾损失发生。 保险对该火灾损失的制度安排是: 每户按损失概率每年交纳100元(100万的万分之一)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 金共100万元,刚好对损失的一户进行补偿。
* 保险与危险的关系: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2)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
一、什么是保险 ?
保险
保护
看守住, 护着不让受 损害或丧失
危险、风险
可能发生的灾难
(一)保险的前置概念:危险
✓ 危险又称“风险” ✓ 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可
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
✓ 危险包括两层含义: ✓ 第一,危险的不确定性; ✓ 第二,危险发生会给人类造成经济损失。
✓ 危险管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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