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单据丢失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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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丢失有风险

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单据遗失的概率大约为1‰。虽然概率很低,但是一旦遇到就会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单据丢失会导致以下风险:

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因为信用证项下的单证除提单外,还有发票、箱单、数量证明、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没有这些文件,进口商将无法报关提货。

全套单据被他人持有后,可能造成恶意提货的损失。

货物到港后,如无法及时提货,超长时间滞留在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滞港费、仓储费等杂费。

出口商将无法及时收汇,以及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如何应对

在单据遗失的情况下,进口商最关心的是及时提货,出口商则最关心安全收汇。

因此,对出口商而言,首先要确认货物的下落,要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单据丢失的情况,并确定货物下落,切忌随意放货。

其次,要求快递公司出具中英文遗失证明,以便向开证行证明单据确实已经遗失。根据UCP600的规定,在受益人向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交单,而且指定银行已经审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仍然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受益人可以凭副本单据和遗失证明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再次,出口商应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明该提单作废,以便于船公司重新签发提单或者办理电放(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凭货代电报指示放货)。

最后,在交单和提货上有三种解决办法。

重新签发提单。如果信用证没有失效,而且交单期没有过期,出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出具以船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由船公司重新出具提单。然后,出口商制作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向开证行重新交单。如果是“记名提单”,只要提货人证明自己身份即可电放;但如果是“指示提单”就比较麻烦,承运人通常会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时提供相当于货值或者双倍货值的担保金,担保金期限长达一年,这对货主而言会是个沉重的负担。

银行担保,副本交单。开证行同意副本单据付款,出口商委托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协助进口商提货。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准备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副本,只要副本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承诺承担付款责任。与此同时,出口商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由银行承担进口商无单提货所产生的风险,以实现进口商及时提货,出口商安全收汇的双赢目的。

电放货物。双方达成协议,开证行承诺在收到副本单据后,若副本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则向承运人申请电放货物,使进口商可以无单提货。

厘清各方责任

交单行

交单行对单据丢失不负有责任。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对有关责任的问题有明确的说明: 1)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2)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快递公司

根据目前的《邮政法》,快递公司对于丢失单据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比如EMS对于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400元。对于动辄上万美元,甚至几十万美元的出口单据来说,这样的赔偿额度就基本豁免了快递公司丢失单据的责任。

开证行

依据UCP600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并且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在此案例中,虽单据丢失但I银行作为开证行仍不能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由于单据丢失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因此外贸商在邮寄全套提单的时候,最好前后两天分两次邮寄,以降低单据丢失的概率。此外,要选择服务好、投递准确率高的快递公司。同时还要选择服务水平高的银行,以便在出现意外情况后,银行能够提出专业化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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