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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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将 变成 “ 学 科 之 学 ” 无 。显然 , 当刑 法 学 变 成 “ 无 学科之 学 ” 便意 味着刑 法 学是 “ 学不 学 之学 ” 无 。刑
层 面 的“ 群学性 ” 的延伸 罢 了。
刑法学 的“ 学 性 ” 以形 象 地 将 之 描 述 成 一 群 可
法学的应然 的“ 群学性” 使之无愧于身为 “ 障法” 保 或“ 后盾法” 的一门学问, 因为“ 群学性” 将赋予刑法
所决 定 的 。试 问 , 民法 学 上 的财 产 权 知 识一 无 所 对
诺” 。那 么 , 果罪 犯 以 自首 而作 出了 “ 诺 ” 则 国 如 承 , 家与罪犯 之 问一 种 特 殊 的“ 同 ” 生 效 了。 可想 合 便
而知 , 国家对 自首 的 罪犯 不 给 予从 宽 处 罚 是 什 么性 质 的 行 为? 是 “ 回 ” “ 毁 ”已 经 发 出 的 “ 撤 或 撕 要
约” 是说 话不 算 数 , , 是言 而 无信 1刑法 不 是 其他 法 律包括 民法 的 “ 障法 ” “ 盾 法 ” 保 或 后 吗? 为何 刑 法要 破坏 民法 所 欲维 护 的诚 信 原则 ?那 么 , 民法 从 学 的合 同原理 和相 关原 则 中我们看 到 了刑法 中现行
自首制度 的不 正义 性 , 而 刑 法学 对 现 行 自首 制度 从 问题 应该 有 自身 的反思 。 洞察 刑法 学 的 “ 学 性 ” 群 的学 术 意 义 是 显 而易 见的, 因为“ 群学 性 ” 排斥着 “ 唯学科化 ” 而“ 学科 , 唯
知或 知之 甚少 , 对刑 法 学 中的财 产 犯 罪 问题 作 出 能
有“ 基础 性 ” 的解 答 吗?笔 者 的前 述 表 达 暗含 着 对
刑法学的学术境界 的一种认识 , 或许此认识 尚显浅
薄 。 中国大陆 刑法学 应被 改造 成 为“ 群学 之学 ” 。 ( ) 二 中国大 陆刑 法学的递 升性 如果 一个 刑法学 者 的所谓 学术成 果 全部是东 一
法学 和行刑 学等 的 “ 专业 链 ” 而 我们 所 需 要 的是 包 , 括 自然科学 在 内的 “ 科链 ” 在广 阔的 “ 学 性 ” 学 。 群 视 野下 , 法 学 只 有 犯 罪 和 刑 罚 或 刑 事 责 任 的 “ 刑 问 题 主 导” 而无 “ 科 主导”, 无 “ 业 主导 ” 即刑 法 学 更 专 ,
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年第 1 ( 01 期 总第 14期) 2
论 中 国大 陆 刑法 学 的境 界
马 荣春
( 南京 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0 4 ) 106
摘 要: 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境界 问题是其方法论 问题。由于直接事关中国大陆刑法学的 自身发展 和使 命担 当 , 故此 问题应 受到 关 注。“ 学性” 群 与递 生性的相 结合是 中 国大陆刑 法的 学术 境界 , 史 责任 感 、 今 历 现 责任 感 和未 来责任 感的连 贯是其 责任 境界 , 深入性 和提 升 性 的相 结合 是 其 实践境 界 。 中国大 陆刑 法 学 的三
科学研究大体上也只能朝着学科 化的方 向。因此 ,
学术 评价 机制 或标 准学科 化倾 向引 导甚或 决定 了中 国社 会科 学 研究 的学科 化 。 l其 实 , ”l 笔者 在 多年 从
事刑法 学研 究后 的感 受是 : 可能恰 恰 相反 , 刑法学 的
应有学 术境 界在 社 会科 学 中是 较 高 的 , 或许 是 最 高
中国社 会科 学知识 的生 产也 是 以各个学科 的边
界为 限 的。更为严 重 的是 , 唯 学 科化 ’ 向甚 至 已 ‘ 倾
