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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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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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状态的变更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1.概论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 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举三个例子:(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2)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3)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上述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

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下面分两点予以说明。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才能使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①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②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2】);③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3】)。

钟秀勇十大样板题

钟秀勇十大样板题

2010年十大民法样板题钟秀勇样板1:一物数卖(2006-3-91、92、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请回答91-93题。

91. 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92. 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93. 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 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考点提炼】1.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只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这就意味着,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二,缺一不可:第一,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符合七种法定情形。

2. “最后1套别墅”。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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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2015年钟秀勇民法99题及答案

【试题】2015年钟秀勇民法99题及答案

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 “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2. 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 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 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 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后经鉴定,因乙中毒太深,即使甲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D.为毒杀乙的耕牛,趁乙家中无人,甲于5月1日在该牛的饲料中投入足量的“肝肠寸断散”,三天后该牛必定死亡。

5月1日当晚,因邻居丙燃放的鞭炮引燃乙的牛棚,中毒的牛被大火烧死3. 丈夫甲与妻子乙携带3岁的独子丙旅游途中,甲、乙、丙均因车祸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

经查:①甲生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死亡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

②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

③丙所有的压岁钱6万元。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的房屋由A继承B. 乙的汽车由B继承C. 丙的6万元均由A继承D. 丙的6万元由B继承3万元E. 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F. 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4. 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名为“贰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贰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每年资助成绩优异的100名农村留守的小学生。

民法厚大钟秀勇

民法厚大钟秀勇
债权过诉讼时效后并不消灭,但是许多权能会丧失。(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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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

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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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1.占有状态的推定(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推翻该推定。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

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②人的限制。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

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

钟秀勇的法律案例(3篇)

钟秀勇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钟秀勇,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钟秀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秀勇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后分两次支付。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钟秀勇得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钟秀勇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钟秀勇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①房屋装修损失:钟秀勇已提前开始装修房屋,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装修材料浪费,损失约2万元。

②租房损失:钟秀勇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需要租房居住,每月租金约2000元,共计2万元。

③精神损失:钟秀勇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精神受到一定影响。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开发商违约,应向钟秀勇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尚德机构民法案例解析班课件(钟秀勇 2012年2月28日)

尚德机构民法案例解析班课件(钟秀勇 2012年2月28日)

引子经济关系的根本是所有和契约。

个人各自拥有物、金钱以及自己的身体(即劳动力)。

这就是所有(支配)。

此外,以此为前提,各个人交换各自的物、金钱或者劳动力。

这就是契约。

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就是以所有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而搭建起来的。

换言之,民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归谁支配,如何交换支配的利益?这就是民法的体系,也是民法的技术与思考方式。

民法核心内容示意图甲乙A B一、物权变动一、问题的提出【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

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

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

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法律行为有效;(b)公示。

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交付。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物权变动分类图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物权无主物的先占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

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

隆重推荐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现在离2009年司考开考的时间不多了,时间非常宝贵!强烈建议大家做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能快速提升自己的民法考试成绩!大家可以试试看。

大家不妨经常上‚钟秀勇的博客‛(网易),钟老师在这里免费为我们答疑,我们可以学到许多有益的知识。

钟老师非常谦虚!他说:‚这是一个公开课的讲义,因此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

分析的过程都在我的心里,一直没有时间写出来。

这十个题目属于民法中最主要的出题模式与重要考点。

吃透这些法条,2009年可得30分。

----2009.8.2‛钟秀勇:十大民法样板题这是一个公开课的讲义,因此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

分析的过程都在我的心里,一直没有时间写出来。

这十个题目属于民法中最主要的出题模式与重要考点。

吃透这些法条,2009年可得30分。

----2009.8.2一、肖像权、隐私权、发表权1.(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①][②][③],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④]。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⑤]。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⑥][⑦]【答案】ABC2.(2006-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⑨]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⑩]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答案】BCD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1.(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丢分题:钟秀勇讲民法每日10题(1-76)

丢分题:钟秀勇讲民法每日10题(1-76)

丢分题:钟秀勇讲民法每日10题(1-76)1.出租车司机甲凌晨收班回家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当地富商丙开办的商店,甲上前制止,乙以携带的凶器将甲刺成重伤。

乙随后盗走丙商店中价值100万元的财物。

甲因家境贫寒,无力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即出院在家养伤。

丙感觉甲的行为并未对自己产生实质性的有益后果,从未探视过甲,亦未向甲提供任何资助。

有媒体报道该事件后,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多数群众认为丙为富不仁,败坏社会风气。

