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实验费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实验
费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6.06.13
•【字号】甘价费[1996]126号
•【施行日期】1996.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实验费等项
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6]126号)
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省电大实验费等项收费标准的函》(甘教财发(1996)016号)悉。
经研究,并参照其他院校同类型收费情况,同意对电大学生实习实验费,考试费,音像磁带复制费、学生证工本费等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实验费由现行每生每次5元调整为8元
;
二、考试费由现行每生每门课5元调整为10元
;
三、音像磁带复制费:复制录像磁带大小1/2由现行每学时8元调整为12元,录音磁带复制费由现行每盘1元,调整为2元
;
四、学生证、准考证、结业证工本费由现行每证0.80元调整为3元。
五、上述项目的标准调整后,有关计费规定仍按甘教委发(1992)96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标准调整后,请各教学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标准调整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34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34号)兰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政协兰州市委员会提案、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中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请示》(兰价费发[2007]1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费用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用问题初中毕业生会考费是省上明令取消的项目,对此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答复省教育厅、兰州市政府及部分市州的请示中已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04号)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初中毕业生会考费。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将初中会考考试费调整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179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中学毕业年级假期授课收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规定: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甘价费[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249号2002年9月5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转报西北民族学院<关于兰州桃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2]19号)收悉。
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国家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精神,根据兰州桃海学生公寓的投资和室内设施配套情况,并兼顾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现将西北民族学院、兰州铁道学院、甘肃政法学院的学生入住兰州桃海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5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执行过程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住宿费。
三、你厅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督促有关单位将桃海学生公寓的成本核算资料一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收取原则(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我省农村地区学校的划分范围按甘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甘价费[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3]249号2003年8月25日)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我省自2002年秋季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对促进学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但是,全省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学校公示措施不落实,公示内容不规范,甚至出现了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等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那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的规定,现将做好今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和制度保障。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收费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教育收费公示义务。
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甘价费[2002]20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甘价费[2002]208号2002年7月22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转报<甘肃省保育院关于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请示>的函》(甘教财[2000]6号)收悉。
鉴于省保育院多方筹措资金,已将该院建成省内一流保育院,加之你厅已将其确定为省级示范保育院试点单位,以带动全省幼教水平的提高,为了使教育成本和教育投入得到相应体现,按照优教优价的原则,并兼顾兰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按示范保育院的性质重新确定省保育院的收费标准并试行一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标准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40元/生·月,杂支费100元/生·月;非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10元/生·月,杂支费80元/生·月;取暖费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40元,非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30元。
二、上述试行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省保育院,省内其他幼儿园不得参照执行。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要督促省保育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及时总结示范保育院的办学经验,向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学生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所定试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应做好教育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天水师范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天水师范学院学生公寓住
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2]8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天水师范
学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2]85号2002年4月4日)
天水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调整我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师院发[2001]33号)收悉。
鉴于你院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投资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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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收费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收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1.11•【字号】甘价费[2002]313号•【施行日期】200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收费的函(甘价费[2002]313号2002年11月11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的请示》(甘教财[2002]40号)收悉。
根据你厅内部职责调整,为了配合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中学、成人中专、“三加二”和五年制高职)录取学生需交纳学籍管理费。
成人中专每位学生缴纳30元学籍管理费,其他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位学生交纳25元学籍管理费,你厅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后,不再收取中专学校毕业证工本费和成人中专考务管理费。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由你厅职教中心负责收取,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注册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维护、办公场地租用、设备购置、软件开发、毕业证书审核、各种表格印制等费用支出。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并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报表,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下发后,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1999]第6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57号)同时废止。
甘肃医学院学费,费用收费标准规定
甘肃医学院学费,费用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普通高考生学费为4500元/生/年,中职生学费为4500元/生/年,住宿费为700元/生/年,其它费用以我校2023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收费标准若有变化,以甘肃省财政厅批准为依据)正式录取考生在新生报到时一并交齐。
甘肃医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办学历史和优良办学传统的全日制医学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甘肃省平凉地区卫生学校,2023年升格为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医学本科院校。
学院位于钟灵毓秀的天下道教第一名山——崆峒山东麓,泾水河畔,占地面积805亩,建筑面积22.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3.6亿元,现有28个党政及教学科研机构,教职工1229人(含附属医院),各级各类学生5850人。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47人,高级职称161人(其中正高职称31人),博士10人,硕士152人。
同时,学院还从北京协和医学院、天津医科大学等国内知名医学院校聘任了10名院士和49名博士为我校兼职教授,定期来校开展讲学,进行学术交流。
教师中有184人分别获得“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省级“教学名师”、“园丁奖”、“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
近5年来,有120人次担任教育部规划教材的正副主编和编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438篇,获省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336项。
学院现开设临床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四个本科专业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中药、康复治疗技术、针灸推拿、医学影像技术十一个专科专业。
其中临床医学和护理学被财政部列为高职高专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专业;护理教学团队和医学检验技术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基础护理学、病理学、人体解剖学、细胞生物学与医学遗传学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甘价费[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2000年8月25日)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
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甘价费[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5]168号)省教育厅:你厅《转报关于请求调整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函》(甘教财函[2004]34号)收悉。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解决当前高校收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理顺规范高校教育收费行为。
本着即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又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报经省政府同意,对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进行适当规范理顺。
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师范专业:文史类每生每学年21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年2300元,体育类每生每学年2400元,一般艺术类每生每学年3200元。
二、收费标准理顺规范后,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
省教育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机制和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必须保证学费收入中的10%用于资助困难家庭学生。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甘价[1999]179 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04年度及以前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次收费标准的理顺规范由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质技监计[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结合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本着不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我省各级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装置进行计量检定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扣除财政拨款、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1、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房屋折旧费及维护费;2、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和维护费;3、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4、原材料费;5、人工工时费;6、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7、管理费(按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中包括检定证书工本费。
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补发。
补发证书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共20元。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检定费适当下浮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14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7]14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劳办(1996)第61号)悉。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省劳动厅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1996)第51号)同意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职业介绍许可证》工本费100元,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交纳:
2、《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及《职业介绍胸卡》工本费共30元,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
3、《失业证》工本服务费8元,由失业者承担;
4、《求职登记卡》工本费4元,由求职人员承担;
5、《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工本费12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号】甘发改收费〔2015〕1352号
•【施行日期】201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5〕1352号
省教育厅: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减轻学生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84号)精神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甘财教〔2015〕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自2015年起,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免除学费。
免除学费后,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
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
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1999〕179号)中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收费政策和其他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文件中有关学费政策一律废止。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仍以各种名目收取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甘价函[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37号)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申请调整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市价发[2006]8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上对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函复如下:一、我省现行的高中阶段学费由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统一制定分片、分城乡的收费标准。
今年按照国家要求,省上将对高中阶段收费进行统一规范,在新的规范文件未下达前,高中阶段学杂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目前正在通盘考虑研究,将在规范高中收费政策时一并明确。
在新的政策出台前,请你市一中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我省高中择校费标准是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文制定的。
今年,国家明确要求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因此,省上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择校生收费政策。
在省上未统一调整前,你市择校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规定执行。
四、目前,民办幼儿园发展较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请你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上统一研究。
五、普通师范学校收费省上已经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你市普通师范学校普师并轨生由省上将按同类学校收费标准衔接的原则另文制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甘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3〕5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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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7〕34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
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
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