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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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史晋川,陈春良.法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王福波.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摘要]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辩护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
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改革具有其亮点和积极意义,但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和人力资源等基础保障措施不完善,适用范围仍有扩大空间,援助律师评价监督体系尚未建立,以及值班律师的定位争论。
针对上述问题的完善措施,可以考虑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模式创新,优先扩大援助范围至侦查阶段,建立律师资质审查和综合评价的监督体系,以及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辩护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9)7-0186-04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问题及完善措施张英哲(郑州西亚斯学院,河南郑州451150)近年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刑事司法体制如何进行更好的改革成为重要问题。
2017年4月,司法部提出“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推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办法,并且在北京、河南省等八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
2019年1月,司法部发布文件决定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
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提供了新机遇、新空间。
通过在中国知网对主题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文章进行检索可发现,该类文章在2017年以前几乎为空白,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开始集中涌现出以刑事辩护全覆盖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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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3 06 月
桂 海 论 丛
GU HAI RI UN I T B E
Ma , 0 6 r2 0 Vo. 2 No2 1 2 .
第 2卷 第2 2 期
口唐
焘
( 西区委 党校 , 西 南 宁 5 0 2 ) 广 广 3 0 2
化 的重要标志。因此 , 本文拟就我 国刑 事辩护制度 的产生 发展 、
体 制改革和 民主建设 的推进 , 国辩 护制度开始恢 复并在实践 我 中不断发展 和完善 。17 9 8年宪 法重新确立 了我 国法制 中的刑
事辩护制 度 。17 9 9年 的刑事诉讼 法 明确 规定 了我国的辩护制
Chn se tb ih d s me a ae . te e a e ma y p o lms i t S h ud ma e i n v t n e s s m O a o b n e i a wa sa l e o wh tlt r h r r n r b e n i s . o we s o l k n o a o s o t y t i f h e S s t r g t i h
T ANG a T n
h aySh o o u nx A t o o s o m t eo eC C N n ig Gunx 3 0 2 ePr c ol f agi u n m u m iAb t a t C i n ee s l i o t n n n e r a t fte s se o a n c re tC i a I sa l h n d p r c o s sr c : r mi a d f n e i a mp r ta d i tg a p r o y tm flws i u r n h n . t e tb i me t l s l a l h s s n a e f t n i ei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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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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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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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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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面对社会的变化和法治的发展需求,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请辩护人代理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人未能充分行使这一权利。
完善律师代理制度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一环。
建议相关部门在立法和实践中加强对律师代理制度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这一权利的认识和了解,为被告人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支持和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的支持。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支持力度,包括提高律师报酬的标准,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障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有才华的人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培训制度。
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培训制度,包括推出培训课程,举办专业研讨会,设立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加大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宣传力度。
刑事辩护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宣传力度,包括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工作成效,提高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更好实施和完善。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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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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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合法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提出答辩意见、参加庭审、质证证人、辩论等诸多方面。
律师辩护权作为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尤其重要。
然而,目前在中国大陆,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亟待完善。
首先,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一是调查取证不充分。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或者无法调取相关证人进行人证、物证和鉴定等需要的证据。
例如,2015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一名冤案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为其平反,但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找不到原案重要证人,导致案件难以定性。
其次,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二是对律师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言论受到限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例如,2019年温州一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出了实质性的辩护意见,但遭到法官干涉而被强制沉默,导致该案被判定无罪的可能性被大大削弱。
最后,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三是在死刑案件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意见往往被限制,且律师无法倡导更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例如,2014年广东省一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经过本省法院多次审理后,经过律师的努力,将原先的死刑量刑减轻至 25 年有期徒刑。
针对以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中国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包括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优化律师的辩护环境、保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改进。
例如,德国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在庭审中,法庭和检察官必须让律师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得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
同时,德国还规定律师可以请求听取重要证人,并有权复查现有证据并寻找新的证据,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另外,美国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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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090 9(0 90.4.2 10 .522 0)9020 中图分类 号: 9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被告人 会见 、 信权 ; 通 阅卷 权; 收集 证据权 ; 称述意见和 像其他任 何制度 一样 , 事辩护制 度在 司法 实践中也不 断遇 罪嫌疑 人、 刑 到 新情况 、 问题 。 刑事诉 讼法 在给我 国律 师充分发挥 诉讼职 辩 论权 ; 当事人 的发 问权 : 新 新 对 申请取保 候审和 解除强 制措施权等 。 能带来新 机遇 的同时 , 也对 我 国现有 的律师辩 护体系 、 护方式 但 是, 辩 依据 刑诉法 的有关规 定, 律师 在行使上述 权利 时, 受到许 多 以及辩护观 念带 来了冲击 。 刑事 诉讼法 实施 以来 , 新 刑事 辩护遇 人 为的 限制 。表现 在 : . 见难 。本来 刑诉 法第 9 条第 1 1会 6 款规
定的缺 陷, 限制 了犯 罪嫌疑人 、 告人辩护权 的行使 , 我国刑 难 。 被 使得 根据 刑诉 法第 3 条 的规定 , 6 在审 查起诉 阶段 , 律师 只能到检
事辩 护制度 与有 关国 际法律 文件 的要求 仍存 在一些 差距 。主要 察机 关“ 查阅 、 摘抄 、 复制本 案的诉 讼文 书 、 术性 鉴定材 料” 律 技 。 表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讼地 位立 法未予 以明确 师无 法对 全部 案卷材 料进行 全面 的查 阅、 分析 , 就不可 能发现 也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b39245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ed.png)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刑事辩护作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被告权利不足、辩护质量参差不齐、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 被告权利不足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的权利一直是受到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由于社会地位低下、知识水平不足或者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在此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从而严重影响辩护质量。
2. 辩护质量参差不齐当前,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虽然数量日益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些律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辩护工作,导致辩护质量参差不齐。
与此由于法官的主观裁量权过大,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辩护权利,这也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
