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产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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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产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摘要:2011年4月下旬,中国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下达了调查通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正式开启了中国反垄断第一案。
本文回顾了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并分析了中国电信行业反垄断受阻的原因,并提出对电信领域垄断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电信产业;反垄断;中国联通;中国电信
Research of Anti-monopoly in China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bstract: In late April 2011, Chinese Development Reform Commission and antitrust division issued a notice of inquiry to China Telecom and China Unicom. This notice mainly aimed at investigating the monopolistic behavior of the two companies, and it opened the China first antitrust case.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antitrust case of China Telecom and China Unicom and analyzed the reasons for the frustration of anti-monopoly, and then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to the monopoly in telecom field. Key words: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ntitrust; China Unicom; China Telecom
目录
前言 (2)
一、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基本情况 (2)
(一)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溯源 (2)
(二)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三年之后 (3)
二、中国电信行业反垄断受阻原因分析 (3)
(一)监管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4)
(三)电信技术本身的性质决定 (4)
三、我国电信领域反垄断的思考 (4)
(一)尽快出台电信法,从法律源头加以规制 (4)
(二)接受自然垄断性,但充分引入竞争 (5)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致谢 (6)
前言
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早期的电信业以铜线传输、人工交换、巨大的沉没成本和资产专用性等为特征,需要足够的产量来分担成本,而最初的时候市场容量又很小,由一家企业来提供电信服务就是最经济的,就造成了电信行业的自然垄断。
但是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单位产品所需分摊的固定成本逐渐下降,产量的增加对于平均成本下降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同时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和产品的逐步多样化,使电信行业的垄断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世界各国开始对电信行业的垄断进行治理。
2011年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简称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涉嫌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的垄断行为正在展开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基本看法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利用宽带入网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收取高额的入网费,严重影响了宽带入网市场的公平竞争。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针对国有大企业进行认真调查的第一案。
这个案件最大的引人之处是,它不仅检验了中国《反垄断法》对国有大企业的效力,而且也是检验中国经济体制的试金石。
一、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基本情况
(一)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溯源
2010年下半年,部分企业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举报“断网”,是为此次反垄断事件的起因。
“断网事件”是中国电信当时下达的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公司内部各省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外,清理所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①接入,然而,众多运营商纷纷表示“穿透流量”的做法实属无奈之举。
2011年4月下旬,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下达了调查通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
①穿透流量是指一些公司在中国电信购买宽带后,并小自己使用,而是转手卖给铁通、广电等弱势运营商赚取差价。
尽管如此,弱势运营商获得接入宽带的价格仍远低于中国电信的结算标准。
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2011年6月,发改委通报初步调查结论:认定两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至此,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被完全推到公众的面前,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面对执法机关的强硬态度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电信、联通于2011年12月2日在官方网站同时发出声明,承认在互联互通以及价格上确实存在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将提升网速并降低宽带资费②。
同时,发改委也证实己收到两家企业的申请,并正在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二)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三年之后
2012年3月13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张光远在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主办的座谈会上披露,截至目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己经完成100G的互联带宽扩容,两家企业承诺将进一步降低公众上网资费。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将继续督促两家企业整改。
2013年12月23日和2014年1月7日,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分别再次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报告和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互联互通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然而,就民众的反应情况来看,并未感觉到明显降价和提升网络速率。
事实上,此案调查了3年,时间如此之长,人们并未看到发改委对电信、联通的罚单,至今也没有结案。
虽然还没有结案,但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遭到反垄断调查后,承诺降低资费和宽带接入费,消费者还是享受到了一部分益处。
对此,所谓的“打老虎”对彰显反垄断法的威力虽然有限,但还是有作用的。
二、中国电信行业反垄断受阻原因分析
考察我国电信重组历史以及目前的现状,中国电信行业反垄断受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监管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②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0%左右;中国联通承诺,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见http:// ccncws.people. /UB/1740380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01-21.
电信领域自然垄断的性质决定了监管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所谓的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
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被管制者作为市场中仅有的或为数不多的市场主体之一,在价格方面掌握充分的信息,占据主动地位。
但监管者并不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难以进行有效规制。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从产业角度出发,目前的电信企业均接受工信部的管理,由于这些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因此同时也收到娘家“国资委”的管理。
发改委在行使《反垄断法》执法权时,必定存在着与上述两个平级单位的协调。
各部委行政职权的目的不同,如国资委以绩效作为企业考核目标,必然与发改委打破企业的垄断存在严重冲突。
(三)电信技术本身的性质决定
近几年电信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远远超出主管部门及消费者的预期,技术本身发展是市场需求催生的,不受行政职能之左右。
正如上文对拆分所做的分析指出,监管者缺乏对于技术的前瞻考虑,更确切地说,无法完全把握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产生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不能在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准确的拆分。
三、我国电信领域反垄断的思考
(一)尽快出台电信法,从法律源头加以规制
电信领域是自然垄断的特殊领域,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领域。
信息时代的发展使得电信领域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虽然有《反垄断法》的规制以及发改委的执行,但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产业,一部《反垄断法》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当前电信领域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其天然垄断地位、监管、主体形势等密切关联。
普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互通不畅、非法和无序的市场进入、电信资费恶性竞争、监管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动滞后。
监管当局一直把电信运营商的合并重组认为是避免电信业重复投资和恶性竞争、保证电信国有资产增值的药方。
言下之意,决定电信运营商绩效的主要症结,是刻意运营主体的数量过多,因此,只要用合并重组把运营商数量加以限制,就可以“一举定乾坤”。
但目前市场的事实已充分证明,即便有《反垄断法》的存在,对市场主体进行了多次的拆分,但《反垄断法》的执行依旧无法到位,也暴露了监管体系的诸多缺陷,因此函需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制。
(二)接受自然垄断性,但充分引入竞争
自然垄断并不表示完全垄断,也不表示该领域的任何垄断都是正当的。
一方面,可以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引入合适的竞争者。
举例而言,针对联通、电信在互联网接入领域的垄断,如果产业主管部门能在产业政策上,开放移动旗下的铁通,广电系统的广播电视网进入互联网接入市场,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能积极利用《反垄断法》打击在各地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宽带接入商对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可以达到既在互联网接入领域保持国家控制,又引入竞争,把市场激活的效果。
另一方面,对于其中本身不需要自然垄断的领域,应当开放,使其充分竞争。
结语
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最终的结果看来就是执法机关接受被调查企业的承诺。
但这应该不是执法机关的本意,而是在当前的体制下,执法机关承受了太多不该承受的压力。
特别是因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地位还不够高、独立性还不够强、权威不够大,它的执法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干扰,特别是来自上级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甚至还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中国反垄断执法当前存在不能对案件独立裁决的问题是很正常的,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国企还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府的保护。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案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迄今对国有大企业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真调查的第一案。
这个调查足以说明,中国《反垄断法》对待国有大企业不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从而大大提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地位。
这个调查事实上也富有成效,因为即便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出的整改方案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但它们过去那种肆无忌惮地排
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所收敛,宽带入网市场的竞争有了改善,消费者得到了一定好处。
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件也给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在不断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的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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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
不仅使本人树立了远大的学习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这门专业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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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论文过程中,我也学到了很多之前未学到的知识与经验,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