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聘用合同模板
浙大聘用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浙大聘用合同模板本合同由浙江浙江大学(以下简称“雇主”)与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雇员”)签订,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岗位及工作内容1.1 雇员应聘的岗位为浙江浙江大学的XXX职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二、合同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三、劳动报酬3.1 雇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月。
3.2 雇员享受浙江大学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具体按照浙江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雇员应遵守浙江大学的工作时间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
4.2 雇员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享受年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5.1 雇主应依法为雇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5.2 雇主应定期对雇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雇员的健康权益。
六、保密条款6.1 雇员应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内部信息等非公开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6.2 雇员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延续____年。
七、违约责任7.1 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雇员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雇主,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芦庆梅; 王曦【期刊名称】《《继续教育研究》》【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4页(P9-12)【关键词】继续教育; 高校继续教育; 品牌化; 浙江大学【作者】芦庆梅; 王曦【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处浙江杭州 3003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2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
国家对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提出新的要求,加之人们在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开始意识到知识更新和补充的重要意义,终身教育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高校继续教育作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依托其优质的教师资源和独具特色的学科优势,已成为学习型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然而,目前国内高校的继续教育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现象和问题。
以浙江大学为例,近10年,随着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员人数剧增,导致教学师资、从业人员、教室和住宿等资源出现紧缺状况。
各办学单位培训项目及内容出现同质化倾向,尤其在党政干部培训上,课程内容多有重叠及交叉,忽视了项目研发和品质升级,各办学单位的学科特色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形成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
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高校继续教育凭借学校知名度和各院系学科优势,丰富培训项目内涵,提升培训项目品质,走品牌化发展道路才是继续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继续教育品牌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一)继续教育品牌定义继续教育走品牌化发展道路,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继续教育品牌?“品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狭义的品牌仅仅指商业品牌。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品牌是指“产品的牌子,特指著名产品的牌子”。
高校品牌就是从经济领域引申出来的概念,属于广义的品牌概念,是指高校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这所学校办学水平、科研水平、学科建设、教学质量等知名度和美誉度。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为了规范和完善浙江大学的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特制定本《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试行的目的是确保浙江大学的采购活动具有合规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浙江大学内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
3. 采购管理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需求的提出必须是真实、准确、合理的,需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并书面提交给采购管理部门,包括需求描述、规格要求、数量、预算等。
•采购管理部门将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采购建议,报请采购决策机构决策。
3.2 采购决策•采购决策机构由浙江大学指定,负责制定和审定采购方案、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方式等。
•采购决策机构根据采购建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3.3 采购招标•采购招标方式根据采购决策机构的决定进行,可以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采购招标文件必须明确采购需求、招标方式、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并通过合法、公正的渠道发布。
3.4 供应商评审与中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
•评审结果将报请采购决策机构审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3.5 合同签订与履约•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时间、质量要求、履约保证金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3.6 采购过程监督与验收•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采购验收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确保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 其他规定4.1 采购文件的保存•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进行有效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4.2 采购活动的公告和公示•采购活动的公告和公示应采用合法、公正的方式进行,公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世界顶尖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
浙大发人〔2018〕60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世界顶尖大学联合 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世界顶尖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12月21日— 1 —浙江大学—世界顶尖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师资储备人才,学校实施“浙江大学—世界顶尖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
一、总体目标根据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结合世界顶尖大学战略合作计划和海外一流学科伙伴提升计划,通过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选拔资助国内优秀博士进站后赴世界顶尖大学开展合作研究,同时吸引世界顶尖大学优秀博士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升博士后队伍国际化水平,在国际环境中培养高水平创新型人才。
二、选拔条件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的入选者应该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近三年内获得国内C9高校或第四轮学科评估A+学科或海外顶尖大学博士学位;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2周岁;3.有良好的学术表现及学术发展潜力,未来有志于到浙江— 2 —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三、支持措施1.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首批设立15个名额,每个名额资助期为2年,根据学院(系)与世界顶尖大学合作进度,逐步推进。
2.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入选者列入浙江大学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学校给予每人20万元/年的资助,入选者公派赴海外顶尖大学工作期间,学校从世界顶尖大学战略合作计划经费中给予每人10-15万元/年补充资助,入选者所在学院(系)或者合作导师可视海外顶尖大学的要求再适当给予补充资助。
3.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计划项目入选者在资助期内享受学校学科博士后相关福利,可申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相关博士后项目,同时也可以海外顶尖大学访问学者身份申请校外资助的其他经费。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大发继教〔2017〕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7年8月1日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含在线教育),促进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设具有浙江大学特色、与世界一流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培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国家、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为宗旨,坚持“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坚持“注重规范、提高质量、维护声誉、提升效益”的原则。
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委员会指导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发展目标、战略合作等重大事项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管理处。
第三条继续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办学单位的职责,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体系。
