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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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概念
•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1、不动产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
•2、不动产权利
•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应当作广义理解。应包括不动产权利。•3、动产
•虽然物权法采用了比较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允许在物权法之外,通过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规定。物权法117条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
•4、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使用,通说认为是指按照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
•(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
•(二)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权利认定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通常应当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变动要件。
•而租赁等权利作为债权,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作为要件,只是债权合同有效成立即已设定。•房屋租赁的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具有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权利人有权对其权利加以处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转让出租等无须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也无须通知所有权人。
•而租赁等权利,其转租以出租人的同意为前提,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权的处分更加受到法律的限制。
•3、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不动产,也可能是权利。
•基于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用益物权设定时,其客体应当已经存在。
•租赁权等性质上为债权,其客体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出租人交付租赁物转移使用权的行为。•故而,租赁物的认定并不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必要。
•4、权利效力不同。
•作为物权,用益物权有排他、优先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租赁权虽然有优先效力,租赁权人基于其对租赁物的占有,也享有占有请求权,即在占有被侵夺、妨害等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占有、排除妨害等。
•但二者仍有较大区别。
•5、权利期限不同。
•用益物权为对他人之物长期稳定的利用权,故而其权利期限一般较长,其最长期限一般在30年以上。
•而租赁权为债权,为临时性的权利,法律对其期限的限制较为严格。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用益物权和所有权
•(一)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二)用益物权人通常是根据物的所有人的意志或者法律规定的设立,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其作为所有权上的负担,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是有期限性的物权,而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对物使用价值的支配,通常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而担保物权中并不对物加以利用。
•担保物权通常不涉及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
•(二)权利的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
•(三)权利变动的要件不同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
•(五)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六)权利的消灭原因不同
•(七)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节准物权
一、准物权概述
•(一)定义
•准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又称为特许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权。
三、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国家专有财产。
•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通过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来实现。
四、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不的权利。
•《水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取水权加以了规定。
五、养殖权与捕捞权
•养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中适于养殖的水或、滩涂进行养殖经营的权利。
•所谓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第二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