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交水发[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
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首先,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涉及到海运运输的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港口对外贸出口货物的装卸费用、港口设施使用费、船舶停泊
费等费用需要根据规定收取。
这些费用是在外贸货物出口流程中必然发生的,是港口为保障和提高海运运输效率,保持港口安全运营而需收取的费用。
其次,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港口注销费用的收取。
一些港口对注销港口使用权的船舶需收取注销费用,这是为了规范港口的
管理,确保各个船舶的使用权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再次,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港口停泊费的规定。
根据规定,船舶在港口停泊需要支付停泊费用。
这是港口为提供停泊服务、维持港口良好秩序和船舶安全而收取的费用。
另外,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港口仓储费用的规定。
根据规定,港口对外贸货物的仓储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是因为仓储服
务需要占用港口的场地和资源,而港口为了保障仓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需要对外贸货物的仓储收取一定的费用。
除此之外,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还涉及到费用的交纳方式
和期限的规定。
根据规定,收费的交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
多种方式。
同时,规定了费用的缴纳期限和违约金的规定,以便推动外贸
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总体而言,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在外贸部分主要是为了规范港口的外
贸业务,确保港口外贸业务能够有序进行,保障外贸货物的运输安全和正
常流通。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外贸物流运输的效率,为外贸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输和仓储服务,促进外贸经济的健康发展。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局:我国沿海、长江和黑龙江水系中,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的内贸货物和船舶收费标准长期过低,港口的装卸等业务亏损,新建码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影响了港口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决定自今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对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和各项杂费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平均提高64.5%(其中:新码头平均提高28.3%,老码头平均提高92.4%),新老码头费率并轨。
各货类具体提价幅度见附件一。
为支援农业起见,这次对化肥和粮食的港口装卸费适当少提。
鉴于上海港长期以来亏损严重,设备陈旧,这次比平均幅度多提高十六点三个百分点。
二、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一角五分提高到三角;长江诸港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五角提高到八角。
港口火车取送费每吨公里由一角一分提高到两角。
三、其他各项港口杂费同幅度提高64.5%。
四、对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港口装卸费按规定费率与运价同幅度浮动。
现将按上述水平调整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颁发于后(见附件二)。
凡在今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后发生的港口费用,均按新规则执行,与新规则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调整测算表(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略) ——结束——。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8•【文号】以交水发[1996]664号文•【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1996年7月8日交通部、国家计委以交水发〔1996〕664号文联合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港口外贸运输正逐步走向市场。
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港口外贸费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为争夺货源竟相杀价;不严格执行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交通部颁布的《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任意更动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等。
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港口对外贸易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
为严肃物价纪律,保证港口外贸生产正常秩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外贸港口费收属国家定价范畴,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动,无权解释《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并变通。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对各港口外贸港口费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对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价格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第三十六条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第三十七条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
舱内翻装,按表7的规定计收工时费。
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三十八条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
【总页数】2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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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
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部长黄镇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元/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元/净吨(马力)/日。
三、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元/马力小时修改为0.48元/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7(000)008
【摘要】第十一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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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3号——港口统计规则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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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第一篇: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8•【文号】水发[1997]580号•【施行日期】199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问题的通知(水发[1997]580号)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繁荣我国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商国家计委,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一上费项目实行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各港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另达到或超过本港到船舶总净吨30%、20%和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除船舶港务费外的船舶费用(指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和10%的优惠。
二、上年度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上海、天津两港达到15万TEU以上,在大连、青岛两港达以8万TEU以上的船公司,一年度通过上述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20%优惠、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港对低于上述数量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对通过本港承运集装箱的船公司的优惠水平可以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报国家计委和当地省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的港口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船舶小、运距短,港口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汕头、深圳、广州、湛江四港与香港、澳门之间运输的杂货装卸汇费费和承运杂货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报池地物物价部门备案;其他地方港口(不含广州港的广州区)与香港、澳门之间运输的船舶和进出口货物的港口收费的优惠水平,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物价部门本着对所有付费人一视同仁的原则协调确定。