继续教育管理处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等做好协同管理与服务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办学的直属单位,各学院(系)依申请可开展继续教育办学。
各办学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制订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以及继续教育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工作,主要包括办学资格认定、合同管理、项目审批、广告宣传、质量评价、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办学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具体办学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培训相关的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机制,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学校严格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认定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系)等教学单位具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办学资格。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
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
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三、四课堂学分管理
浙大发本〔2017〕6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三、四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三、四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7年4月7日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三、四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实践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新形式和新途径,推进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第四课堂(以下分别简称一课堂、二课堂、三课堂、四课堂)衔接融汇,促进学生个性化、研究化、社会化、国际化学习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二课堂、三课堂、四课堂是在一课堂课程教学以外,以培养学生家国情怀、社会责任、科学精神、专业素养、国际视野为目的的一系列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是大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实践创新平台,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新观念、增强自主发展动力的有效载体。
其中,二课堂是指学生在校内参加的各类实践活动,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素质训练、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学生社团活动、学生工作经历、文体活动等;三课堂是指学生在校外、境内参加的各类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实践实训等活动,以及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四课堂是指学生在境外参加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创新创业交流、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二课堂4学分;三课堂和四课堂各2学分。
第三条校团委负责二、三课堂归口管理,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四课堂归口管理。
各学院(系)、学园负责本单位二、三、四课堂的组织实施及学分计分管理工作。
浙江大学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网站(以下简称素拓网)是二、三课堂的管理平台,本科生信息服务平台是四课堂的管理平台。
各相关单位、学生组织及个人依照规定在管理平台上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大发计〔2013〕16号)各学部、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3年12月13日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行政经费支持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部门、学院(系)、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大学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党委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第四条各部门、学院(系)、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254号)要求,选择在校内召开会议,当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选择具有“中央会议定点资格”或“浙江省会议定点资格”的在杭定点饭店召开。
第五条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场地租金、伙食费、会议期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座)费等。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的三、四类会议的标准,我校会议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定为450元/人·天(不含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座)费)。
第六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七条会议费报销必须填写《浙江大学会议费用支出预、决算表》,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
第八条会议费涉及到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未经学校批准,对超出综合定额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
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时间:2012年04月24日访问次数:185浙大发后〔2012〕2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维修经费、国家教育部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实验室修缮经费、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对学校建筑物、道路等进行修缮并直接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或学校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报销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对上述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进行归口管理,学校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房地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立项管理第四条学校维修经费工程、国家教育部各专项经费项目(一)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次年需修缮的工程报送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修缮工程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制定次年的维修工程计划,经学校修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务会议审批。
(二)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年度维修计划,报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三)如果计划调整或增减修缮项目,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需报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修缮经费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等在开工前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立项报告书(含项目预算)及《浙江大学计划外修缮工程审批表》,完成施工前相关审批手续。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
浙大发教…2006‟10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本科教育改革,加强教学建设,不断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优异成绩迎接2007年教育部专家组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制定了《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照落实。
学校迎评促建工作办公室将于2006年底前后组织人员对各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请提前作好准备。
浙江大学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本科教学评估方案通知抄送:党委有关部门,团委。
—1 —(打印:陆小琴校对:方惠英)2006年10月30日印发—2 —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教学评估是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促进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本科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
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指标体系由下列7项一级指标和20项二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院目标定位 1.2 办学思路2.师资队伍 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 2.2主讲教师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3.2教学经费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4.1专业建设 4.2课程 4.3实践教学 4.4教学改革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6.学风 6.1教师风范 6.2学习风气7.教学效果 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7.2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7.3思想道德修养7.4体育、英语及毕业生学位授予率、读研率7.5社会声誉 7.6 就业(二)评价标准中的A级对应于“好”,C级对应于“尚可”;评价标准只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
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学[2006]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从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以及参加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工作,负责对全校学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统一印制学生档案袋和学生档案管理所需的文书;各学院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组织、团委、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收集范围第五条为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内容。
