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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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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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张某与刘某打赌,双方约定刘某若在 10分钟喝掉一斤白酒,且不吐酒,张某就 给刘某200元钱并付酒钱;若刘某在10分钟 喝不完或喝后又吐出来,得支付给张某200 元钱并自付酒钱,刘某对着酒瓶一阵牛饮, 不一会儿酒瓶底朝了天,张某按照约定, 支付给了刘某200元钱和商店的酒钱。中午 饭时,刘妻发觉刘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经鉴定 刘某为酒精中毒导致死亡。张某的行为构 不构成犯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特征: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的情形: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 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 重结果的发生。
甲上山打猎,发现仇人在山上,遂躲在暗 处朝仇人开枪,将仇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 还构成犯罪吗? 甲上山打猎,发现猎物旁边有一个陌生人, 该人离猎物较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 开枪有可能将人打死,但打猎心切,开枪打猎, 结果将人打死。如果没有打到人,还构成犯罪 吗?
放任结果发生 轻信结果能避免 (行为人不反对、 (行为人反对、 不排斥结果的发生, 排斥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 结果的发生违背 行为人意志) 行为人意志)
是否违背意志,应该以行为时的客 观表现为判断依据。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概念 意外事件: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的损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章节重点-第八章
第8章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八章刑法
本案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有的心理态度。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 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 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 该人打死
犯罪主观方面
直 接 接 故 故 意 意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 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 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 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 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 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二)犯罪的概述
4、故意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 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与犯罪既遂。
案例一: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 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 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 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 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 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 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 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第八章违法与犯罪
行政制裁的种类
❖ (1)行政处分 ❖ (2)行政处罚(必须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
决定) ❖ (3)劳动教养
五、法律监督
❖ 法律监督分狭义、广义。 ❖ 狭义: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法定程度对法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 广义:法律监督是指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公民对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国家 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 根据监督主体来分,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 监督和党的监督。
三、违法的分类
❖ 1、违宪行为 ❖ 2、民事违法行为 ❖ 3、行政违法行为 ❖ 4、经济违法行为 ❖ 5、刑事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 法律责任分广义和狭义。 ❖ 广义:是指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 狭义: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
法律上的责任。(司法上常用此解释) ❖ 法律制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 犯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违法和犯罪是不同的概念,区别:违反的法律不同;社会危害 性不同;制裁方式不同。
第八章 违法与犯罪
第一节 违法
❖ 一、违法的概念 ❖ 违法: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
装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因 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法律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到破坏, 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犯罪主观要》课件
总结词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其中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详细描述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的认识,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故意。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犯罪故意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对于意志因素的判断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表现和情况进行分析,例如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悔罪表现Fra bibliotek主观恶性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犯罪目的与动机
总结词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或状态。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目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详细描述
犯罪目的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目的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犯罪目的和间接故意犯罪目的,以及简单犯罪目的和复杂犯罪目的等。
总结词
犯罪动机是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动力。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动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详细描述
犯罪动机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动机可以分为财欲、性欲、报复欲等类型,以及原始动机和衍生动机等。
犯罪目的与动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也有一定的区别。了解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主观恶性程度。
总结词
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所指向的目标或结果,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动力。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情况下,两者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某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财物,但其动机可能是出于报复或寻求刺激等其他原因。因此,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刑法第八章
倒,致其当场死亡。沈某见状,立即外逃。当晚11时许,在
外逃途中,沈某看到路上一人臂下夹着手包,一边走一边打 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想到其外逃不知何时是个终点, 需要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 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沈某到乡下亲戚家躲避一年多。 2005年10月11日,沈某外出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 车未锁车门,将车开走准备卖掉。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
2008年1月17日,在凯旋路上经营一家石材店的叶女士夫妇发
现5岁的儿子迟迟没有回家,随即报了警。傍晚,丈夫便收到 了一条勒索短信:“你的孩子在我手上,请给我准备20万元 钱,等我电话,你只有2天的时间”事发第二天,警方在距离 凯旋路20多公里外的青浦沪青平公路旁,找到了被害男孩的
尸体。根据线索,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他对其
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 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
定为强奸罪
D 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
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 程某(男,14周岁)因买篮球和小吃等欠账70余元,
为了还账,便于2002年4月21日7时许,从家中走小路到泸县 某镇国营酒厂其爷爷(70岁)的住处,乘爷爷不备时,盗窃 其爷爷枕头下的70多元现金。后程某又捡了半截砖头砸办公 桌的锁时被其爷爷发现,其爷爷称要将此事告知其父母。等
行死刑,人民法院均顶住压力,坚决拒绝。如何理解刑事责
任的本质?应否终止对张某执行死刑?