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收费(共五项)一、货物港务费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 化肥” ,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3.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000〕156号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费率(元)┃┃箱类├──────┬──────┨┃│20英尺│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8.00│16.00┃┠────────────────────┼──────┼──────┨┃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16.00│32.00┃┗━━━━━━━━━━━━━━━━━━━━┷━━━━━━┷━━━━━━┛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二、引航移泊费(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收费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二章引航、移泊费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用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
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指针对港口服务以及使用港口设施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
港口收费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港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港口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水务费等。
这些基本收费项目是港口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货物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费方式一般根据船舶的吨位、停留时间、装卸货物的数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2. 特殊收费项目:指对特定情况下需要收取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滞期费、超载费等。
这些费用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港口服务而设立的,比如船舶未能按时离港、货物超过承载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
3. 港口使用费用:港口使用费用是指由船舶或货主在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码头使用费、泊位使用费、堆场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运营和提升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4.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港口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应考虑到港口经营管理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5. 收费监管与公示:为确保港口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工作。
收费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港口收费引发的纠纷。
6. 收费透明化和合理性:港口收费应当尽量做到透明化,避免出现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充分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
同时,港口收费的合理性也应受到重视,收费金额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和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在制定港口收费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的实际运营需求,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
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降低航运经营成本是船公司“增收节支”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作为航运成本中比重较大的一部分,港口费用成本又是重中之中,船公司始终将控制港口成本作为整个公司经营中重要的一部分。
特别在近年来,随着能源、劳工等费用的快速上涨,全世界各港口码头的各项费用也都水涨船高,国内港口也不例外,2005年7月,交通部发改委颁布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简称费规),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内贸费规要求,国内的内贸港口码头费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由于我司大部分航线都停靠国内港口,港口成本的一大块也来自国内港口,因此国内内贸港口费率的上涨使得我司也面临着不小的压力。
商务部作为我司负责商谈管理港口协议的职能部门,利用此次在线学习的契机,从合理降低我司港口成本的角度出发,结合“费规”和我司目前所签的港口协议,对国内港口内外贸的收费规范,类别等做出如下概述说明,希望能以此加深广大同事对国内费收规范的了解,以响应我司“增收节支,创建世界一流航运企业”的号召。
港口费用主要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包括吨税、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开关舱费、系解缆费、停泊费等;对货物的费用主要有、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堆存费、场外拖车费以及港建、港务等国家规费。
以下就各种费用项目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一、吨税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交通部向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对象是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
我司悬挂非五星红旗的集装箱船舶挂靠国内港口须购买吨税。
这项税收是直接向船公司计收的。
吨税分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船方选择。
税率是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级设置和收取的,又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航海国基本上都与我国政府签订了海运协定或贸易协定,协定中规定双方给予对方国家船舶优惠吨税待遇的都适用优惠吨税税率。
具体吨税税率及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如下:吨税税率: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民主刚果、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卢森堡、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乌克兰、英国、加拿大、马耳他、法国、以色列、格鲁吉亚、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修正附件)
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注:1.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船舱←→船边”和“船边←→库、场、车、船”的费率相加计算。
2.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50%;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3.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
4.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按每吨10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
5.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计收。
6.出口原油(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港口包干费,大连港18.1元/吨、秦皇岛港16.10元/吨、青岛港16.50元/吨。
7.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沿海港口每吨18.10元,长江港口每吨20.90元。
8.散装液体如定有明确的“船边交货”条款的,“船边←→船边法兰盘”或“船边←→船舱”和“船边←→库、车、船”的装卸费,分别按表中装船(出口)或卸船(进口)费率的50%计收。
9.木材计费吨的确定:原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27计费吨;方木: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板材:中间无隔垫的,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中间有隔垫的,由港方与货方协商加成比例;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
最新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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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即:一艘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重载从欧洲到广州港卸部分货,再到上海港卸空后空载去天津港装去日本港口的列名外货物,再到大连港加装去日本港口的列名外货物,其进出广州港的船舶费用和卸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进上海港的船舶费用和卸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其中停泊费给予30%的优惠);出上海港、进天津港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天津港的装货费和出天津港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并分别加收20%的近洋航线附加费;进出大连港的船舶费用和装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其中停泊费给予30%的优惠),并分别加收20%的近洋航线附加费。