毕业时学生档案中应有以下材料: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录取为直接攻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或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报考博士学位和单独考试的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家推荐表等材料;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4.鉴定材料: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等材料;5.实习材料: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材料;6.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7.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8.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9.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警告以上处分材料);10.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的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11.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复查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12.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13.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1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日期:2009-10-12 09:09 阅读次数:1644 [关闭窗口]浙大发房〔2009〕1 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步伐,学校在港湾家园专用房中预留 325 套住房作为高 层次引进人才安置住房。
为使住房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便于建立引进人才 住房安置绿色通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房对象: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学院(系)确认的拟安置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三条 购房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人事关系在学校、 户口关系在杭州市, 符合浙江省、 杭州市专用房配售 “一户一套” 等政策,愿意按学校专用房配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校从 325 套房源中优先划定 60 套住房作为院士、 长江学者等相当层次引进人才预留房源。
院士、长江学者等可选择其他房源,但其 他人员不能选择该 60 套房源。
第五条 自 2009 年至 2011 年,学校原则上在剩余的 265 套房源中划 出 88 套作为当年的配售房源,具体房源由住房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当年未配售完毕的房源纳入下一年可配售房源。
第六条 选房顺序:拟安置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按报到时间先后 排序,在当年切块的相应房源中依次选房。
选房人员批次以学校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通过的批次为准,原则上“通过即选”。
第七条 当年放弃选房者,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排队选房;对选房后放 弃者,则在参加下一年度排队选房时,排入该批次选房人员队伍的最后参 加选房。
第八条 选房人员选房后,须在 2 个月内递交购房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以确认其申购资格。
《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校发〔2022〕77号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2022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属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契约和协议,包括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类、依法依规、授权管理、预算保障、强化责任、规范履约、有效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合同洽谈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七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信访与法律事务科是具体执行科室,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三)解释、修订并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合同洽谈单位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业务范围合同范本;(五)参与或组织学校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会签、审批及签署等工作;(六)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合同法律咨询;(七)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负责重大合同和重要合同履行情况备案工作;(九)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监〔2007〕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
其中, 自然科学类因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纵向科研合同;人文社会科学类因承担国家、省部及地市厅局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签订的科研合同,称为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纵向科研合同、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之外的所有学校科研合同。
纵向科研合同与基金项目类纵向科研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另行执行。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第二章科研合同的内容第五条科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科研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制订。
浙江大学 博士 合同5篇
浙江大学博士合同5篇篇1合同协议书甲方:浙江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博士生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作为博士研究生,并承诺提供相关的教育和研究资源,乙方愿意在甲方处进行博士课程学习和研究工作。
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特此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内容与条款1. 学术目标与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要求。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和资源支持。
2. 学术诚信与规范:双方应共同遵守学术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标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3. 学术研究与成果归属: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事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利等),其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应遵循甲方相关规定。
4. 奖学金与待遇: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相关待遇。
5. 管理与考核: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考核与评估。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学习和研究工作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评估。
6.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取得博士学位并完成所有学业要求之日止。
7. 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提供博士研究生教育资源和学术指导;2. 对乙方的学习和研究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估;3.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学金和待遇;4. 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和学术规范;2. 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和其他学业要求;3. 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产出学术成果;4. 毕业后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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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2018〕1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4月19日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