3. 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尤其是在证据的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就导致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决定案件的结果,而非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来进行裁判。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够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应当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应当建立健全的被告权利保护机制,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2.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了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律师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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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维护公正与平等的重要一环,刑事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刑事辩护人的职业地位和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面临种种困境,如职业地位低下、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资格认定与评估机制,严格把关刑事辩护人的执业条件,提高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
同时,还应完善刑事辩护人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受非理性的干扰和打压。
其次,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需加强。
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辩护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不够科学和系统。
为了提升刑事辩护人的水平和能力,应建立严格的培训机制,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和学术支持,同时加强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发挥其专业资源和优势。
再次,应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和评估。
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核心利益,必须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
为了确保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和伦理要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绩效评估,推动其职业化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刑事司法体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日益频繁。
通过与其他国家刑事辩护人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刑事辩护人的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总之,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其职业化建设和权益保障,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加强监督与评估,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15e3621b4daa58da0114a8e.png)
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任意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两种。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我国的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刑事指定辩护是一种国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的保障;第二,只能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第三,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特殊被告人才有权获得指定辩护人的帮助;第四,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且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以下几点。
1、指定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规定有局限性。
如上所述,强制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特殊被告人。
但在实践中,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不仅仅局限于此。
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规定的过于狭窄,使得受该制度保护的被告人的范围也就很小,那么所谓的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没有最大程度地顾及所有需要特殊保护的被告人。
对于任意指定辩护,我国法律规定了7种情形,多数针对有经济困难的被告人。
“任意”是指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辩护律师,即使不给特殊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不违反法律。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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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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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不断完善。
相较于过去,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为完备,并且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问题的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第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实行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如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辩护人费用的,可以向国家请求刑事法律援助,由国家提供辩护人或者给予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法律服务法》规定,国家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包括三个层级:国家层面的法律援助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层面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地级市(含县)和区县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
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涵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辩护人。
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一: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财务司关于做好2020年度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财〔2020〕68号),2020年度的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一般按200元/人天计算。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财政补贴金额很难满足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补贴数额不足以支付辩护律师的费用。
这给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存在问题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与运营不合理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与运营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机构所面临的经费短缺、人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其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在人员配置上也存在问题,例如有的机构缺乏足够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质量的掌控就会受到影响。
存在问题三:部分律师诚信度低下在实践中,虽然有相应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的财产及利益安全,但是还是会出现部分律师不遵守规定,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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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文档-管理系列(word可编辑版)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 ,它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界限和阻碍,已经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确立,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因此完善辩护制度,实现控辩平衡就显得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法官发现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公元前4-6世纪,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最早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到了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权威的恶性膨胀和所谓宗教裁判所的神权统治,使得辩护已经沦为对审判官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不是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资产阶级革命前,以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主张:在诉讼中用辩论式诉讼模式取代纠问式,赋予被告人以辩护的神圣权力,在审判中实现辩护原则。
革命后的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808年拿破仑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典》使其不断趋于完备。
而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刑事诉讼中,基本上是没有刑事辩护制度的,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辩护制度要追溯到清末,相关的最早立法是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制度的单行性法规是民国政府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旧中国的辩护制度具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难以贯彻落实。
建国后,新中国的辩护制度经历了曲折漫长的发展阶段,直至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在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做了具体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8年宪法重新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其后又通过大量司法解释、批复、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增强了辩护的可操作性。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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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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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就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出路一、新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影响(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程序和时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
在新的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和落实,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
现行法律中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律师一般称为法律帮助人,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至此,律师在此阶段得以正名。
