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与技术教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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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与技术教程》思考题
第一章标准化概述
1、标准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现代标准化有哪些特点?
答:可分为远古时代人类标准化思想的萌芽、建立在手工生产基础上的古代标准化、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近代标准化、以系统理论为指导的现代标准化阶段。
现代标准化有以下特点:系统性、国际性、动态性、超前性、经济性及社会性。
2、叙述标准与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有哪些?
答: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标准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基础。(2)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3)积累实践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科研成果,促进技术进步。(4)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前提条件。(5)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资源,减少劳动消耗。(6)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7)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8)在社会生产各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9)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10)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我国的标准化原理有哪些?
答:有简化原理:具有同种功能的标准化对象,当其多样性发展规模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时,即应消除其中多余的、可替换的和低功能的环节,保持其构成的精炼、合理,使总体功能最佳。
统一原理: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它技术特性所确立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的功能等效。
协调原理:在标准系统中,只有当各个标准之间的功能彼此协调时,才能实现整体系统的功能最佳。
优化原理: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效果。
4、标准化科学研究的内容有哪些?
答:1)、研究标准化的基本概念,发展历史及标准化实践活动中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
2)、研究标准化活动的一般程序和每一个环节的内容。3)、研究标准化的各种具体形式。4)、研究标准体系的构成要素和运动规律。5)、研究标准体系的外部联系。6)、研究标准化活动的科学管理。
5、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内容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称为强制性标准;或者说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称为强制性标准。
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内容的范围是: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保、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
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6、我国的标准分为哪几级?按属性分类标准可分为哪几类?
答: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按属性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法律体系
1、请简述标准化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标准化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所规程。
2、标准化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制定标准的范围、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和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3、简述我国的标准化行政管理体制。
答:《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的标准体制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制。
4、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管理条理中关于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的规定,从什么时候起作了改革?改革以后标准的属性是如何划分的?
答:自《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实施以来,就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
改革以后标准的属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明确了推荐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5、哪些标准应当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答: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方面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是强制性标准。
6、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实施监督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规定了不同的实践方式。第十四条规定,对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实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违反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7、《标准化法》的特点有哪些?
答:《标准化法》的特点是:1)、充分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一部推动维护我国标准化改革的法律。2)、与当时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3)、体现了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
8、企业产品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制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标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内部使用。企业不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主要性能指标水平一般应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9、企业对哪些推荐性标准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的义务?
答:1)、企业已对外明示。2)、已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而而认证时指明是推荐性标准的。3)国家的文件已明确必须采用的。
10、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