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和登记、备案、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指导及督促合同纠纷处理;(六)负责对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进行备案;(七)办理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合同事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确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类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作价投资合作协议等)的归口管理工作;(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合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五)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六)外事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处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八)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九)房地产管理处(含“1250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地产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及后勤管理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二)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评估委托合同、成果挂牌交易委托合同、成果竞价/拍卖委托合同等)、技术作价投资组建新公司协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三)发展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及校友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四)医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建医院合同以及附属医院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五)校医院负责其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七)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合同内容所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学校确定主管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二)对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合同予以指导、审查和审批,其中审查工作包括业务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内容;(三)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登记、编号和备案管理工作;(四)指导、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做好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五)定期对主管范围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六)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主管部门许可,为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合同。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订立前的可行性论证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二)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报批工作,并负责合同签订工作;(三)负责对承办的合同做好相应登记、编号、备案以及归档工作;(四)做好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审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五)定期对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六)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切实提高合同质量,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第九条合同的主管部门如果同时负责合同业务承办工作时,合同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合同承办单位。
此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合同、国防科技合同、人才引进合同、捐赠合同、基建合同等。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当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下列情形下,合同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合同文本经学校主要领导签批认为需要法律事务办公室进一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二)合同文本需要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的。
法律事务办公室原则上应在收到合同文本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合同,可以延长审查期限至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以浙江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使用学校确定的格式合同以外,应符合以下审批和签订程序:(一)由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合同主管部门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方可对外签订。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报分管校领导之前还应由多个主管部门会签。
(二)合同订立时,合同文本原则上由校长或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约。
由校领导以外的其他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签约的,需要经过校长书面授权,申请授权采取“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时使用学校确定的格式合同的,应符合以下审批和签订程序:(一)格式合同范本由合同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经业务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确定最终合同文本,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签订。
(二)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签约前,可不必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对格式合同规定条款有所改变或增减条款时,合同文本签订前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格式合同的文本对外签约时,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后可以对外签订,签字人可以是主管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承办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是指学校为科学研究、人员聘用、基建房产、货物服务采购、继续教育、教育捐赠等业务方面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
学校使用的格式合同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文本的,应优先采用,并可结合学校实际补充、修改。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文本的,由合同主管部门在聘请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拟定学校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单位、学院(系)经学校授权后可以本单位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学校另行制定授权文件,明确被授权的部门、单位、学院(系)名单和授权签约权限、范围。
各部门、单位、学院(系)根据前款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将合同文本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签订。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应报所有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特殊情况下,因业务管理需要,合同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细则许可合同承办单位可以不经审批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主管部门应事先拟定格式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优先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对外签约,并在订立合同后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格式合同的拟定过程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各部门、单位、学院(系)依本条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采用格式合同的可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校院两级研究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等)原则上不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下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小额分散采购合同:(一)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是可以采用分散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经费来源于科研经费,支出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合同金额的上限标准、采购合同的具体类型等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合同内容除涉及采购内容以外,严禁再约定转移学校权利、提交成果、接收与派遣师生、合作设立机构、冠用校名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
校院两级研究机构依本条规定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由研究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未经学校授权,学校任何内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以及各单位内设的科室、研究所、研究中心、学院下设的系、课题组等〕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主管部门审批后,合同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期限从合同主管部门收到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之日起开始计算。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合同除即时清结方式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情况,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书、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机构或者企业的章程、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文件,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合同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确保最大限度实现学校权益。
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合同条款应当合法、完备、严密。
第二十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原则上应约定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
涉外合同中,有关合同文本有多个语种文本时,应当力争在不同文本有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在中国大陆有关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有关法律适用条款,应当力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少于一式肆份。
交合同相对方一份,合同承办单位留存一份,合同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交档案馆归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校内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订立涉及由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或者部门承担责任的资金出借、资金担保等方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