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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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环境监测社会化TO运营模式介绍

环境监测社会化TO运营模式介绍

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介绍一、政策导向1、国家层面,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下发,标志着TO模式在全国正式进入推广阶段。

(具体细则略)2、我省在2011年10月开始试点,2012年7月1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山东省财政厅正式发文《关于推广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工作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移交。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2011年10月,我省在济南、滨州、菏泽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站)开展了“转让—经营”(以下简称TO)模式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开展已过半年,试点市空气站运行稳定,数据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为继续深化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改革,现将TO模式推广实施至全省空气站。

《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履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围绕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完善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制,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范围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和聊城等14市现有空气站,共116个。

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能见度和气象参数,各指标及备用机器、配套的辅助设备、监测站房(租赁房除外)均纳入实施范围。

今后若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增设其他监测项目,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济南、滨州、菏泽3个试点城市暂按《试点方案》实施,合同到期后按本方案执行。

(三)实施内容1)模式架构实行“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管理模式。

即省环保厅组织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购买试点城市的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以下简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数据进行整体比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共同所有。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02-17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监测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精神,近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何要出台《指导意见》?怎样对社会机构进行监管?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

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迅速。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600余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市场初步成型。

一些地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在环评现状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领域承担了部分监测任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的矛盾。

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起步较晚,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二是监测技术人员对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不系统,监测行为不规范,且人员流动性较强;三是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甚至伪造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亟须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省级环保部门积极探索实践,规范行业秩序,保证数据质量。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自2013年起,环境保护部利用两年多的时间,组织开展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研究编制工作。

并安排专人赴山东、江苏、浙江、四川、云南等省进行调研。

开展了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相关项目课题研究,选取了江苏省作为社会环境监测监管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本着“积极引导、加快培育、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推进形成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哪些事项可以放开?《指导意见》明确了全面放开和有序放开的环境监测服务事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3日以粤环〔2015〕8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指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市场机制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健全完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必须创新供给模式,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

(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开放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环境监测市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沪环监测〔2020〕219 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沪环监测〔2020〕219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屠骏、宋钊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传真:(021)23115619电子邮箱:***********************************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9. 上海市水务局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进一步完善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做好“十一五”期间国家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分总结“十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基础上,我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保护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与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

197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

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样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五”期间,总局和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标准经费投入少,体系不健全,科学性与公开性不足的问题。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1.《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

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辐射函〔2017]1990号关于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理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运营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就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沟通协商,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信访投诉、合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如下备忘录。

一、各签署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本着合法合规、互谅互解的原则,实现通信行业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通信基站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其环境影响也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

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将环境保护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积极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切实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鄂环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15〕2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环境监测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厘清政府与市场在环境监测服务领域中的关系,强化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及监管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省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业务领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2•【文号】环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推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同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一)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畅通联系渠道,及时公布涉及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有序、理性有效。

不断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项公众参与活动有法可依、有序开展;积极探索参与的形式和方法,使公众参与切实有效。

(三)平等自愿、公益优先。

坚持公众在参与环境事务过程中自主自愿,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参与多元、广泛。

鼓励出于公益目的的参与行为,推进环境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宣传动员。

培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881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881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同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881号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局),各试点实施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环境服务水平,根据《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办函〔2014〕4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推荐的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同意上海化学工业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等4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试点工作,期限为2020年-2022年。

请各试点实施单位和推荐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服务业发展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在试点项目开展过程中积极探索政策机制和实施模式创新,推进多领域、多要素协同治理,着重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效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同时,各试点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我部报送试点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和试点总结报告。

附件:试点项目名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日附件试点项目名单序号试点项目名称试点内容试点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试点项目推荐单位期限1上海化学工业区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实施危险废物一体化处置项目、给排水一体化处理项目和环境监测一体化项目3大项目15个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咨询、协同处置、合规管理和智慧管理等四项托管服务内容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022年2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城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环境公用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餐厨和园林绿化垃圾、垃圾分类回收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一体化服务;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协同服务;污泥干化处置及热电联产资源化利用一体化服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022年3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实施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废气处理、环境监测及智慧园区建设等项目,开展水、气、固体废物等多要素,污染治理、环境监测、风险预警、智能园区等多领域的环境治理托管服务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022年4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开展郧阳区1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9座垃圾填埋场、郧阳区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运维服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服务(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环卫保洁系统建设)以及水、气、土、固体废物等方面环境咨询服务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2022年——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6•【文号】国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7.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7月26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

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

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

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豫环文〔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全省社会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将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纳入行政确认的要求,现将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通过河南省计量认证的非环保系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检测机构”),均可向河南省环保厅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纳入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确认名录,并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社会检测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必须具备与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证的分析实验室、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持有合格上岗证的监测分析人员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

若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验室资质发生变化的,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查后延续资质的,须重新确认。

三、社会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保厅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批准成立机构文件(复印件)、机构基本情况介绍、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典型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一式二份)。

四、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环境监测活动。

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4•【文号】环大气[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线,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环境保护应该在推进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一、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

要明确重点任务,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积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要突出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具体工作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安排部署。

(一)加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国务院确定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的一项重点任务。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安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1.26•【文号】环宣教[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民间环保力量,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工作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导培育、规范管理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监测报告几个问题探讨

监测报告几个问题探讨

《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15年第3期监测报告几个问题探讨Discussion on Several Problems of the Monitoring Report陈国#任笑&'秀敫(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实验室,北京100176)[摘要]监测报告作为环境监测工作的最终产品,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同时提供与监测有关的足够信息,对此监测报告的编制与审核显得益发重要。

实际工 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要依法依规合理编制报告,审核应突出重点,三级审核要落到实处。

[关键词]监测报告;环境监测;编制审核;质量控制[中图分类号]X830.5 [文献标识码]A引言环保部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随 着国家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越来越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社会监测机构数量的快速增加,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技术与管理上的问题。

本文仅就环境水源水质状况提供了)台,为更加高效、科学地 管理各监测站点提供了媒介。

同时使用ActivX技 术与B/S模式,打破传统的C/S模式结构使系统使用更方便,扩展性更强。

由于系统的设计大部分为自主开发,难免存在不足,需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不断地完善。

因为系统通过Internet连接,为 防止恶意攻击和保证数据的安全,需要对系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监测活动的最终产品一监测报告的几个问题展开。

1监测报告的定义检测机构应(文中的“应”表示要求,下同=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测或一系列的检测的结果,并符合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结果通常以检测报告的形式出具。

参考文献:/I]孙钰,何贞铭,胡小夏,等.基于WebGIS的城市饮用 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系统的实现[J].地理信息世界,2014,(2):88~92[2]侯春良,张义文.基于B/S模式的WebGIS功能设计与实现[J].地理空间信息,2012, 10(2):89~92[3]范阿南,朱教君,张忠辉.基于AJAX的WebGIS应用[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29(3):494-497-30 -检测报告又称检测证书,是技术记录的一种,在环境监测行业内多称为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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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

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

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

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

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
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

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

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

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

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来源: /fg/detail627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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