3、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其所在的职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由于立法者的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新刑诉法还留有阶级斗争的遗痕,因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依然存在,尚需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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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刑事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通过申诉、辩解、反驳指控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正确实施法律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地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程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而且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等。
同时,又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英美法系抗辩制的因素,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
所有这些,均充分表明了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改善,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辩护制度也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司法实践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的制约了辩护功能的发挥。
另外,尽管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诉讼,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实践中遇到大量障碍。
这些都导致庭审中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同时,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降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
办理刑事案件不但关卡多,收费少,而且风险大,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被判,其罪名大多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包庇罪等。
与此相适应,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呈下降趋势。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探讨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目录摘要 (1)1. 刑事辩护制度概述 (1)1.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2.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2)3.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的问题 (3)3.2.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问题 (4)3.3.关于律师阅卷权问题 (5)3.4.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 (5)3.4.1.律师不具有侦查阶段的取证权 (5)3.4.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形同虚设 (6)3.5.关于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6)4.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7)4.1.明确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7)4.2.取消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同时增设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展示制度 (8)4.2.1.取消律师阅卷权的限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 (8)4.2.2.取消律师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保障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增设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9)4.3.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0)4.4. 增设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11)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以对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为主题,一个国家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标志着其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及精神的思考所达到的层次。
近代辩护制度确立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二战以来人权的发展对辩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的辩护制度在1997年开始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后,取得重大发展,但是与世界各国辩护制度对照,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问题、会见权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的制约了辩护制度的发展。
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问题、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律师责任等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刑事豁免权1. 刑事辩护制度概述1.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关指控进行辩解、反驳、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
辩护行为、辩护制度都是基于辩护权而产生的。
辩护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辩护权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行使,也可以由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其他辩护人以及法院指定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为行使[1]。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以辩护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
我国宪法第 125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原则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通过申诉、辩解、反驳指控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正确实施法律的一项诉讼制度。
从此概念,我们可以发现辩护制度有以下特征:(1)属于刑事诉讼,且存在于该诉讼的全过程;(2)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3)辩护制度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正确实施法律的一项诉讼制度。
1.2.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刑事辩护制度源起西方社会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辩护和延请他人辩护的权利。
我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在诉讼中统治者根本不允许被告人有辩护权。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最早立法规定是1906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内容,赋予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新中国的辩护制度是在对旧中国辩护制度进行扬弃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辩护制度开始恢复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78年宪法重新确立了我国法制中的刑事辩护制度。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地位,并对辩护作出了专章规定。
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结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立法机关还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辩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获得了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前所未有的发展。
2.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由于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吸收了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实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训练有素、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公诉人,单靠自行辩护与之对抗,其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委托辩护,尤其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选择。
然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参与的程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而且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等。
同时,又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英美法系抗辩制的因素,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
所有这些,均充分表明了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改善,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但是由于立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现状仍然令人担忧。
律师行使辩护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的限制和阻挠。
3.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进步,律师提前介入也必然引起刑事诉讼结构和相应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
但近10年的刑事诉讼实务证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些改革及其举措,在贯彻落实中却举步维艰。
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如审判、侦查等模式和环节必须要进行改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的问题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正式委托律师为辩护人,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可见,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就有权全面介入诉讼。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这规定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辨护人,因此不能行使辨护人的权利”[3],对犯罪嫌疑人“只能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
亦即律师在侦查阶段,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提供者。
这缺乏法理依据,“不仅是律师的尴尬,也是刑事司法的尴尬”[4]。
其次,由于现行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还没有设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使律师缺失了辩护职能,限制和剥夺了律师应有的诉讼权利。
在没有辩护职能设计的结构中,律师即使介入,也受制于公、检、法部门各自制定的《规定》(1998年5月14日发布实施)、《规则》(1999年1月18日开始实施)和《解释》(1998年9月8日施行),不能发挥什么作用。
有名无实的“法律帮助”使律师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应有作用难以发挥。
再次,在侦查阶段,由于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一不小心就会被指教唆当事人抗拒、狡辩或帮助嫌疑人串供。
实践中存在着律师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执业难现象,认为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探视作用。
另外,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亲属直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影响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使犯罪嫌疑人失去了最需要、最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