如上述船舶不是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其出上海港、进天津港的船舶费用也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2)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沿海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长江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3)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4)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
5.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基本费率”是指《收费规则》各费率表中所定费率,包括超长加成、锚地或港区外海域减加载加成、近洋航线加成及优惠等加减成费率。
一个非基本港的引航距离为25海里,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为0.20元/净吨,引领超出引水锚地以远8海里的航行近洋航线船舶的引航基本费率为:(0.50(引航费率)+0.005(超程引航费率)×15+0.50×30%(超远加成)+0.20(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率))×120%(近洋航线加成)=1.11元/净吨第七条规定的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方法:(1)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应在《收费规则》所定基本费率的基础上附加计算,即: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50%节假日附加费=基本费率×5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100%按上述方法,10月1日夜班使用港方机械装运到新加坡的13米长的列名外货物,其装船费率应为: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46.08(基本费率);46.08(基本费率)+46.08×1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92.16元/吨;即连乘关系: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2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加成)=92.16元/吨。
一艘船舶由青岛开往新加坡,中途挂靠上海港,其在上海港的锚地停泊费费率为:0.05×70%(中途挂靠减成)×120%(近洋航线加成)=0.042元/净吨日(2)在节假日或夜班进行《收费规则》第七条所列各项作业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分别按实际作业的时间计收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以上(包括一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小于一半,但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作业,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按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100%计收。
按上述方法,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使用拖轮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2时,其租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六的凌晨0时开始至凌晨2时结束;夜班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五的22时开始至星期六的凌晨2时结束。
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时15分,则不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时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3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
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3时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1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2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
(3)既是节日又是星期六、星期日进行的作业,按顺延办法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据此,5月1日是星期六,因5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日,故将其星期六的假日顺延到5月3日,即在5月1日、2日、3日进行《收费规则》第七条所列的各项作业,均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4)夜班时间是在晚21时至次日早8时的时段内,任意确定连续的8小时。
引航、移泊和系解缆费1.第二章所称“引航”是指船舶进出港口的引领。
船舶在港区内的引领均为移泊。
引航锚地与装卸锚地为同一锚地的港口,船舶最初的进港及最后的出港为引航,其他引领均为移泊,但船舶进港后再由引航员引领进出港口进行校对罗经、试车等应视作引航,计收引航费。
2.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上船的,无论是否节假日或夜班,按0.2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1000元。
3.按第九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长江,分两段引领:上海港引航锚地至长江口由上海港引航员引领,长江口以内由长江引航员引领。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
其费率可在规定幅度内定期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小于一年。
4.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港方拖轮拖带无动力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或移泊,除按实际使用港口拖轮的功率(马力)和被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收引航费或移泊费外,另按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5.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港口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因故临时停泊港口水域,引航员不下船的,只计收引航费和引航员滞留费,不得另计收移泊费。
滞留费按引航员人数计收,但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
6.按第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同一泊位因装卸货物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前后移动时,如无引航员登轮,不计收移泊费,只计收解系缆费。
拖轮费第十八条规定中:1.拖轮开始作业时间以船方申请靠离码头、浮筒的计划作业时间为准;由于拖轮晚到按两船接触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船方要求提前作业或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造成推迟作业时,按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并在拖轮申请作业单上注明时间确认。
2.拖轮使用时间的计算:(1)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应连续计算,即将两者相加计算总的拖轮使用时间后再按规定进整。
(2)计算拖轮使用时间时,应将辅助作业时间按前后各一半分别加在实际作业时间前后。
3.用拖轮接送引航员,不得向船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停泊费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停靠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下列船舶按如下办法征收停泊费:(1)装卸前排泄压舱水的油轮,按正常班期等装下一航次旅客的客轮、客货班轮及卸货完毕4小时后为装本港出口货物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因避难来港的船舶(包括避难的国际旅游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2)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等装、加装船用燃物料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c)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3)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以及专程到港口加油加水完毕后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继续留泊的船舶,因港方原因拖延至卸货完毕4小时后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免征停泊费。
(4)进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出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或进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出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重载船舶,在24小时内以两种不同航线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规定计收;卸船完毕继续停泊至下一航次装船前的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5)空载进港空载出港或空载进港重载出港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6)船舶抵港至离港每24小时内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如每24小时内交叉发生的停泊费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港务管理部门或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分别征收的,除上海港对停泊长江口锚地并进出长江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b)的标准征收停泊费外,其他各部门则依照各自的征收标准按比例分摊停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