收 稿 日期 :0 0— 8一 8 2 1 0 O
作者简介 : 马荣春 (9 8 16 一 6 4
)男 , , 江苏东海人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 士后科研人员 , 南昌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把 曾经 听 到 的关 于学 科 的评 价 连缀 起 来 , 有 则
如下 让人颇感 压 抑 的顺 序 : 会 科 学 的科 学 性不 及 社 自然科 学一社 会科 学 中法学 的科学 性不 及其他 学科 一 法 学 中刑 法学 的科 学 性不 及 其他 专 业 ( 至少 不 及 法理学 ) 。社会 科 学 的科 学性 不 及 自然 科 学 的看 法
种境 界应 该相 互融通 。
关键词 : 国大陆刑 法学 ; 中 学术境界 ; 责任 境界 ; 实践 境界 ; 法论 方
中 图分 类号 : 9 4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4— 5 D1 A 10 65 (0 10 06 0


中 国大 陆刑 法学 的学术 境界
而经 济学 、 社会 学 和伦 理 学 等其 他 社 会 科 学也 似 乎
科 化 ’ 向。 …… 具体 而言 , 种 倾 向 主要 表 现 在 倾 这
下述 两个方 面 : 首先 , 学 术研 究 的 唯学 科化 倾 向 ’ ‘ 。
… …
只有为着佐证刑法对公 民财产 、 自由乃至生命 的予
夺 的正 当性 , 能 收 获加 入 刑 法 学 的充 分 意 义 。也 始 就是说 , 在社 会 科 学 中 , 刑法 学 可 谓 “ 学 汇 萃 ” 群 之
明显体 现在名 为综合 性 而实是 靠理工 类专 业打 开影 响的 院校 的氛 围 中 , 有 的综 合 性 大 学 只设 科 学 技 如
术处 而不设 社会 科 学处 ; 会科 学 中法 学 的科 学 性 社 不及 其他 学科 的看法 至少对 于部 分哲学 研 究者是 这 样认 识 的 ; 而法 学 中刑 法 学 的科 学 性 不及 其 他 专业 的看 法至少 对 于部分 法理学研 究 者是这 样 的。前述 顺 序 让人感 到压 抑之处 何在 ?似乎 刑法 学 的学 术境 界不 足为道 或不值 一提 了。前 述顺 序所 串联着 的有 关 看法 属“ 出有 因” 不 足为 奇 , 如有 学 者在 分 事 而 正 析制约 中 国社 会 科 学 “ 出去 ” 走 即走 向 世 界 的 “ 瓶 颈” 时指 出 :第 二大 瓶颈 乃是与 上述 ‘ 方化 倾 向 ’ “ 西 紧密勾连 在 一 起 的 一 种 I趋 严 重 的 、 隘 的 ‘ 学 t - 狭 唯
刑 法学 的学术 境 界所在 。笔 者在 与别人 进行 法学 问 题 的交 流时 曾经 有过 如 下 表 达 : 如果 我 能成 为 一个 法 学家 , 则我 会在 民法学 家 和刑 法 学 家之 间选择 做

个 圆圈 , 罪和 刑罚或 刑事 责任 可 以看成是 其 圆心 。 犯
由此 圆心 “ 荡漾 ” 开去 , 整个 法 学 可 以看 成是 个 小 则 圈, 整个社会 科 学可 以看成 是个 中 圈 , 而包 括 自然科 学在 内 的整 个人 类科学 则 可 以看 成是个 大 圈 。当某
学 。既然 犯 罪 和刑 罚 是 刑 法 学 的 基 本 研 究 对 象①,
识 , 能够将 刑事 科学 的路 越 拓越 宽 的“ 学பைடு நூலகம் ” 但 群 绝
那 么笔者 要指 出 的是 : 法学 不 仅在 “ 刑 予夺 ” 即刑 罚 这一 层 面上具 有 “ 群学 性 ” 更 是 先 于犯 罪 这一 层 而 , 就 已经具 有 了“ 学性 ” 因为 犯 罪 本身 就 是 一个 涉 群 , 及政 治 、 经济 、 理 、 技 等 多方 面 的社 会 综合 性 问 伦 科 题 。那就 是说 , 犯罪本 身对 社 会 问题 的“ 聚拢 性 ” 就 已经 使得将 之作 为 首要 研究 对象 的刑 法学 自然 而然
个犯 罪或刑 罚 即刑事责 任 问题需 要从 犯罪 学或 民法 学 的角度 给予解答 , 刑法 学 的 “ 学 性 ” 则 群 是在 小 圈 内得 以体 现 ; 当某 个 犯 罪 或 刑罚 即刑 事 责 任 问题 需 要从伦 理学 或经 济 学 的角 度 给 予解 答 , 则刑 法 学 的
