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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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承包期内,除举家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入市区的外,不得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出务工农民返乡要求恢复其承包经营权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已办理退包手续的,可不予退还;已办理流转手续且有书面合同的,应按流转合同执行;通过口头协议流转的,应维持协议内容不变,但应补办流转合同。

对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擅自将承包户的承包地发包给他人,应充分尊重原承包户的权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对二轮承包后的人口变动,原则上不予补地。

由于土地征占等原因,人地矛盾突出的,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适当调整。

三、因长期撂荒或欠缴农业税费,农户承包地被收回,现要求继续承包,应允许其承包耕种。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机动地或通过其它土地的流转获得耕地。

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和清理村级债务的有关政策分开处理。

四、妥善处理好在承包地中实施退耕还林的问题。

乡(镇)政府、村委会征得农户同意通过合法流转手续集中实施的退耕还林,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毁林。

对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但未经农户同意,乡(镇)、村占用农户抛荒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的,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减少损失、相应补偿的原则,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允许毁林。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一、建设工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二、政府采购(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三、产权交易(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全部(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全部(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全部(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全部(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全部(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全部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全部——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5月10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合政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抓手,以县、区政府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把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整合各级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促进项目上规模、出成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城乡统筹、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示范带动原则。

优先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和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安排项目示范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市推广。

(二)政策组合原则。

以土地整理政策和资金为龙头,整合各级各部门支农政策和资金,实现规模投入,确保实现新增耕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三)因地制宜原则。

项目规划设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新村建设模式、建筑标准和建筑风格要因地制宜,具有地域特色。

(四)惠农惠民原则。

项目的申报、实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合政办秘[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4日合肥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导则(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农村村庄和农田整治绿化工作,保证绿化质量,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要求绿化布局应体现自然生态、多树少草、整洁美观、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地形地貌、村庄规划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彰显乡土特色、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

二、树种选择选择乡土、适生树种,主要树种和规格要求详见附表1、2、3。

慢生树与速生树比例为1:3,落叶树与常绿树比例为3:1,乔木与花灌木比例为7:3。

一般不选择草坪和修剪型色块绿化。

三、苗木标准(一)除适当移植当地既有树种外,所有栽植苗木一律选用圃地苗。

苗木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苗木标准示意图见附图1)。

其中,乔木应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花灌木应形体丰满匀称、不偏冠。

(二)乔木(花灌木)胸(地)径、树高、冠幅、枝下高等规格基本一致。

色块植物的单株高度、冠幅等规格基本一致。

(三)所有苗木不得截冠,在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去除损伤枝、断枝、枯枝。

不得使用截干苗。

(四)苗木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

四、栽植标准(一)场地整理。

1.清理场地,彻底清除绿化场地建筑“三灰”、砖头、石头等垃圾和杂物,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08
•【字号】合政办秘[2014]4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4〕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2014年4月8日附件
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9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三)信息化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负责建设管理。

因特殊原因不宜由市重点局建设管理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公益性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牵头编制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及组织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规模,安排和管理具体项目资金。

市招管局负责公益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其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四)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储备土地零星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统征或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皖政[2011]6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各地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主要保障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皖北振兴等区域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

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不得安排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

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

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

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已经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精神,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包括两种形式,即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的初步土地供应方式,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召集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招商等部门,并联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土地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等),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土地租赁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五条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决定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二章先租后让第六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合政办秘〔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9〕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弃土消纳处置,保障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上下联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实现弃土消纳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建筑弃土消纳处置场所,建立健全弃土消纳联控共管工作机制,完善建筑弃土消纳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效率进一步提高、效果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任务(一)坚持规划引领。

1.规划任务。

原则上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各提供消纳总容量不低于5000万方(含轨道工程专用弃土场)的选址地点,其中500万方以上的选址不少于5处;庐江县在同大镇、巢湖市在黄麓镇等乡镇或县(市)域内河湖库坝需要固堤强坝等地点各提供消纳总容量2000万方以上的选址地点;主城区、开发区各提供消纳总容量不低于500万方用于满足抬高竖向标高、堆山造景等填土需要。

2.选址途径。

①新区建设时科学提高竖向标高;②利用废矿宕口生态修复;③高铁(高速)原有取土坑低洼地平整填土;④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地形处理;⑤城市生态廊道区域内洼地平整和堆坡造景;⑥低洼农田抬高平整改造;⑦水运堤坝加固、航道修复等。

3.规划编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按照规划任务,提出建筑弃土消纳场地初步选址意向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政策,大力实施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多渠道共同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设美好乡村。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并注重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等有效衔接。

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合理安排项目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保障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中国城市更新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汇总(国家、昆明、青岛、合肥)

中国城市更新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汇总(国家、昆明、青岛、合肥)

关联核心点
备注/简评
政策发布 部门
第四部分“强化责任落实”即第十七条提出:支持企业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对原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 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原有商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依 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 、完善手续,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按剩余年期补 缴出让金。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 应在重新评估后补缴出让金。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 进行开发建设的,补办出让手续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 金。
为原划拨 土地进行 再开发再 次提供法 规依据
安徽省国 土资源厅
2016/4/11 2016/4/11
政策有效 期
未量土地 补缴土地 出让金后 升级改造 受到政策 鼓励
合肥市人 民政府
2014/3/28 2014/3/28
第六部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 地”第14条提出“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 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补办手续的,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 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无法盘活低效利用的 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储备办法收回土地使用 权的,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 。”
序号
政策文号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01 皖政〔2013〕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 强化土 地节约集约利用工 作的意见
全文分为“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强化建设 用地管理”、“强化政策激励机制”、“强化责任 落实”共四部分20条
02 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合肥市加强 全文分为“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利用资源 土地管理进一步做 更加节约集约”、“维护群众权益更加有力有效” 好节约集约用地工 三部分共28条 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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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合政[2007]8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2
【实施日期】2007.08.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合政[200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并通过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编制建设用地计划
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坚持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出发,实行增量与存量相结合、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相结合,统筹兼顾。

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建设项目。

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动态监管。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加强土地审批管理。

土地审批环节认真把好“六关”:国家产业政策关(严把限制类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关、征地补偿安置关、征地报批程序关、耕地占补平衡关、报件运行效率关;严格坚持“六不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批,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用地)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各项标准的不批,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不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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