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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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2011-8-15 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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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1年8月9日10时20分,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由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冶·北麓原工程Ⅱ标段,1名施工人员下到挖孔桩(桩深约9米,直径0.8米)准备抽水钻孔时,因挖孔桩内CO2浓度严重超标引起窒息,项目专职安全员和2名工人下井施救,先后遇险。相关部门现场救援,将4人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涉及孔壁坍塌﹑施工排水﹑预防流砂和管涌冒砂﹑杂物滚入伤人﹑高坠﹑触电﹑中毒﹑应急救援困难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认知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存在的多重巨大施工安全风险和职业健康危害,综合采取措施防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

二、桩基施工应尽量选用机械成孔等施工安全可靠度高的施工工艺。目前已使用人工挖孔桩工艺成桩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施工安全的规定》(渝建安发【2003】21号)文件(可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下载)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并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工挖孔桩孔内作业时,必须确保井口有专人操作垂直运输设备并承担监护责任;

(二)桩孔内应有低压照明、通风设施并具备通讯条件,通风时风量不宜少于25l/s;

(三)作业人员进入桩孔内作业连续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

(四)使用3C认证成套配电箱技术;

(五)人工挖孔桩洞口及周边必须按标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识;

(六)挖孔桩施工作业时实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

三﹑为满足上述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规定要求相应的设施设备;每个现场按作业面积每1000㎡(地面积)配备一副防毒面罩且每个现场不得少于一副防毒面罩用于应急救援。

四﹑人工挖孔桩必须周密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特别技术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全市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立即开展人工挖孔桩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立即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复工。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专项检查工作负责督查检查,并将情况报市安全总站。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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