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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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生产管理,规范装卸生产及相关辅助生产各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和货运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文明生产主要针对装卸生产过程操作行为和作业现场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职工。

第二章装卸作业

第四条船舶靠离码头时,装船机大臂应处于安全位置,煤一期装船机大臂回转至码头以内,煤二期装船机大臂上倾至70度。

第五条装船指导员必须按船方提供的装舱顺序、轮次和装舱量组织装船作业。配煤装船时,作业委托人对装舱顺序如有特殊要求,装船指导员要与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时,要向领导汇报。全船结束不得超过船图所要求的水尺。

第六条装船作业过程中,船舶偏杆不得超过3度,尾倾不超2米,不能冒舱。压舱水未排完时,不得首倾。交接班、移泊和全船结束时,必须达到正杆。

第七条舱口指挥工不在岗位上装船司机不准作业,没有装船指导员明确的装船要求,舱口指挥工不准指挥作业。

第八条装船机移舱作业时,应待沿线皮带上的煤放净后,方可移舱,装船机到位后取料机方可取料。严禁采用急停皮带或间断取料形成M皮带短暂空载的方式进行移舱。

第九条装船机对空舱作业时,溜简要放到舱沿以下,随舱内煤炭的增加而逐渐升高,溜筒下口至舱沿距离不得超过1.5米,舱内料面高低差不超1米。

第十条取料作业要按工艺分层取料。对标准垛型,煤一期分四层、煤二期分五层取料。取料切削量应以不塌垛、悬皮不洒煤为宜。料面要取平、取净,不留死角和高墙,垛底厚度不超过米。

第十—条取料作业时,要从垛位一端开始取料,不准从垛位中间切垛作业。

第十二条堆料作业要严格执行堆垛工艺标准,保证垛距和通道。垛型平直成线,垛顶平齐无峰头,不准将煤炭堆上坝基。

第十三条堆料作业时,堆料机悬臂出料口距料垛垂直距离不准超过1米。

第十四条在对半垛堆料时,要从垛位的高点逐渐向低点延伸,不准从垛位的低点处开始堆料。

第十五条未清场的垛位重新堆料时,要掌握垛边的缩进量,不准与原有的垛边堆齐,防止取料时上坝基。

第十六条外煤堆料作业前,堆料机要对到混煤垛上进行放煤,由中控调度员组织并指定垛位,待接到堆料司机沿线皮带存

煤放净的报告后,方可组织外煤堆料作业。

第十七条堆料、装船作业前,要指定专人确认档板位置。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检查,防止发生混垛、混舱事故。

第十八条翻卸外煤前,卸车队要认真清理翻车机二层箅子和坑道皮带机箅子。料斗内和沿线皮带上的煤放净后,方可进行外煤翻卸作业。

第十九条螺旋卸车机卸车要分层扒卸。一般煤种不少于三层,重质煤应分四至五层扒卸,不准一扒到底。

第二十条卸后的空车要关好车门,并全部连挂。清车线的道眼要随时清理。清车作业时,车箱内的余煤要清净,每节车剩煤最多不超过20公斤。

第三章清扫作业

第二十一条责任区的划分

(一)生产服务队

1、煤一、二期翻车机房一、二层煤尘清理;

2、干式除尘器出尘斗煤尘清理;

3、除铁器机房周围5米内积煤清理,周围杂物的清拣;

4、现场排水沟积煤清理;

5、自动采样设备积煤的清理;

6、车采平台周围积煤的清理;

7、堆场两端从道路到垛位边缘煤炭(煤尘)的清理(不含机械、建筑设备下边)。

(二)五个运行队

1、所辖单机上积煤的清理;

2、所辖皮带机头、尾、底部,两侧走台,驱动部位,坑道内和拉紧装置周围积煤(煤尘)的清理;

3、所辖建筑设施上、下积煤(煤尘)的清理;

4、所辖坝基上局部积煤5吨以上的清理;

5、所辖皮带机房和翻车机房积煤的清理;

6、所辖码头面局部积煤2吨以上的清理。

(三)BT10-3机房积煤(煤尘)的清理

每季度第一个月由装船二队负责;第二个月由卸车二队负责;第三个月由卸车三队负责。月末必须清理干净后再进行交接。

(四)未包含的区域距哪个单位的责任区近,则由该单位负责清理。

(五)码头面和坝基上积煤的日常清理,由外包单位负责,辖区责任单位负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二期五、六堆场两侧各留5米通道,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外煤作业时,不准将清扫的积煤放到皮带上。

第二十四条装船二队除装船机南侧的BM皮带以外,一般情况下,日常清煤不能放到皮带上。

第二十五条清扫港区道路的煤尘应放到生产业务科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其它部位清扫的积煤必须放到生产业务科指定的垛位,不准乱堆乱放,更不准放到外煤垛上。回场煤中不能有杂质。

第二十七条装船机上的积煤要在交接班时清完,码头面上的积煤每天10点以前要清完。煤二期码头南端的存煤要每周清理一次,最多存煤不准超过10吨,其它部位的积煤应随时清理。

第二十八条如果在非交接班时间清理BM皮带沿线的积煤,装船二队应提前通知生产服务队。

第二十九条从2米以上的栈桥、机房清煤时,要指定放煤区或安装放煤溜筒,不准到处乱放,避免二次扬尘。

第三十条横跨港区道路的皮带、栈桥等部位清煤时,应选择适当时间,避开道路行人的高峰期,以保证行人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的清煤作业,如塌垛、皮带压停、大量堵煤等,由生产业务科临时安排。

第三十二条生产服务队建立干式除尘器粉尘回收统计台账,做好数量统计,每月底上报安质科。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依据集团公司《港口生产作业质量规范》和公司《货运质量管理标准》所制定。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秦港二公司(2002)安字第13号《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和秦港二分公司(2005)安字第78号《煤尘清理责任区》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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