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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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

【信息时间: 2010-3-23 阅读次数:4936】【我要打印】【关闭】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定-核发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1份(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设计方案2份以及光盘1张(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纸编制规则》要求,具体见附件);

4、环评审定意见原件1份;

5、需要提供交评的请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及审查意见各1份;

6、规划条件中要求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7、高层建筑影响住宅日照的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8、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红线图1份;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红线图1份;

9、自有土地的改扩建需提交规划设计条件、设计范围红线图、房屋产权证明(含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复印件1份;属原地原面积翻建还需提交测绘报告、属危房需还提交危房鉴定报告;

10、方案变更提供方案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图纸(含光盘1张,光盘要求同上);

核发内容:

1、《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1份;

2、批准方案文本1本;

备注:

1、需提供复印件的,须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2、行政许可前需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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