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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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电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压力锅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140 kPa,额定容积不大于10L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压力锅。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介质(如尘埃、可燃气体等)的特殊环境下使用的电压力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压力锅 electric pressure cooker

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压力的电加热烹饪器具。

3.2 额定工作压力 rated working pressure

由制造厂商为电压力锅标称的最大工作压力。

3.3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工作时锅内最大表计压力值。

3.4 安全压力 safety pressure

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动作时锅内表计压力值。

3.5 泄压压力 release pressure

泄压装置排气或降压时锅内表计压力值。

3.6 破坏压力 collapsing pressure

电压力锅能承受的最大表计压力值。

3.7 工作压力控制装置 working pressure control device

控制电压力锅在工作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的装置。

3.8 安全压力控制装置 safety pressure control device

在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失控状态下,控制电压力锅在安全压力范围内动作,保证安全的装置。

3.9 泄压装置 pressure-relief device

在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失控状态下,控制电压力锅在泄压压力范围内排气降压,保证安全的装置。

3.10 受压弹性部件 pressure-receive spring components

直接承受锅内压力并通过其弹性变化来控制工作压力的部件。

注:其它有关术语和定义见GB4706.1、GB4706.19。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按内锅额定容积分为: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L。

4.2 型号命名

C Y □ □ □ □ -□

功率(以额定功率的1/10表示)

设计序号(制造厂商自定)

规格(以内锅额定容积升数

×10)

保温(带自动保温代号B,无自动保温无代号)

型式代号:(采用压力弹性控制方式代号Y,温度控制方式代号W,压力与温度双重控制方式代号S , 其它控制方式代号Q)

电压力锅

厨房器具

示例1:CYYB50 A1—150

表示设计序号为A1的采用压力控制式自动保温电压力锅,内锅额定容积5.0L,额定功率

1500W。

示例2:CYW35 A—120

表示设计序号为A的采用温度控制式不带自动保温电压力锅,内锅容积

3.5L,额定功率1200W。

5 要求

5.1 标志

电压力锅上标志应清晰可见、内容齐全、经久耐用。

5.2 容积

电压力锅内锅的实际容积应不小于额定容积的95%。

5.3 卫生要求

5.3.1电压力锅与食物和蒸汽接触部分卫生要求应符合GB9684、GB11333、GB11678的规定;

5.3.2与锅内气体和食物接触的橡胶件和密封圈卫生要求应符合GB480

6.1的规定。

5.3.3新开发的材料必须经国家相关机构鉴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5.4 合盖安全性

电压力锅在正常合盖位置上合盖率不大于85%或在非正常合盖位置时,锅内压力不得超过

4kPa。

5.5 工作压力

工作压力上限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0%。

5.6 密封性

锅内蒸汽压力在30%额定工作压力至最大工作压力范围内,不应有滴水和明显漏气现象。5.7 保温温度

具有保温功能的电压力锅,保温温度为60℃ ~80℃。

5.8 安全压力

安全压力为1.2倍~2倍额定工作压力。

5.9 耐热压

按6.2.9试验后,仍能满足5.5、5.6的要求。

5.10 开盖安全性

当锅内压力在4kPa以上时,受压的锅盖应不能打开。

5.11 防堵安全性

电压力锅应有防止排气通道堵塞的防堵安全装置,按6.2.11试验时,其表计压力值不应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

5.12 泄压压力

锅内压力应在3.5倍额定工作压力(最大为350 kPa)之前自动泄压排气,并释放到安全压力以下,压力不得上升;泄压后应符合5.18.8的要求。

5.13 零部件

5.13.1 电压力锅应有独立的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和泄压装置,并且在同一锅上安全压力控制

装置应先于泄压装置动作。

5.13.2喷涂件应符合QB/T2421相关的规定。

5.13.3内锅应有最大使用容量的标记。

5.13.4带有提手的压力锅提手强度要求按

6.2.13.3试验后,提手应不松动,不变形、无裂纹、脱离等异常现象。

5.14 耐用性

5.14.1开合盖耐用性按正常工作方式开合盖20000次后应符合开盖和合盖安全性。

5.14.2受压弹性部件经受最大工作压力20000周期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工作压力变化应在10%之内。

5.14.3主加热器和附加电热元件经受500周期的快速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

5.14.4控制主加热器的部件工作30000次后应能正常使用。

5.15 保护功能

应具有无锅和空锅的保护功能。

5.16 破坏压力

电压力锅破坏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6倍;按6.2.16试验,电压力锅所有部件不应与锅体脱离。

5.17 密封圈

5.17.1 耐酸性

密封圈按6.2.17.1试验后,体积的膨胀变化不得大于25%,或皱缩1%。

5.17.2 耐油性

密封圈按6.2.17.2试验后,被测物品的重量不应增加20%以上。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 环境要求除特殊要求外,试验应在以下环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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