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4)索赔部分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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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问题1: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自己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

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 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468 =6 552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ll0 =1 54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48 =336元

小计:8 428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40. 30 ×14 =19 747元

翻砖30人×40. 30×3 =3 627元

抹灰35人×40. 30×4=5642元

小计:29 016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 500 ×10% ×6‰/365)×21 =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8 428 +29 016 +517. 81) ×15% =5 694. 27元

e.利润损失:(8 428 +29 016 +517.8l+5 694. 27)×5%=2 182. 80元

经济索赔合计:45 838. 88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

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2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人工与机械增加费的确定方法。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以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14×234×65%=2 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砂浆搅拌机1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小计:2 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小计:4900+900=5 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 500×10%×6‰÷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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