王某、蒋某是某人民银行的金库看管员,对工作一向认真负
责。2000年8月某日夜王某值夜班,凌晨两点左右,三个歹徒
第八章 盗窃、抢劫与诈骗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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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诈骗犯罪心理
一、当前我国诈骗违法犯罪的一般情况 当前我国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严重,呈现出以下
几个特点: 1.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 2.诈骗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 3.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 4.手段不断变换,种类越来越多。 5.跨境犯罪越来越突出。 6.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7.诈骗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也包括跨境犯
为兴奋型、外倾型,性情暴躁、行为鲁莽,报复 心强,心狠手辣,喜欢攻击,争强好胜,具有高 敢为性。
3.能力。 4.兴趣、爱好。抢劫犯罪人对武侠小说、动作
片等暴力、色情影片比较感兴趣,并乐于模仿, 很多人都经常沉迷于酒吧、歌厅、网吧、地下赌 场等娱乐场所。
三、抢劫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1.凶残性。 2.强制性。 3.系列性、流动性。 4.团伙性。 5.行为对象。抢劫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
三、盗窃犯的行为特征 (一)偷窃犯的行为特征 偷窃犯有预谋型、机会型和冲动型。
(二)扒窃犯的行为特征 扒窃分子在作案前的表现主要有四种:①乱窜,
扒窃分子在电汽车上或车站里是两头窜动,在商 店里是上楼下楼到处转,以物色扒窃对象。②尾 随,扒窃分子选中了对象后,紧紧尾随其后,以 便寻找时机作案。③钻挤,扒窃分子在上下车或 抢购物品人多拥挤时,不往空当钻,专往人边挤。 ④试探,扒窃分子在未弄清被扒对象是否有钱的 情况下,用胳膊的下部或手背试探被扒人的衣兜, 或借行车的晃动而前后偏向的机会,接触被抢占 人的身体,看看拟扒对象反映如何,然后靠近对 方,用手掏或刀割法行窃。
(二)情绪与意志
抢劫犯罪人多情绪不稳定,易激动,情绪反应速 度快、强度高。尤其是在犯罪现场,与被害人直 接接触,情绪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抑止犯罪的意 志薄弱,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取得财物和自身安 全上,被害人的反抗经常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3、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 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 • 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 实施某种行为。 • 例如,行为人在黑暗中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 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行为人没有放火罪 的犯罪故意,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意义上“故意”。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 述
•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主观上是有恶性的!
•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
的、犯罪动机、无罪过事件、 认识错误
• 二、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案例7】
• 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 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 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 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 ;乙说先把火熄灭掉,不然会起火;丙说 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 ?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 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 下奔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 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 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的火 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都是有认识的,那 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 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
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常常导致
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 犯意转化主要有两种情形: • 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在实行阶段转化 彼犯意——以实行阶段行为性质定罪 • 2、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以
2015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上)
• •
•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 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 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 果的认识。 • 选项A说法正确。 •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 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 来说,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 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 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 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说,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
其次,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 特定的:有的犯罪只能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 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 内容也有所不同。 • 罪过不仅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支 配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法实施特定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特定罪过及罪过内容,自然不成立此种犯罪。 • 第三,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 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聚众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
•
根据道义责任论,人都是有理性的,对于是否实施危 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都有完全选择自由,实施 与不实施都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即在主观方面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这种心理态度 使其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国家认定其行为犯罪并给予 刑罚处罚,首先是合乎情理的;同时也是必要有效的,可 以促使其今后正确进行意志选择,不要选择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从而达到了预防犯罪目的。 • 相反,如果一个人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 观上无罪过,而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导致,这样认定他的 行为构成犯罪,就失去了合理性,定罪量刑也达不到预防 犯罪的目的。所以,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意志自由基础 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主观根据。
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_2
课前案例三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甲发现猎物 旁边有一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此人 站的位置很危险,但同时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 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
课前案例四
甲上山去打猎,发现猎物,准备射击。猎物旁边突 然出现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但甲没有 发现猎物旁边出现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2020/9/30
20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
依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是意志因素的不 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2020/9/30
21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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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
2020/9/30
23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020/9/30
24
间接故意
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②意志因素:放任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图放火烧毁会计 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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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表现形式: ①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丈夫毒妻害子 ②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突发性捅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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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讨论(1):犯罪的内容是否要求包含刑事违法性认 识? 讨论(2):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犯罪中对幼女的明知 情况?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讨论(1):犯罪的内容是否要求包含刑事违法性认 识?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
一是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一天晚上,张三跑到李四的家门口从门缝向里 故意杀人罪 张望,看见屋里有个人影一闪,从体形上看与 李四是一模一样(李五),于是开枪射击,结 (既遂) 果打死了李四的弟弟。
故意杀人罪 •一天晚上,张三从院门往里看,李四院子内一
(未遂)
棵大槐树下面有一条黑影,张三以为是李四, 于是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李四的驴。
3、行为工具或手段的认识错误
1 某甲想生儿,他已 经有一个女儿(1岁), 他想毒死她。就向他 妈要砒霜。他妈怕儿 子干傻事,不给砒霜 肯定要到别处去弄, 所以就包了一包面粉 给某甲。某甲喂女儿 吃下,女儿无恙。
货车司机甲马马虎虎将物品装上车后,超速行驶, 致使车上的物品掉下撞死正在路边步行的乙。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两个基本特征: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教学案例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
•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 。
• 预见义务,来源于三方面:a法律的规定;b职务、业 务的要求;c公共生活的准则
• 按照通说,即主客观统一说,应以主观标准为基础, 结合行为当时的外部环境和客观条件来衡量。
•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在认识因素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 1.何为明知?
