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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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质押需求不断增长。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就近办理证券质押业务,降低办事成本,我公司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于去年推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取消了质押合同公证要求。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质押业务新规定,指导办理证券质押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二、申请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7、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结算模式调整,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日间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结算);如果交易日间未完成交收,则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3年5月31日发布)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发布)相关内容纳入。

修订后的《指南》于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原《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1.1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初始登记1.2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1.3托管与存管1.4持有人名册服务1.5派息、兑付1.6回售1.7赎回1.8可转债转股1.9可交换私募债换股1.10退出登记1.10.1兑付、转股、换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10.2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第二章结算2.1基本结算原则2.2净额结算业务2.2.1清算2.2.2交收2.3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3.1清算2.3.2交收2.3.3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2.4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4.1清算2.4.2交收2.5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5.1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2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2.5.3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4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5.5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2.5.6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结算业务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1质押库的建立3.2标准券核算3.3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3.1处理原则3.3.2入库处理3.3.3出库处理3.4欠库处理3.5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4.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4.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请就《业务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各位:附件是我所业务指南的最新征求意见稿,请参加28日上海会议的券商将修改意见直接带到会上向我反馈,请未参加会议的券商务必于1月29日(周五)中午下班前反馈到我邮箱。

谢谢深交所会员部俞华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第四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第五章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第六章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第八章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第九章其他事项附件一: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结算深圳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并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南,以便发行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操作该业务。

一、业务概述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是指发行人为履行证券发行相关义务,通过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的业务。

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发行人可以实现资金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充分利用中国结算深圳的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业务申请与办理流程1.业务申请(1)发行人在发行计划确定后,应向中国结算深圳提交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书、发行计划、发行人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行人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业务审核与批复(1)中国结算深圳接收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发行人补充或修改。

(2)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审批结果,向发行人颁发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开户函。

3.资金专户开户(1)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指引,按照开户函的内容和要求开立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2)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订资金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及材料,完成系统登录授权等。

4.委托资金管理与结算服务(1)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2)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划转、资金测算、结息清算等。

(3)结算服务包括:证券发行款托管、扣划费用、发放清算款项等。

5.业务结算与了结(1)发行人业务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结算和结息清算。

(2)发行人需按照要求提交业务了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三、业务注意事项1.发行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公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权益 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参照本指南执行。
三、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由本公司登记存管部统 一受理。
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以 下统称“送转股”)、现金红利派发及派息兑付。
四、权益分派前,A 股、基金和债券发行人需申请权益登记日(以 下简称“R 日”),B 股发行人需申请最后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 如遇到 R 日或 T 日与相关规则或业务安排有冲突,本公司与发行人协商 后确定;若协商未果,本公司有权不接受发行人的权益分派申请。
六、明确冻结股份可参与配股。股份冻结不影响股东认购 配股,其可通过托管券商参与认购。
七、明确其他业务处理方式。包括 B 股自派范围的选择、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零碎息处理、QDII 型 LOF 场内份 额的现金红利派发等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 年版)》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2
附件
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
(2013 年版)
第一章 业务概述.........................................................................................................................4 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6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6 一、办理流程 ......................................................................................................................... 6 二、注意事项 ......................................................................................................................... 8 三、收费标准 ......................................................................................................................... 9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11 一、办理流程....................................................................................................................... 11 二、注意事项 ....................................................................................................................... 12 三、收费标准 ....................................................................................................................... 13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14 一、办理流程 ....................................................................................................................... 14 二、注意事项 ....................................................................................................................... 15 三、收费标准 ....................................................................................................................... 16 第四章 债券发行人派息及兑付.................................................................................................17 一、办理流程 ....................................................................................................................... 17 二、注意事项 ....................................................................................................................... 18 三、收费标准 ....................................................................................................................... 18 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19 一、咨询电话 ....................................................................................................................... 19 二、附件...............................................................................................................................20 附件 1 上市公司承诺...........................................................................................................20 附件 2 权益分派申请表.......................................................................................................21 附件 3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2 附件 4 关于权益分派退款账户的通知...............................................................................24 附件 5 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25 附件 6 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26 附件 7 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27 附件 8 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8 附件 9 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9 附件 10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 .............................................30 附件 11 企业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 .............................................................................31 附件 12 公司(私募)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3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概述为规范发行人业务收费,提升市场服务质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涉及的业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指本公司为发行人建立的内部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发行人与本公司办理业务的资金往来,包括发行人应缴纳的相关业务费用和印花税,以及发行人业务产生的退款等。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债券承销机构等(以下简称“发行人”)可登录发行人E通道,办理专户相关业务。

