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线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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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形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路线设计应使公路线形同地形、地物、景观相协调,应使线形流畅、连续、视

觉良好,保证行驶安全、舒适与经济。

9.1.2 公路线形是由平、纵、横三个面组成的立体形状,选线时,必须综合考虑平、

纵、横三个面的组合。

9.1.3 同一设计速度的设计路段长度不宜过短,线形技术指标应尽量保持相对均衡。

两相邻不同设计路段之间其技术指标应逐渐变化。

9.1.4 线形设计的要求与内容随公路等级和设计速度的不同而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设计速度为≥60km/h的公路,应注重立体线形设计,

尽量做到立体线形连续、指标均衡、景观协调,使行驶视觉良好、安全舒适。

设计速度愈高,线形设计所考虑的因素应愈周全。对于平原区高速公路还应避

免长距离采用单调乏味的单一线形。

设计速度为≤40km/h的公路,首先应在保证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正确地运用线

形要素,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力求做到各种线形要素的合理组合,并尽量避免和

减轻不利的组合,以提高服务质量。

9.1.5 线形设计除应从行驶力学上保证汽车行驶的安全、舒适,在营运上达到经济、

合理外,还应注重驾驶者的视觉、心理及生理方面的要求。

9.1.6 应根据设计条件尽量选用较高的技术指标,不应轻易采用技术指标的最小(或

最大)值,并保持各种线形要素的均衡性、连续性,避免线形突变。

9.1.7 在路线交叉前后应尽可能采用技术指标较高的线形。

9.1.8 平面线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物、地质、大型构造物(桥梁、互通立交、隧道)

等不同特点,选用相应技术指标进行组合设计,应合理运用直线和曲线(圆曲

线、回旋线)线形要素,不得片面强调以直线或以曲线为主,或必须高于某一

比例。

9.1.9 对立体线形应运用公路路线透视图,或动态连续透视图,或公路路线动态模拟系

统进行检验与评价。

9.2 平面线形设计

9.2.1 平面线形设计的一般原则

1 平面线形应直捷、连续、均衡,并与地形、地物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各级公路不论转角大小均应敷设曲线,并尽量选用较大的圆曲线半径。公路转

角过小时,应设法调整平面线形,当不得已而设置小于7°的转角时,则必须

设置足够长的曲线。

3 两同向曲线间应设有足够长度的直线,不得以短直线相连,否则应调整线形使

之成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或运用回旋线组合成卵型、凸形、复合形等曲线。

4 两反向曲线间夹有直线段时,以设置不小于最小直线长度的直线段为宜,否则

应调整线形或运用回旋线而组合成S形曲线。

三、四级公路两相邻反向曲线无超高、加宽时可径相衔接;无超高有加宽时,

中间应设有长度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工程特殊困难的山岭区,三、四级

公路设置超高时,中间直线长度不得小于15m。

5 曲线线形应特别注意技术指标的均衡与连续性。

6 应避免连续急弯的线形,可在曲线间插入足够长的直线或回旋线。

9.2.2 直线的运用

1 采用直线线形应特别注意直线同地形的关系,在运用直线线形及决定其长度

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并不宜采用长直线。

2 下述路段可采用直线:

1) 不受地形地物限制的平坦地区或山间的开阔谷地。

2) 市镇及其近郊或规划方正的农耕区等以直线条为主体的地区。

3) 长大桥梁、隧道等构造物路段。

4) 路线交叉点前后。

5) 双车道公路提供超车的路段。

3 当直线长度大于1km时,应注意:

1) 纵坡不应过大,一般应小于3%。

2) 同大半径凹型竖曲线结合为宜。

3) 两侧地形过于空旷时,宜采取栽植不同树种或设置一定建筑物等措施。

4) 长直线或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应对路面超高、停车视距等进行检验,必

要时须采用设置标志、增加路面抗滑能力等安全措施。

4 直线长度亦不宜过短,特别是同向平曲线间不得设置短的直线。

9.2.3 圆曲线的运用

1 在适应地形的情况下应选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2 在确定圆曲线半径时,应注意: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的4~8倍,或超高为2%~4%的圆曲线

半径。

2) 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应采用大于或接近于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

3) 地形条件特殊困难而不得已时,方可采用圆曲线最小半径的“最小值”。

4) 应同前后线形要素相协调,使之构成连续、均衡的曲线线形。

5) 应同纵面线形相配合,必须避免小半径曲线与陡坡相重合。

9.2.4 回旋线的运用

1 回旋线在线形设计中应作为主要线形要素加以运用。

2 在确定回旋线参数时,宜在下述范围内选定:

R/3≤A≤R (9.2.4)

式中: A —回旋线参数;

R —与回旋线相连接的圆曲线半径(m)。

A值的大小依据地形条件及线形要求而确定。

当R接近于100m时,取A等于R;当R小于100m时,取A等于或大于R。

当R 较大或接近于3000m 时,取A 等于R/3;当R 大于3000m 时,取A 小于R/3。

9.2.5 直线、圆曲线、回旋线的组合,可视情况选用以下几种组合型式:

1 基本型

按直线—回旋线—圆曲线—回旋线—直线的顺序组合,如图9.2.5-1。

基本型的两个回旋线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两个回旋线的参数值可以根据地形条件设计成非对称的曲线,此时A 1∶A 2应不大于2.0。

回旋线—圆曲线—回旋线的长度以大致接近为宜。

2 S 型

两个反向圆曲线用回旋曲线连接的组合,如图9.2.5-2。

S 型相邻两个回旋线参数A 1与A 2宜相等。当采用不同的参数时,A 1 与A 2之比应小于2.0,有条件时以小于1.5为宜。高速公路,当A 2≤200时,A 1应不大于1.5倍A 2。

S 型的两个反向回旋线以径相衔接为宜,当地形等条件限制必须插入短直线或

A 2

R 2

R 1

A 1

R =∞

A 1

A 2

图9.2.5-2 S 型 τ 图9.2.5-1 基本型

A 1

R =∞

R 2 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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