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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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

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

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机关

团体

企业

学校 等 单 位应

协助 处 理 因 电 梯使 用 安 全所 发 生 的 矛盾 纠 纷 当 开 展 电 梯使 用 安全法 律 法 规和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第 四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普 及 工 作

倡 导 文 明 乘梯
梯使 用 安 全 相 关 的 活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使 用 安 全 所 发 生 的 矛 盾 纠 纷 本 办法 所 称 的 电 梯
自 动扶 梯 和 自

协助 有 关 部 门 做好

包括载人




电 梯 电 梯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隐患 整改

常 监 督检
动 人行道 等



为 了 加 强 电 梯使 用 安全 工 作
预 防 修 资 金


无 维 护 保 养 单位 电 梯综 合 治 理

建 立居
和减 少事 故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安 全


根据

中 华民 自 主 协商 决 定
基 层 组 织 协助 推 动

政 府 补助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安 全 法 本省 实 际

具体 范 围 按 照 国 家 特 查 等 安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种 设 备 目 录 确 定 社 区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政府

湖北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湖北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附件二
附件三
附则
1.电梯、起重机和作业场所危害分级的检验周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2.检测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按统一制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为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所需的现场清理、搭脚手架、工作台、清锈、打磨和搬运载荷等辅助工作由受检单位负责和支付费用。

检验单位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应酌情减收检验费。

4.参与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安全认证的产品检验、安装检验和在用设备检验的人员差旅费由受检、受审单位支付。

5.检验不合格的需进行复检时,按原检验费的30%—40%收费。

6.由于受检单位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使检验人员到现场后不能按期进行工作时,由受检单位支付误工损失费。

7.由于受检设备状况不好,需增加检测项目的,按增检项目增收费用。

8.事故鉴定、综合评价及标准中未列的检测检验工作,按实际检测检验和分析鉴定所发生费用收取。

9.表列收费标准均包含人工工时费。

需单独计算人工工时费时,按下列标准执行:
高级技术人员9元/时;
中级技术人员7元/时;
其他检测人员5元/时计算。

10.受检单位要求检验机构出车,按往返里程每公里0.50元收费,不足20元按20元收取。

11.本标准未列检验项目,由受检单位与检验单位双方商定。

12.金相检验、化学元素分析,按物价部门批准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或按发生的工本费收取。

13.全省劳动部门所属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检测检验单位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14.随着工作的发展,新增项目的收费标准将由劳动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然而,电梯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关于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北省电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可靠。

二、电梯的建设与维护1.电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委托正规的民营或国有企业进行施工。

2.电梯建成后,应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验收并颁发合格证明。

3.持有合格证明的电梯,应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包括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维修情况。

4.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电梯的使用安全1.电梯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电梯使用人员应熟悉电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电梯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电梯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电梯内应标明最大载重量和最大乘客容量,在超过规定载重量时,电梯应自动报警并停止运行。

5.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客应按照指示进行安全疏散,不得盲目拆门或自行行动。

6.电梯使用场所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电梯的定期检验1.电梯的定期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的各项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合格后,应颁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加贴标志。

五、对违法行为的处理1.发现违法操作,由电梯使用单位进行警告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使用。

2.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建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和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提升电梯的运行安全性,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保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商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使用电梯的场所。

第三条电梯的分类:根据用途和载货量不同,电梯分为乘客电梯、货梯和专用电梯。

第四条电梯的安全责任:电梯的产权单位及其管理人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的目标: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提升电梯服务质量,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规定第六条使用者应遵守电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梯,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禁止擅自改变或关闭电梯的安全装置、控制设备,禁止堵塞、占用电梯门口,禁止故意损坏电梯设备。

第八条使用者在进入电梯时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闯入关门的电梯,禁止扒门和轻触开门装置。

第九条使用电梯时应有序排队,不得争抢乘坐电梯的权益。

第十条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等物品禁止乘坐电梯,禁止乘坐超载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维修期间,禁止使用维修中的电梯,维修单位应设置醒目标识。

