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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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关于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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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一国立法为了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而制定的一部专门的法律。
在合同法中,有许多涉及到合同关系的专业名词,这些名词是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一些重要的名词,并进行详细解释。
一、合同合同是指为实现法律目的,双方之间明确的意思表示,产生制造、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二、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表达意思达成协议的过程。
订立合同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成立三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对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指受要约方表示接受要约,并对要约的内容不做重大修改。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订立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约定合同中的约定是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达成共识的表达。
约定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名词,它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共同意愿,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四、权利合同中的权利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主体权益。
合同中的权利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特点,合同双方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达成合同目的。
五、义务合同中的义务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当事人的义务,一方的辞职或不履行可能导致违约和责任。
六、违约合同中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后果。
七、履行合同中的履行是指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八、解除合同中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九、无效合同中的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可以基于无效合同主张权利和义务。
十、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工作。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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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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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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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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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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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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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7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四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五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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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7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10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11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侵害对象期待的债权现实的债权表现形式明示毁约、默示毁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12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13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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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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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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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承诺。
竞买:指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附随义务: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食用原则或者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方当事人产生恐惧闪与之订立合同的行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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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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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第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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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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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第一篇: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不安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7、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8、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9、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10、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11、担保: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12、人的担保: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13、物的担保: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14、法定担保: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的担保方式。
15、反担保: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16、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7、抵押权: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8、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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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3.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
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4.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
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5.解约条款: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以合同形式,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条款。
6.加害给付:又称加害履行。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遭受履
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7.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
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9.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
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但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10.违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移转。
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情形。
12.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
债务的行为。
13.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
14.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5.从合同:需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16.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7.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
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
1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
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9.合同的格式条款: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20.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21.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22.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3.建设工程分包和转包: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所谓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禁止转包。
24.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
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25.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6.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
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27.可预见规则(见讲稿或法条)
28.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明示毁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毁约)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9.不可抗力: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0.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