设若甲提起诉讼,请求有关人员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则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法院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以德治国的方略为准绳,判决由丙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以公平正义理念为依据,判决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法院应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适当补偿D.法院应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出发,判决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无力赔偿时,由丙承担补充责任2.2010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三间平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一次性交付了全部价款,甲交付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1年3月,这三间房屋被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标准可获400万元补偿款。

甲、乙为此发生纠纷。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甲有权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D.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3.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B.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C. 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

20150421钟秀勇答疑总结

20150421钟秀勇答疑总结

老师:我不明白讲义229页例6中甲将其对丙享有的合同债权为乙设立质权既然 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那么结论说甲仍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不是已经转让给 乙,甲应该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才对,我不太理解请老师讲讲谢谢。
问题12
山东三班 海阔天空 请老师再讲讲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的区分?是否可这样理解因胁所迫 签订的合同就是课撤销的合同,就撤销合同所形成的判决是形成判决? 合同中因付款,交付没完成要解除-黄舒
钟秀勇讲义231页的例三,要是丙提供的汽车价值 三十万,当乙放弃了对丙的质权后,丁还对多少债 务承担责任啊?
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与后一页的内部份额是一样的 意思吗?
问题9
湖北2班 武汉-周景紫
民法讲义215页,“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 动产即使属于脏物,也不属于盗脏,可适用善意 取得”,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须为占有委托物, 结合215页下面的特别提示,乙始终未取得相机 所有权,那就是无权占有,所以以上为什么是善 意取得而不是善意占有呢?
问题13
华北一班 山东-周宇飞 书上第171页,是向前大学赠送纪念册的题,我想问一下:如 果再向前问一步,大学违反了附件义务的赠与,甲可以撤销赠 与,但是书已经赠给了乙,属于有权处分,那么甲只能要求大 学承担违约责任,对吗?
问题14
湖北2班 蛋挞 讲义171页 例3,请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不是恶意串通损害第 三人的利益 案例具体内容: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以自有房产设立抵押 并登记。后甲无力清偿,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房 产,甲为保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丙参与竞买,价款甲支付, 房产产权归甲”,后来丙竞拍成功
YY名师答疑 时间:19:30——21:00 主讲老师:钟秀勇 答疑内容:民法 新浪微博:厚大司考官博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钟秀勇 民法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1-68)

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固本阶段民法钟秀勇03

固本阶段民法钟秀勇03

一、民法的技术与思维(一)支配一、对财产利益的支配【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制度应优先适用。

【例二】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①乙侵夺该房屋。

甲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此而消灭,但在甲、乙间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4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②乙的行为或者物件对A房屋构成妨害或者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在甲、乙间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③上述法律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甲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例三】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1)邻居乙在家卧床抽烟,引发大火,大火蔓延,烧毁A房屋。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四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乙具有过错、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2)邻居乙饲养的数只野牛因不明原因发狂,将A房屋墙面抵破数处。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3)乙在梦游中将A房屋点燃,A房屋毁坏严重。

在甲、乙间成立法定补偿之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后段),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陷入无意识状态且致人损害、②乙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无过错、③衡诸甲、乙的经济状况,由乙对甲适当补偿尚属公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钟秀勇(3篇)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钟秀勇(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

夫妻财产问题成为婚姻关系中的一大焦点。

为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

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作为一项法律手段,对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钟秀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为例,探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相关问题。

二、钟秀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背景钟秀勇夫妇是我国某城市的普通家庭,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随着家庭矛盾的加剧,钟秀勇夫妇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产生了分歧。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家庭和谐,钟秀勇夫妇决定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三、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的相关规定。

其中,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进行公证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作为一项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程序保障。

四、钟秀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钟秀勇夫妇在公证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钟秀勇夫妇在公证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钟秀勇夫妇在公证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财产分割方式钟秀勇夫妇在公证书中明确约定,如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方式进行分割: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有关占有的案例

有关占有的案例

不动产1.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期间,甲又将房卖给了丙,并进行了房屋登记。

甲将房屋卖给丙,并进行了房屋登记,丙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在此之前,乙基于租赁合同这一债权关系,对房屋享有租赁使用权,就一般情况而言,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效力,但此种情况属特例,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故乙仍有权对并主张其租赁使用权。

2.甲向乙借款80万,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甲又将房屋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两年,一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

这种情形属于先抵后租,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时,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丙不能继续租住房屋,但乙拍卖时,丙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甲有一房,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后,甲又将房卖给不知情的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首先应当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甲将房屋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是未办理房屋登记,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房屋租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乙享有合法的债权。