第十二条电梯内禁止吸烟、嚼口香糖、吐痰等行为,禁止乱丢废弃物,保持电梯内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禁止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携带动物进入电梯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电梯管理人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制定电梯日常检查、维修、运行记录等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电梯管理人应确保电梯配备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电梯管理人应设置电梯使用安全提示标识,提供电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通知维修单位。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使用者,电梯管理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乘坐电梯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违规使用者承担,电梯管理人应积极协助受害人维权。

黄冈市地方技术规范

黄冈市地方技术规范

黄冈市地方技术规范黄冈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试行办法)2020-4-25 2020—5—20实施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黄冈市物业管理服务业协会前言本标准参照建设部建住房物[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武汉市地方技术规范《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冈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黄冈市辖区内物业行业诚实信用考核体系。

业主大会招聘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黄冈市物业管理服务业协会。

黄州区物业管理局、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黄梅县住建局、罗田县房地产管理局分管物业的领导参加本标准初稿的审议。

起草编辑人员:李树民闵绍周邱宏郭海燕成勇审核校对人员:邓珂黄冈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黄冈市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分级和各星级服务要求。

1.2.本标准同时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服务和管理,在物业服务实践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增减服务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2.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文件)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2010年10月2日8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实施)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1998年1月1日施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第200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388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第22号)黄冈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黄冈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31日施行)黄冈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1月1日施行)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6895.23低压电气装置第 6 部分:检验GB/T 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鄂财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4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安全原则】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保监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七条【资质要求】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责任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新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社会组织】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电梯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电梯
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报告电梯故障,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
维护工作,保证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乘
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有效地处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除、封闭或者停用电
梯设备,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梯的应急演练,确保在发
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乘客,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对于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不得擅自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电梯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档案,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故障处理情况,确保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门山电梯运营模式

天门山电梯运营模式

天门山电梯运营模式1. 引言天门山电梯是中国湖北省天门市的一项重要旅游设施,也是世界上最长的高山电梯。

该电梯建于2002年,是连接天门山山脚和山顶的主要交通工具。

天门山电梯运营模式是指电梯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包括票务销售、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

本文将全面介绍天门山电梯运营模式的相关内容。

2. 票务销售天门山电梯的票务销售主要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售票窗口进行。

游客可以提前预订电梯票,也可以现场购买。

为了方便游客,天门山电梯提供了不同的票种选择,如单程票、往返票和套票等。

此外,天门山电梯还为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人参观。

3. 安全管理天门山电梯非常重视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游客的安全。

首先,电梯设有监控摄像头,全天候监控电梯内外的情况。

其次,电梯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另外,天门山电梯还配备了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在高风险天气条件下,电梯可能会停止运行,以确保游客的安全。

4. 维护保养为了保证天门山电梯的正常运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非常重要。

电梯公司会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包括电梯设备的清洁、润滑和检修等。

在维护期间,电梯可能会暂停运行,但会提前通知游客,以免造成不便。

5. 游客体验天门山电梯不仅仅是一种交通工具,更是一种旅游体验。

为了提升游客的体验感,电梯公司不断努力改进服务。

首先,电梯内设有舒适的座椅和空调设备,让游客在旅途中感受舒适。

其次,电梯内还播放着旅游宣传片和音乐,为游客提供娱乐和知识。

此外,电梯公司还与周边的景点、餐厅和酒店合作,为游客提供一站式的旅游服务。

6. 社会责任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天门山电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电梯公司关注环境保护,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其次,电梯公司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支持教育和扶贫事业。

此外,电梯公司还定期组织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四章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13
•【字号】公告第1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住宅电
梯配置和选型标准》的公告
第11号现批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DB42/T 1303-2017,自2018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出版发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3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鄂市监特设函〔2020〕25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市监特设函〔2020〕2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8〕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电梯制造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各有关检验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制定了《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4日湖北省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8〕38号),推进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工作,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水平,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电梯维护保养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物联网监控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

附件1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维护和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对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测项目进行收费。

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

对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

第八条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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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388号《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6年6月14日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第五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第九条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十)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

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

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 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十五条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条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出厂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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