第二章专户的设立本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开立一个人民币专户,记载该公司发行的除B股外各类证券的相关资金;为B股上市公司开立一个港币专户,记载B股相关资金;为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等证券以证券代码为单位开立人民币专户,记载该证券相关资金。

第三章专户的使用和查询一、专户存款发行人收到本公司业务付款通知后,应根据付款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并正确填写汇款备注。

备注填写不正确产生的后果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发行人可查看专户资金余额,了解款项到账情况。

本公司不对专户内的资金计付利息。

二、专户扣款本公司通过专户扣收发行人应缴纳的证券登记费、非交易过户手续费及印花税、信息查询服务费、ETF登记结算年费等相关税费。

发行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同意代交易双方向本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具体资金结转由发行人与交易双方自行协商。

本公司生成上述业务的付款通知后,即开始通过专户扣划款项,存在多笔待收税费的,按收费截止时点先后顺序依次扣划,如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某笔待收税费,则扣划下一笔,直至余额不足以支付任何一笔待收税费。

扣划失败的待收税费,本公司将持续扣划。

发行人可查询上述税费的金额、收费截止时点、是否收讫等信息,业务办理完成后,还可查看发票的开立和邮寄进度。

三、业务退款本公司将权益分派、赎回、转股换股等业务产生的退款计入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指南中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担保标的股票】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转股、红利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担保的标的股票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情况。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交换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条【担保物补足】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足额的股票。

第六条【优先受偿】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第二章担保物登记第一节担保及信托登记第七条【担保及信托专户】在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第八条【开户申请材料】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附件),其中“机构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券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营业执照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发行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及信托合同;. 承诺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担保及信托专户因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需变更登记的,或全部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等需注销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南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深交所ETF市场发展,本公司结合近期深市ETF业务的变化情况,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一、为配合深交所ETF品种创新,调整了《指南》中关于网下沪深组合证券认购流程的适用范围,从跨市场股票ETF扩大适用于组合证券中含沪深上市证券的创新ETF;同时根据最新业务操作实践,调整了《指南》中关于上述流程的相应表述。

二、根据黄金ETF账户比对功能在技术系统支持与业务实现方式上的新变化,修改《指南》关于黄金ETF账户比对的相关表述。

三、为确保与深交所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相一致,对《指南》中各类ETF品种的定义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细则》中对债券ETF的新分类方式,相应调整《指南》中债券ETF的相关内容编排。

四、为配合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指南的修改,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了ETF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相关表述,细化规定了ETF权益分派的具体操作内容。

五、在《指南》中新增ETF发售前的业务技术准备与风险防范工作相关内容,规范基金管理人ETF发售准备工作。

六、修订《指南》中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容,规定因补收款项而办理代收代付时,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及责任。

七、对《指南》中部分文字描述、业务表格、收费标准、数据接口与联系方式进行了更新。

第1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本公司制订了《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二○○四年十二月二日附件: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总部《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31号),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业务指南。

一、指定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为实现结算备付金账户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应严格清分其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并将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专门用于自营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证券公司确定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席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自营业务席位只能从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客户业务必须通过非自营业务席位进行;2. 如果证券公司同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营和非自营业务,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两个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分别用于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3. 对于A、B 股共用资金结算席位,由于自营业务席位不具有B 股交易权,并且B 股业务只能是非自营业务,因此要求B 股业务使用B 股专用席位,或者使用非自营业务的AB 股共用席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查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