“ 群学性 ” 在 中圈 内得 以体 现 ; 是 当某 个 犯 罪或 刑 罚 即刑事 责任 问题 需要从 生物 学或 精神病 学 的角度 给 予解答 , 刑 法 学 的 “ 学 性 ” 在 大 圈 内得 以 体 则 群 是
榔头 , 一棒槌 的就 事论 事式 的著述 , 西 则其 学术难 以 称做 刑法 学术 或真 的 刑法 学 术 , 其 本 人也 难 以 而 称做 刑法 学者 或 真正 的刑 法 学者 。那 么 , 堪 称 刑 若
法学 者或 真正 的刑 法学 者 , 则其 学 术 应 呈现 出一 派 气象 : 其学术 成 果 在理 论 层 面 上层 层 递 升 。所 谓 层
将使 我更 感 自豪 , 之所 以做 一个 刑 法 学 家 将使 我 而
更感 自豪 , 是 因为一 个 不 懂 刑 法 的人 完 全 可 以成 乃
为一个民法学家 , 而一个不懂 民法的人却很难成为 个 刑 法学家 , 少很难 成 为一个 刑法学 大家 , 至 这最

终是 由刑 法是 “ 障法 ” “ 盾 法 ” 保 或 后 的地 位或 使 命
学 “ 育 ” 法 的保 障性 或 后 盾性 的学术 能 力 , 刑 哺 刑 而 法 学 的学术 境 界 也 正是 在 其 “ 学 性 ” 群 及其 所 造 就 的对 学术 “ 哺育 ” 能力 的拱举 中而 得 以升 高 。 洞察刑 法学 的 “ 学 性 ” 欲 对 刑 法 学方 法 论 群 是 重 新拭 目, 方法 论直 接决定 本体 论 , 就是 刑法 学 而 这 的“ 群学 性 ” 由造 就其 学术 “ 何 哺育 ” 力 , 能 进而 抬 升
的 。这 是个人 的学 术兴 趣乃 至偏好 所 决定 的吗 ?不
是 !刑 法学是 直接 事 关 刑 法 对 公 民财 产 、 自由乃 至 生 命 的予 夺之 学 , 刑法 学 若 要 有力 地 论 证 刑 法对 故
公 民财产 、 自由乃 至生命 的予夺 的正 当性 , 则其 必须
将经济学 、 社会学 、 伦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 聚拢来 ,
经侵 入到 同一个 一级 学科 之下 的二 级学科 学术 研究
( ) 一 中国大 陆刑 法 学的“ 学性 ” 群
之 间。 以法 学为 例 , 仅部 门法 ( 用 法学 ) 间与 不 应 之 理论 法学之 问存 在着 严 重 的学 科 壁 垒 , 至各 个 部 甚
门法学 ( 用 法 学 ) 间 的 研 究 也 老 死 不 相 往 来 。 应 之
地具有 学科 或学 术 “ 聚拢性 ” “ 或 汇聚 性 ” 而刑法 学 , 在刑 罚这 一 层 面 的 “ 学 性 ” 群 只不 过 是 其 在 犯 罪 这

不能局限在“ 刑事” 范围内, 为“ 刑事一体化” 视野 下的 “ 群学 性 ” 只能 造 就 犯 罪 学 、 法 学 、 事 诉 讼 刑 刑
个 刑 法学 家 。我如此 选择是 因为做一 个刑 法学 家
现 。在 此 , 者通 过 自首制 度 问题 来 例 证刑 法 学 的 笔 “ 群学 性 ” 小 圈 之 内 的体 现 , 而 窥 一 斑 而 见 全 在 从 豹 。至 今无人 注 意到 民法学 的合 同原理 和相 关原 则
可 以被 用来 考 察 刑 法 学 上 的 自首 制 度 的 正义 性 问 题 。 自首制度 实 质上是 一种 国家 以从 宽处罚 向罪 犯 发 出的“ 要约 ” 而 罪犯 自首 则 是 对 此 “ 约 ” , 要 的“ 承
其 次 ,学术 评 价 的 唯学 科 化 倾 向 ’ ‘ 。在 我 看 来 , 这 是 一种更 为致 命 的倾 向 , 因为 在 中 国 , 术评 价机制 学 或 标准在 很 大程度 上 讲 是 学术 研 究 的指 挥棒 : 在学 术评 价机 制或 标准 唯 学 科 化 的条 件 下 , 国的社 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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