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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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在其他国家,早已开展了相关的保护工作,据我们采访过的专家介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则起步较晚。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也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一些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开始在国内层面采取了版权法或者准版权法

的模式(quasi-copyright framework)为其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民众对于其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可程度也较高。

在立法上,我国也已经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现已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望在今年进入人大常委会议事议程并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而对于此,许多市民其实并不清楚,他们或则没有听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或则不明其义,或则不知其所指。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寡闻并不是我们担心的关键,最为关键的是民众,尤其是青年人对于一些传统文化的渐行渐远。

浙江省在XX年年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了一些保护、抢救工作,但是由于保护才刚刚开始,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就如我们此次采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家而言,不少地方政府的“建设性破坏”正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破坏,政府在保护中有一种“重名录申报、轻实际保护”的倾向,许多保护资金难以落到实处,青年人对于传统文化的接受度不高,许多地方的宣传工作停留于运动式、政绩式、任务式的宣传,但是收效却甚微等等。并且,现在许多省份也有相关保护条例出台,但是千篇一律在强调责任与义务的时候却鲜有立法者关注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于公众强调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却很少在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公众的受益方面(如获得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切实宣传与教育等)进行有效地建树,公众如果只有保护之义务,而无保护之受益权利,何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在我国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之下,对于公众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对于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的探讨显得非常有必要。

有鉴于此,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希望对于保护现状进行客观的了解。调查显示,宁波、温州两市市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本地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比较熟悉,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保护和宣传状况之差异有着不同的际遇,梁祝传说和温州鼓词最受市民关注。可喜的是,虽然绝大多数市民并不了解非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非遗走上法治轨道表达了相当

高程度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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