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证券查询业务,具体包括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

一、查询方式(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本公司柜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申请查询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B股除外)。

(三)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账户、一般机构账户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证券公司的特殊机构或产品账户仅能由该证券公司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他类型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需到本公司或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的相关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询结果,并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指南中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担保标的股票】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转股、红利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担保的标的股票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情况。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交换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条【担保物补足】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足额的股票。

第六条【优先受偿】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第二章担保物登记第一节担保及信托登记第七条【担保及信托专户】在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第八条【开户申请材料】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附件),其中“机构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券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营业执照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发行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及信托合同;. 承诺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担保及信托专户因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需变更登记的,或全部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等需注销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9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9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018年9月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优化市场服务,结合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新版结算业务指南做了如下修订:
一、
根据近期新业务上线,增加相关内容:
1.新增存托凭证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内容,以及存托凭证清算交收内容;
2.新增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3.新增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续做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4.新增政府支持债券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5.新增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相关内容;
6.新增 H 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内容介绍。

二、
根据业务调整及优化,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新增D-COM 终端相关查询功能,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D-COM 终端查询日间 RTGS 交收状态;
2.境内结算参与机构港股通结算账户资金余额询证业务由书面询证调整为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

三、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他文字表述。

具体修订内容及对应章节情况见附件1。

新版结算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br>。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结算 (7)1.1 结算基本原则 (7)1.2 清算 (8)1.3 交收 (9)第二章质押债券管理 (10)2.1 质押登记 (10)2.2 质押债券变更 (10)2.3 质押债券的权益 (11)2.4 质押债券处臵 (11)第三章附则 (11)版本及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结算1.1 结算基本原则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业务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及解除质押等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依业务规则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

协议回购的解除质押等交易指令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1.2 清算1. 对于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在交易达成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进行实时逐笔全额清算,清算数据将实时发送给交易方对应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终端实时查询清算结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简介 (1)第三章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首次申报 (3)第四章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整 (8)第五章数据查询 (9)第六章其他事项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盘中紧急申报操作指引 (12)附件二:业务案例 (16)附件三:相关业务规则 (22)第一章总则为确保深市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申报等业务,适用本指南。

依据《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交易参与人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的,应当参照本指南。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本公司的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深交所、本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申报的额度信息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简介资金前端控制,是指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向深交所、本公司申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最高额度等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一、控制范围(一)受控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的业务为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相关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目录
中登业务指引.................................................................................................................. 1 第一章 总述 .......................................................................................................... 2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2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5 第四章 上海变更结算会员 .................................................................................... 8 第五章 证券账户资料修改 .................................................................................. 10 第六章 证券账户销户............................................................................................ 14 第七章 深圳账户挂失补办 .................................................................................. 16 第八章 深圳账户挂失换卡 .................................................................................. 17 第九章 证券账户合并.......................................................................................... 20 第十章 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24 第十一章 证券账户资料查询............................................................................... 24 第十二章 休眠账户激活、注销、新开................................................................ 26 第十三章 不合格回报.......................................................................................... 32 第十四章 深圳使用信息...................................................................................... 36 第十五章 中登批量业务...................................................................................... 41 第十六章 跨市场登记.......................................................................................... 41 第十七章 信用账户业务...................................................................................... 44 第十八章 合伙人业务.......................................................................................... 50 第十九章 上海账户挂失、解挂与挂失转户......................................................... 54 第二十章 上海资料修改历史查询 ....................................................................... 58 名词解释:............................................................................................................ 58 深圳市场................................................................................................................ 58 上海市场................................................................................................................ 59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知识介绍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知识介绍

