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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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甲方(出租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保证人):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道) 小区号楼门号居室(一/二)或(一/二)个居住空间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租赁不满整月的,按照实际租赁天数乘以房屋日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计收。
(二)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方均应当服从,甲方将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件2)中,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缴纳租金。
(三)乙方应当于每月日前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支付的租金,
同意由银行每月代扣房屋租金。乙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款划入租金代扣卡。
(四)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五条租房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将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存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指定的账户,作为房屋的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及其利息可用于乙方欠缴租金时,抵扣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乙方所持原租房保证金收据作废。
第六条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应当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及机电运行费)。
(三)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房屋验收
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
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件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房屋维修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维修。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延误维修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房屋装修
乙方不得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因私自拆改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
(二)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可以对乙方的社会保险、纳税、公积金缴纳等收入情况以及金融资产、工商注册资本金、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查询乙方租金代扣卡交易金额、日期及账户余额。
(三)乙方欠缴租金的,甲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从乙方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检查乙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处理不当使用行为;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等行为的,进行劝阻并督促整治。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正常的维修养护责任,一般应在受理乙方报修问题当日解决,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乙方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置乙方名下的私产住房、公有住房,或者追究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自愿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
(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
(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或擅自与他人调换;
(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