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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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T/BJW A 001-2019

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

Natural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20**-**-**实施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引言

本标准的推出,将填补国内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标准的空白,制定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产品的技术要求、开采加工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推进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稳健发展。

本标准在满足国标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前提下,对相关指标做了修订和调整。

----增加3项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pH值和钠,该界限指标同时也满足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卫生要求。

----增加2项微生物指标:粪链球菌和产气荚膜梭菌。

----调整了10个限量指标,该限量指标更优于国标GB19298中的要求:

四氯化碳从0.002mg/L降到0.0005mg/L;

三氯甲烷从0.02mg/L降到0.006mg/L;

耗氧量(以O2计) 从2.0mg/L降到1.0mg/L;

铅从0.01mg/L降到0.005mg/L;

砷从0.01mg/L降到0.005mg/L;

镉从0.005mg/L降到0.001mg/L;

汞从0.001mg/L降到0.0001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从0.3mg/L降到0.1mg/L;

总α放射性从0.5Bq/L降到0.1 Bq/L;

总β放射性从1Bq/L降到0.5 Bq/L。

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产品的技术要求、开采加工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9301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Natural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的,具有低钠低矿化度适用于婴幼儿的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婴幼儿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指0-36月龄的人。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水源水用于加工婴幼儿天然包装饮用水,水源水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其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GB 19298的要求。

4.1.2水源水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和本标准中4.3.2和4.3.3的要求。

4.2 加工要求

源水经处理后,检验指标按照4.3中的要求执行,其他指标按照GB 5749和GB 19298的执行。

加工过程不应添加食品添加剂。

4.3 感官及一般化学指标

4.3.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4.3.2界限指标及检验方法

界限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4.3.3 限量指标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4.3.4 微生物指标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4.3.5污染物限量

除4.3.3规定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3.6其他指标

按照GB 5749卫生要求和GB 19298中理化指标执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方法

感官、界线指标、限量指标按照GB/T 5750中的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按照GB8538中的检验方法。

5.2 水源水监测及频次

水源水的检验指标按照本标准4.1.2中的要求,监测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5.3 产品检验

5.3.1 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检验并确认包装容器外部清洁、密封、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本标准中第4部分感官、微生物指标。

5.3.2型式检验

按照GB 19298中的技术要求和本标准第4部分要求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d)水质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e)国家市场监督部门要求检测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量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6.1标识

产品标签除应按照GB 7718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标示水源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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