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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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 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 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 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 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 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 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 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 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第十八 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 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 证明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内容。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 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 3、本案例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会场领 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 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 性。
请问:开价超低,可事后承诺遵守吗?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由此
产生的合格投标数量不足3家,应予以废标;
评审专家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
造成了违规操作;
允许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相应招标,将引起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例中89万元的供应商急于中标 而没有细算帐,很可能承诺后又反悔。而且,如果供应 商投标出现实质性错误就以“事后承诺”替代,那么,另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 理:
▪ (一)未确源自文库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 法重新招标;
▪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 定中标供应商;
▪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 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案例6 财政部败诉案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现 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行政 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 招标,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血气分析仪进行采购。评标 方法为综合打分法: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2004年 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其中两包采购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 开标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
2004年11月19日和12月21日,两次竞标结果显示,中标者均 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而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 高的,为8万元。排名第二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 万元。
北京现代沃尔(原告)前后向采购人及两家代理机构提 出了同样的书面质疑,主要内容为:(1)原告的产品品 牌、质量、价格都很合理,但未能中标,希望给予不中标 的理由;(2)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 分标准、计算公式;(3)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对投标人文 件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 出解释或澄清,但原告未街道评委会的质询;(4)公示 中标结果应当包括该项目评委会成员名单,以便接收投标 人和社会监督;(5)第七包中标供应商同样的产品在其 他省份的价格比这次投标价格低得多,让人难以理解。( 中标商广东开元公司同样的产品在河北省投标价格仅为 6.74万/台,共计22台。而这次的中标数量为586台,价 格却是8万/台。原告委托律师查证后发现,开元公司是家 新成立的公司,不符合标书中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而且 投标文件凌乱不堪。)
案例4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为专 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前来投 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因工 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心可能废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格按 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是发 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80樘 ,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却“大胆 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
案例2
❖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 望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 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 ,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 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 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 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购 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 于盲目投标的状态。
❖ 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 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暗箱操作。
案例3
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段 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产 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价 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领 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型 设备。为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书 面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品的 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织下,向该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举行了 邀请招标
两家供应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如此岂不乱套?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 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 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要求 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简单 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 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委会 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 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 应商可以再加5分。
❖ 此外,还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 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在发出邀请10 日内就举行了邀请招标。
❖ 由于该项目采购涉嫌严重违法采购,根据《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应该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集中采 购机构的统称)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有人认为 可以忽略,有人认为可让该供应商重新承诺。采购人认 为废标后再招标时间来不及,主张让供应商通过重新承 诺弥补错误,如该供应商同意承诺按招标文件执行且投 标总价不变,可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承认自己 有错并表示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一 旦中标,将完全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签署合同 并履行,特别的对甲供材部分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投 标总价89万元不变”。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 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 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 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 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中指定品 牌型号的案例。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竟 然完全屈从于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没有经过 采购方式审批的情况下,简单的向采购人推荐的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进行了 邀请招标,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 。不但指定品牌采购违法,而且整个招标过程也 违法。既没有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批非公开招 标方式,也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供应商 ,虽然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但供应商产生的程序 不合法。
案例1
❖ 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 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 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 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 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 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 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 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 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 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 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 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 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 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请问: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 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本案例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 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 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则对投标人来说 ,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
请问: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您有何看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 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 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
❖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 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 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 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 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第十八 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 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 证明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内容。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 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 3、本案例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会场领 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 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 性。
请问:开价超低,可事后承诺遵守吗?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由此
产生的合格投标数量不足3家,应予以废标;
评审专家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
造成了违规操作;
允许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相应招标,将引起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例中89万元的供应商急于中标 而没有细算帐,很可能承诺后又反悔。而且,如果供应 商投标出现实质性错误就以“事后承诺”替代,那么,另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且影响或者 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 理:
▪ (一)未确源自文库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 法重新招标;
▪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 定中标供应商;
▪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 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案例6 财政部败诉案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现 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现代沃尔”)诉财政部行政 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社会采购代理机 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 招标,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血气分析仪进行采购。评标 方法为综合打分法: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2004年 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其中两包采购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 开标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
2004年11月19日和12月21日,两次竞标结果显示,中标者均 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而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 高的,为8万元。排名第二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 万元。
北京现代沃尔(原告)前后向采购人及两家代理机构提 出了同样的书面质疑,主要内容为:(1)原告的产品品 牌、质量、价格都很合理,但未能中标,希望给予不中标 的理由;(2)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 分标准、计算公式;(3)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对投标人文 件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 出解释或澄清,但原告未街道评委会的质询;(4)公示 中标结果应当包括该项目评委会成员名单,以便接收投标 人和社会监督;(5)第七包中标供应商同样的产品在其 他省份的价格比这次投标价格低得多,让人难以理解。( 中标商广东开元公司同样的产品在河北省投标价格仅为 6.74万/台,共计22台。而这次的中标数量为586台,价 格却是8万/台。原告委托律师查证后发现,开元公司是家 新成立的公司,不符合标书中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而且 投标文件凌乱不堪。)
案例4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为专 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前来投 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因工 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心可能废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格按 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是发 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80樘 ,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却“大胆 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
案例2
❖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 望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 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 ,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 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 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 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购 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 于盲目投标的状态。
❖ 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 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暗箱操作。
案例3
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段 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产 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价 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领 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型 设备。为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书 面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品的 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织下,向该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举行了 邀请招标
两家供应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如此岂不乱套?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 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 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要求 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简单 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 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委会 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 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 应商可以再加5分。
❖ 此外,还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 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在发出邀请10 日内就举行了邀请招标。
❖ 由于该项目采购涉嫌严重违法采购,根据《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应该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集中采 购机构的统称)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有人认为 可以忽略,有人认为可让该供应商重新承诺。采购人认 为废标后再招标时间来不及,主张让供应商通过重新承 诺弥补错误,如该供应商同意承诺按招标文件执行且投 标总价不变,可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承认自己 有错并表示愿意重新承诺,承诺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一 旦中标,将完全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签署合同 并履行,特别的对甲供材部分完全按招标文件执行,投 标总价89万元不变”。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 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 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 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 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中指定品 牌型号的案例。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竟 然完全屈从于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没有经过 采购方式审批的情况下,简单的向采购人推荐的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进行了 邀请招标,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 。不但指定品牌采购违法,而且整个招标过程也 违法。既没有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批非公开招 标方式,也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供应商 ,虽然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但供应商产生的程序 不合法。
案例1
❖ 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 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 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 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 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 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 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 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 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 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 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 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 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 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请问: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 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本案例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 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 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则对投标人来说 ,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
请问: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您有何看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 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 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