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及其结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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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及其结构探析

作者:田文英…文章来源:互联网更新时间:2006-7-23 9:39:02

编者按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历史机遇下,知识产权人才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国内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人才问题,更多的局限于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审查与管理等法律实务界;国内企业只有在对外贸易中遇到知识产权壁垒时,才忙前忙后地“临时救火”;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结构、内涵等尚未界定清楚;从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和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问题才刚刚起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工作的启动、“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建设宏大的知识产权创造人才队伍和工作队伍,不仅是两大战略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保证两大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由此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结构和内涵就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人才与知识产权人才

“人才”是一个大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人们对于“人才”的理解也越来越趋于理性化、客观化。特别是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对人才的定义进行了新的阐释:“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这个定义广泛吸收了人才学的研究成果,更加全面、具体、明确地表述并突出了人才的广泛性、大众性,充分体现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而使人才定义更具有时代感和导向性,使人才概念不仅是一个人才学学术概念,而且是对人才工作和人们成才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的科学的人才观。

人才的定义回答了“人才是什么”的问题,而人才的标准解决的是“什么人是人才”的问题,也有人称其为人才的属性、人才必备的条件等。有学者将人才的属性概括为:时代性和社会性;内在素质的优越性;社会实践性:普遍性和多样性;劳动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超常性;能力的差异性:作用的进步性。

相对于“人才”的大概念,知识产权人才只是一类专门人才的总称。目前,虽然知识产权人才已经升级为国内社会异常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概念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人们往往将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或法律实务的专门人才统称为知识产权人才。

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张乃根教授指出: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素养和一定实践技能的专门人才。以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为代表的一批专家,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市场需求等具体问题展开了相关研究。然而,无论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还是使用、吸引,都必须先对知识产权人才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

一切都必须建立在理清其结构和必备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

二、知识产权人才结构的几种观点

随着知识产权人才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研究人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人才、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等名词频频出现在各类书刊报章、学术论文、新闻报道中。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结构有以下两种划分:1.知识产权人才包括知识产

这个定义广泛吸收了人才学的研究成果,更加全面、具体、明确地表述并突出了人才的广泛性、大众性,充分体现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而使人才定义更具有时代感和导向性,使人才概念不仅是一个人才学学术概念,而且是对人才工作和人们成才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的科学的人才观。权创造人才和工作队伍

这种人才结构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的讲话。可见,在这里知识产权人才的结构被划分为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是从宏观上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把握和划分。目前,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是一个庞大的人才体系。只是两种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素养和一定实践技能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这种分法认为是从广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划分。要做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需要对其进行更加明确、细致地划分。如此确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才能更加准确,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2.知识产权人才分为研究型和实务型

这种人才结构的划分是从狭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划分。应当说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才。有人将其称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在2005年中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讨会上谈到,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分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研究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大学的教学工作和某些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这种专门人才社会需求小。实务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工作,如专利律师、企业法律部企业人员等,这种专门人才社会需求大。

这种划他方法主要是以从事的职业及其内容来进行划分,对于人才培养来说是一种科学的划分方法。然而,随着科技、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的作用和地位凸显出来。这类知识产权人才不仅从事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的研究,而且在涉外法律纠纷等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人才并非是单纯的研究型人才,或实务型人才,而应该被单独划分出来。

三、知识产权人才结构及其知识结构

应该说目前国内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划分是各有千秋,一些。官方或者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划分也只是在小范围内被得到认可和推广。然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和落实,都对知识产权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据知识产权人

才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可将其细分为五类,即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知识产权研究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和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就是创造知识产权的人。一般来说特指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人员,应当说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还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包含文学艺术领域)的各类人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任务对社会科学领域(包含文学艺术领域)的各类人才缺乏足够的重视。实践证明科技人员并不一定都能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知识产权创造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创新意识和能力,还必须掌握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这就是知识产权创造人才不同于一般科技人员的重要区别所在。

当前,国家全面推进的科技人才教育模式改革,已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造能力,但在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方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据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高校学生中接受过知识产权相关教育的人数不足总人数的5%。进入21世纪,知识产权将伴随我们创造科技新时代,具有创新能力的新一代高等学校培养的毕业生,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人才,未来科技进步的主力军。如果这批人没有知识产权意识,不掌握合理合法地利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常识和技能,如何能够适应我国乃至国际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呢?毋庸置疑,在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十分紧迫与必要的。对其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整体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培养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的法律意识,建立知识资产市场运营的灵感,具有知识产权情报利用的能力。

知识产权研究人才。知识产权研究人才主要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应用对策的研究人才。

随着世界科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单一问题,而是与经济、政治息息相关的。因此,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也不能只局限于法律界,而应该更多地延伸到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科技发展的协调;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资本化等问题。由此对于这类研究型人才的要求则与时俱进地发展成为具有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经营、外语、网络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综合型、经营型的高级知识产权研究人才。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主要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行政管辖范围内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它需要较高的知识水平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我国企业内部机制,导致了企业政策分析自主创新能力较差。加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企业对市场机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常识及知识资产市场运营的技巧知之甚少。例如,2004年印度洋大海啸灾难援助中.在班达亚齐灾区,随处可见的帐篷、医疗器械、商品以及方便面、矿泉水等救援物资,几乎全是国内名牌产品。遗憾的是对这些质量上乘、品种齐全的援救物资,当地人大都不知道是从中国来的。因为许多援救物资上是清一色的汉字,就连简单的“Made in China”也没有,更无从得知是中国哪一家厂家的品牌了。此类教训在国际活动中比比皆是。

中国正在崛起,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世界。随着大量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在欧盟、日本、美国市场的成功,也带来对当地市场的挑战,针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遏制性法律行动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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