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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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单元三股票报价与竞价模拟

实验项目3-1 集合竞价

一、实验目的

通过上机实验,使学生充分理解股票交易中集合竞价的原理及其价格形成过程。

二、实验原理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段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定价由电脑交易处理系统对全部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同时遵行以下三个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集合竞价方式下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体现在电脑主机将所有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价格下的申报原则按电脑主机接受的先后顺序排序;

第二,集合竞价过程中,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是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以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一旦确定,所有交易都以同一价格成交。

三、实验要求

以机器人(300024)股票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38.8元)为参考,模拟2013年11月15日上海交易所9:15—9:25集合竞价阶段的过程。

1.以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作为一个交易席位进行报价,设初始时每个小组有10 000股(100手)股票和100 000元现金。

2.各小组确定自己的买卖方向(买入、卖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1元,波动幅度10%)、申报数量(100股的整数倍),其中所有超过限价(即涨跌停限制范围)或初始资金及股数的买单和卖单均为无效委托。

3.为保证各小组报价不会受到其他小组报价信息的影响,报价需同时进行。

四、实验条件

1.实验数据

各小组报价结果。

2.应用软件

Excel 2010,多方即时交流系统。

3.硬件要求

能运行EXCEL2010,同时能接入互联网的各种个人计算机(PC)。

五、实验步骤

集合竞价分三步完成:

1.确定有效委托:

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本实验案例中将全班同学分为29个小组进行集合竞价,报价时要求在同一时刻统一报出本组买/卖股票的委托价(单位:元)及数量(单位:股)和买卖方向。统一报价后将报价信息剔除无效委托后整理如图1:

图1报价数据结果

2. 选取成交价位。

根据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确定原则选取成交价格。在本实验案例中分为以下几个小步骤:首先,将以上整理的数据按照价格由高到低进行降序排列,并计算出各个报价上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总量,结果如图2所示:

图2按价格排序的数据整理结果

其次,计算出各报价上高于该价位(包含该价位在内)的累计买入申报量和低于该价位包含该价位在内的累计卖出申报量,结果如图3。以40.00的价格为例,高于该价位的

累计买入申报量1500+500+2000+800+2000=6800;低于该价位的累计卖出申报量

10000+51000=61000。

图3累计买入数量和累计卖出数量

再次,得出每个价格上的最大可成交量(即累计买入申报量和累计卖出申报量中较小值),如下图。满足成交量最大(10000股)的价位有4个,分别是方框中的39.90、39.88、39.85和39.80元。

图4得出最大可成交量

最后,根据规定“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满足(成交)”,如图,高于39.90元的9000股买入申报和低于39.90元的10000股卖出申报全部成交,撮合出39.90为成交价。

18 2 买40.50 1500 39.90 1500

21 13 买40.30 500 39.90 500

27 9 买40.20 2000 39.90 2000

10 7 买40.10 800 39.90 800

26 14 买40.00 1000 39.90 1000

16 23 买40.00 1000 39.90 1000

15 20 买39.95 1200 39.90 1200

28 5 买39.95 1000 39.90 1000

六、实验结果

根据集合竞价价格形成原则,最终的成交价格是39.90元。不高于该价格的累计卖盘数量为10000股,而不低于该价格的累计买盘数量是13000股,最大成交量是10000股。

如果选择39.95元作为成交价格,那么不高于该价格的累计卖盘数量为10000股,而不低

于该价格的累计买盘数量是9000股,最大成交量是9000股。所以最终的成交价格是39.90元(见图5)。一旦成交价格确定了,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成交原则,卖盘中的17组的按照39.90元价格成交了其10000股委托量;买盘中的18、21、27、10、26、16、15、28、2组也都按照39.90元价格全部成交了各自的委托量,总的成交量是10000股。

七、实验讨论

在本实验案例中,一次性就能够确定最终成交价格39.90元。买盘委托方2、25、11组都是相同的委托价格39.90元,累计委托量是4000股,而卖盘剩余委托量是1000股。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最后只有2组成交了其全部的委托量。

单一价格的巨量买盘或卖盘对成交价格的形成有重大影响。在本实验案例中,39.80元的10000股的卖盘使最终的成交价格定位在39.90元。所以。在集合竞价阶段,某些投资者可以单一价格的巨量卖盘或买盘来操纵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最后形成一个单一的成交价格,但在实际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出现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集合竞价形成原则的。这就需要明确最终成交价格的形成规则,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是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以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此外,如果委托一方不能全部成交,那么根据集合竞价撮合成交原则,未成交部分自动转入连续竞价。

参考文献: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3]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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