中登深圳分公司还提供多种特色服务, 如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跨境服务、 综合服务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该公司的业务特点包括:全国性服务 网络、高度安全的信息技术系统、完 善的交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公司组织架构与团队介绍
01
中登深圳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包 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 协作。
01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障客户权益
02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透明。
风险管理
03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
结算风险。
结算业务系统介绍及使用方法
交易管理
支持交易的发起、确认和撤销。
资金管理
实现资金的划拨、归集和清算。
02
该公司的团队成员来自不同领 域和背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优质的服务。
03
中登深圳分公司注重人才培养 和团队建设,通过不断学习和 创新,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 服务水平。
02
结算业务基础知识
结算业务定义与重要性
结算业务定义
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系统或特定机 构,对交易双方之间的资金转移进行 清算和交收的过程。
结算业务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案例二
某金融机构与中登深圳分公司 进行债券交易结算案例分析。
提高服务质量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不断提升服 务质量,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 求。
案例一
某大型企业与中登深圳分公司 进行股票交易结算案例分析。
加强风险管理
中登深圳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 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防 范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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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5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了完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做出补充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1〕348号),相关证券划转手续费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结算保证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完成的交易的资金交收。

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用于记录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结算互保金及其调整情况。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证券公司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收;上述三类证券账户均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2、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需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提交以下材料:(1)《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1);(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证券公司同时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只需填写一份《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公司身份证明文件此前有备案的,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上述开户申请材料中(1)、(2)、(4)、(6)和(7)项。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参照自营证券账户收取开户费用;相关收费由证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缴纳(相关收费的指定银行账户见附件2)。

本公司审核合格的,当即为申请开户的证券公司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需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2)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指定收款账户应为证券公司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4)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5)《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7)《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8)《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9)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1)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3)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这两个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

上述业务申请表格可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栏目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

本公司审核合格的,为该证券公司开立信用交易专用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互保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1.2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管理1、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2、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机构及管理主体,应制定相关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应自行设计业务申请表、信用证券账户卡、业务印章等,不得使用本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相关的申请表、证券账户卡和业务印章。

信用证券账户卡的式样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证券账户卡至少应包括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法人名称、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开户日期等内容。

3、证券公司须通过本公司实时开户系统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本公司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统一配发“06”字头的账户号码(以下简称“配号”)。

4、证券公司申请配号权限前,需向本公司账户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信用证券账户开户配号权限申请表》(见附件3)。

本公司审核合格的,两个交易日内为该证券公司开通配号权限,并传真返回已注明开通时间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配号权限申请表》。

5、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办理投资者征信并与之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且确认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及与该证券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限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确保投资者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一致。

投资者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其普通证券账户为休眠证券账户、或被受理开户的证券公司申报为不合格证券账户或风险处置证券账户且仍未完成规范的,证券公司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本公司不予配号。

6、本公司实时监控各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发现疑似违规开户,有权采取电话调查、审核开户凭证资料、现场稽核等措施进一步核查。

对核实属违规开立的账户,有权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证券公司。

7、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后当日可用。

8、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须比照普通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具体参见本公司《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业务指引》。

9、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预受要约,也不得申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等业务。

10、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

11、投资者须通过原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信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业务,证券公司须通过本公司实时开户系统办理上述业务。

投资者开户资料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同时办理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

投资者名称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两项信息需同时变更、或已变更过一项需变更另一项的,证券公司须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代理机构审核栏”空白处注明“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为06XXXXXXXX,请一并变更账户资料”,并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材料和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邮寄本公司办理。

12、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或合同的约定,将剩余证券从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13、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信用证券账户,再与新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14、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业务凭证,及时扫描,并参照普通证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子凭证报送本公司。

1.3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查询及司法协助1、11、投资者须通过原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信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业务,证券公司须通过本公司实时开户系统办理上述业务。

投资者开户资料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同时办理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资料变更。

投资者名称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两项信息需同时变更、或已变更过一项需变更另一项的,证券公司须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代理机构审核栏”空白处注明“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为06XXXXXXXX,请一并变更账户资料”,并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材料和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邮寄本公司办理。

12、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或合同的约定,将剩余证券从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13、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信用证券账户,再与新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14、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业务凭证,及时扫描,并参照普通证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子凭证报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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