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税务系统PC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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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季度税务系统PC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竞争性谈判项目
入围协议
协议编号:18XT-TP-5ABCDE/18-339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10月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确定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2018年第四季度税务系统PC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竞争性谈判项目”第1、2、3、4、5包入围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税务局系统实行电子采购。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统一采购确定的入围供应商,也是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县税务局。
协议供货商:乙方授权负责产品供货及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乙方、采购人、协议供货商。
甲方负责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协议供货商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入围产品及协议价格
1.入围产品及价格详见附件:《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产品一览表》。
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按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3.入围产品价格为最高限价,包括产品、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协议供货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入围产品价格是否包含运费详见“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
系统”。
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包或不同批次,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4.乙方保证入围产品价格只能向下调低。如入围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同比例及时下调入围产品价格。
5.甲方将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入围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原则上每季度在“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公告本期市场平均价。入围供应商应在平均价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入围产品的价格进行维护,维护后的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平均价130%(甲方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且不得高于入围价。否则入围产品将被冻结交易。对冻结交易的产品,在供应商按要求调整价格后,可向平台进行申请解冻。
6.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采购产品,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保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7.产品入围有效期原则上自公布采购结果之日起一年。甲方可根据情况调整入围有效期。
8.入围产品(含配件)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更新。确需更新的,更新的产品应满足入围要求,且更新后的配置不低于原有配置,更新后的价格不高于原有价格。由乙方提出产品更新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进行产品更新。
9.乙方及协议供货商适用:“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的“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和“在线竞价子系统”。
10.“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中,若通过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的,乙方应确保竞价成功后,采购人选择的协议供货商及时供货。
11.入围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如不在当期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该产品将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移除。
第三条适用的子系统及交易规则
不同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适用不同的子系统和交易规则。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遵守“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交易规则。
1.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
机、复印机、打印设备、乘用车、客车、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等产品,适用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1)直接采购: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协议商品,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2)单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商品类目、品牌及型号,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成交。
(3)多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商品类目,选择3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型号的协议商品,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成交。
2.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等产品,采购人也可选用在线竞价子系统。
第四条采购合同
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协议采购,并签署《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上交易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各执一份。协议供货商(或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供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货物验收
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均须派员参加,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签署《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上交易采购项目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第六条售后服务及保修
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货物质保期。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质保期外服务报价,另行增购质保期限。质保期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
费及相关费用等)。
2.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按“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项目采购文件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应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投标价格向甲方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成交后甲方和采购人对其入围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国所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机构名称、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两个以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等),负责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时,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在发生所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协议供货商或乙方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或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八条违约处理
1.在甲方或采购人对乙方或协议供货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作为本次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未按照本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2)合同签订后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的;
(3)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4)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乙方擅自变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