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胶合板及木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胶合板、木方购销合同

甲方(买受方):公司

乙方(出售方):重庆沂洪庄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的胶合板、木方供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慨况:。

第三条货物详情。

1、材料品种、规格及综合单价详附表,甲乙双方均盖公章。

2、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量,计量规则:按甲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3、表中所列单价为乙方供应至甲方上列工程地点的到岸单价(已含运输费)。供应过程中,若遇市场价格发生涨、跌,按下列第(4)项调价:

(1)重新定价,以甲、乙双方指定的价格确认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价格确认书”为准。

(2)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调价函,甲方于收到调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同意调价的,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该调价函即生效。

(3)以重庆市建设工程管理总站发布的第一次供货与最后一次供货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区为依据,计算平均每月涨浮率,按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综合单价调整。

(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价格不予调整。

4、表中所列规格如有添加,甲方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供货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其综合单价甲、乙双方按附表中类似规格确定单价。

第四条乙方出售货物需满足的标准。

1、甲方规格要求及相关国家规范标准。

2、其他:无。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规范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必须适用于被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

第五条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指定”工程完工或者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供货之日止。

第六条货物计划。

1、甲方按计划表中进货到工地时间前7 天以书面或者手机信息或者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货物需用计划。

2、甲方需更改供应计划的,应当提前8小时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计划(含更改后的计划)的进货到工地时间进行供货。

第七条货物交付。

1、交货地点: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工程地点。

2、甲方应当为乙方交付货物提供足够、适当的场地,并指定现场收货人签收,对货物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

3、塔吊、钢管、扣件、木枋由甲方免费提供,卸货人工费由甲方负责。

4、其他约定:无。

第八条验收。

1、数量验收。

(1)甲方材料部门汪刚、阳树山负责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按实收货。

(2)甲方若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乙方必须2天内补齐货物,超出2天且影响甲方工期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质量验收。

(1)规格检验不合格,乙方必须换合格产品2天内发货到工地,超出2天且影响甲方工期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材料厚度检验不合格,甲方要求更换合格产品的,2天内发货到工地,超出2天且影响甲方工期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其他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验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九条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乙方货物的所有权自甲方签收后转移给甲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条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与甲方结算,完清上月期间所供货物的财务结算手续。乙方办理结算时,必须附甲方签收的送货单,否则无权要求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办法按下述第(3)种方式进行:

(1)按月结全款支付。即;乙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次月/ 日内全额支付。

(2)乙方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结算后的第二个月15日内支付该次结算款的50 %,以此类推。甲方安装工程完工后,30天内,支付全部结算款的30 %给乙方。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全部结算款的15 %给乙方。剩余所有 5 %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到期后15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3)其他约定:乙方每批货从货到之日起,垫资四个月按批次货款金额90%进行支付,剩余10%作为货物质量保证金,在分幢主体结构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3、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若未满足,则付款期限顺延至

下列前提条件均成就后30 个工作日内:

(1)双方结算时已各自完清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2)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及完税证明;

(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货物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4)如果乙方开具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向甲方提交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务清单》(需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付款方式为下列(1)项:

(1)转帐支票;

(2)网银;

(3)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帖现息);

(4)国内信用证。

5、收、付款双方单位必须与本合同甲方、乙方单位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办理财务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

6、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如果甲乙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

第十一条发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发票:

(1)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信息准确、可供甲方用于认证。

(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项发票。

(3)发票提交时间:与本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同步。

(4)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必须与结算金额一致。

(5)税率执行标准:17%。

(6)是否要求可供甲方用于抵扣:是。

(7)备注栏要求:注明工程名称全称。

(8)其他要求:无。

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不及时、票面信息有误、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例如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实现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直至乙方依法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合约的发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才可恢复付款。

3、如果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且变更内容涉及合同标的物、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