• 例:甲盗窃乙的汽车。对甲的主观思想可从两方面 分析:从事实认识角度,甲计划把乙的汽车悄悄弄 走。从是非认识角度,甲悄悄将乙的汽车弄走这件 事是对还是错?法律认为这样是犯罪,同时一般认 识也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甲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成立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 1.定义: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 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后 果; • 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反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 • 就司法实践操作来看,只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认 识因素不需要证明意志因素。
• 常见情形:交通肇事罪,失火罪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 一、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主要表现: • ①客观原因; • ②主观原因。 • 二、意外事件 • 广义的意外事件 • 狭义的意外事件 • 是指行为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二造成损害结果
的情形。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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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法定性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态度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三)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三)不能简单地用结果逆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的内容(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①对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即明知实行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③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
如特定犯罪所要求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①社会评价要素: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也就是说认识到“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即可。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注意: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作为义务,才成立不作为犯罪。
但是,只要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具有认识,就应认定其对作为义务有认识。
(3)对无违法性阻却事实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例如假想防卫)。
2.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的程度(1)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
(2)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1.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
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虽不希望、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该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一)直接故意1.直接故意的概念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基本形式(1)“明知+必然会+希望”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2)“明知+可能会+希望”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间接故意1.间接故意的概念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的基本形式间接故意的基本形式可表示为“明知+可能会+放任”。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由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区分犯罪故意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故意1.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及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2.日常生活中所讲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
第三节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15条第1款)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成立条件1.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条件,过低估计了不利条件,而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涉及三种基本类型: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成立条件1.认识因素: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或行为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没有预见的原因并不是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即由于缺乏必要的注意而完全没有认识;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不同罪过之间的辨析(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1.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2.意志因素不同(关键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持无所谓的态度,是不反对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没有想到真的发生了危害结果。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认识因素(关键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已经有所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都是懊悔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是轻信结果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因疏忽导致结果的出现。
(三)不同罪过类型的辨析顺序不同罪过类型的判断,可依循以下顺序进行:1.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若肯定,可确定行为人属直接故意。
2.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有认识,如果无认识且行为人应当认识,则可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3.在排除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后,只剩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行过失的区别问题,由于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对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均有所认识,因此,可将二者的区分关键确定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若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不反对的态度,则可确认为间接故意;若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态度,则可确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与相关罪过的关系注意:行为人在结果发生的时刻虽然不可能避免的结果发生,但此前的时刻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此前时刻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有可能认定为过失。
(四)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说能否排除或阻止结果发生。
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是不作为犯罪。
三、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一)犯意转化1.犯意转化的含义犯意的转化,是指行为人在预谋犯罪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从一种犯罪故意转变成另一种犯罪故意。
2.犯意转化的具体情形(1)预备阶段的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通说认为,应采用“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为主,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为辅”的原则认定犯罪。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是指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通说主张,采用“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以变更后的犯意为准);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以变更前的犯意为准)”原则认定犯罪。
(二)另起犯意1.另起犯意的含义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行产生新的犯罪故意。
另起犯意是在前行为已近终了的情况下另行产生新的犯罪故意而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犯意转化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
2.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辨析(1)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犯意转化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而进行的犯意变更,即发生在犯罪继续过程中;另起犯意则是在前一犯罪行为出现停止形态的情况下而另行产生的犯罪故意。
(2)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犯意转化通常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实施的行为;另起犯意既可以针对同一被害对象,也可以针对不同被害对象。
(3)法益的具体情况犯意转化通常所针对的是同一或者同类法益;另起犯意则在多数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不同。
(三)行为对象转换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
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应数罪并罚。
四、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1.犯罪目的的含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2.犯罪目的的机能(1)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
(2)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3)在部分犯罪中目的的内容也会影响量刑。
3.犯罪目的与目的犯(1)目的犯的含义对于以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被称为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
(2)目的犯与刑法规定的关系①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即以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目的犯。
(2)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