故虽然乙不能基于物权获得救济,但是他可以向甲主张债权请求权,让甲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因甲丙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进行了房屋登记,故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里体现了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4.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期间,乙又将房租给了不知情的丙。

(占有连续)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基于与乙的租赁合同,甲又是房屋的间接占有人,乙基于租赁合同是房屋的直接占有人。

丙能否取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取决于甲的意思表示,若甲同意,丙即获得房屋的租赁使用权,成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甲不得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甲不同意,丙相对于甲来说是无权占有人,甲可以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5.甲有一房,租给乙,租期两年,租期届满,乙拒绝交房,并把它又租给丙。

民法中有关占有的案例

民法中有关占有的案例

占有案例案例1:甲在生前借用乙的自行车,未及返还,甲即去世。

其继承人丙并不知道甲遗留的自行车系他人的财产,遂作为遗产继承,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

一年后,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并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丙表示拒绝。

立法背景:《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律法规,有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基本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其解释、《担保法》等。

但是,这些规定基本是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规定,对如何界定占有行为、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占有制度很重要、实用。

本次《物权法》主要对占有制度作了规定,其目的是对物的事实状态的一种保护,是为了恢复秩序。

分析:本案涉及到:占有人返还自行车时,是否对占有期间占有物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分析占有人是否对占有期间占有物损失进行赔偿时,我们首先要判断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凡是自信自己有正当权利而实施的占有行为,称为善意占有;反之,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正当权利或对自己有无正当权利有怀疑而实施的占有,称为恶意占有。

本案中,丙通过继承拥有自行车,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丙对其父甲的自行车实属乙所有是一无所知的,依此可以推知丙是善意占有人。

但是,当权利人乙明确告知丙,自行车属于乙丙要求丙返还,丙拒绝返还时,此时丙从善意占有人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对于乙主张的自行车磨损损失,应当根据《物权法》242条之规定加以区分。

《物权法》242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丙在乙没有明示其为自行车所有人并要求返还自行车前属于善意占有人,就其使用乙的自行车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无需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乙向丙要求返还原物时,丙就从善意占有人转化为恶意占有人,从乙主张权利那刻开始,丙就应对占有物的磨损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赵某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将自己的三间正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并约定直到赵某返回后再让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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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钟秀勇关于占有的68个案例——分享自厚大微信每日推送1、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2、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3、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甲取得函件的占有。

4、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5、中石油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甲的坐骑,交给司机乙驾驶。

①甲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②乙不是占有人。

③中石油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6、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7、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8、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9、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10、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11、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2、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13、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14、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是占有人。

15、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16、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17、甲将旧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18、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甲仍为其电脑的占有人。

19、甲匆忙登机,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己有。

甲对电脑的占有丧失。

20、甲前往旅馆服务台结账,将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旅馆房间里,乙(旅馆的服务员)查房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甲仍占有其电脑。

21、甲结账后离开住宿的旅馆,将其电脑遗忘在旅馆的房间,返程的飞机起飞后,甲仍不知其事。

乙(旅馆的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将该电脑据为己有。

①甲对其电脑的占有丧失。

②旅馆成为电脑的占有人。

22、乙假意在甲商场挑选金项链,乘服务员不注意,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金项链的占有人为甲商场。

23、甲到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挑选好以后,甲请乙(商场服务员)进行礼品包装。

在包装时,乙乘甲不备,用事先准备后的款式相同的镀金项链将金项链(价值1万元)调包。

其占有人为甲。

24、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25、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26、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

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

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

27、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

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2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

2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30、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31、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3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

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33、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34、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35、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36、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乙变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37、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

②乙无权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因为甲并未侵夺保姆对手机的占有,只是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38、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

①分公司不得对总公司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

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39、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人是乙。

②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40、甲有某公寓,自住A室,将B室出租给乙,C室借给丙使用。

①甲、乙、丙对A、B、C室各自构成单独占有。

②甲、乙、丙对共享的浴室、厕所、厨房构成共同占有(重复共同占有)。

41、甲、乙、丙合租一套房屋,共享浴室。

①若甲在浴室加装新锁,不让乙、丙使用,此为侵夺乙、丙的共同占有,乙、丙可主张占有保护。

②若甲主张其使用浴室应为某日和某日,乙、丙在该日和该日不得使用,则属使用范围之争,应依照甲、乙、丙内部的租赁关系解决,乙、丙不得径行主张占有保护。

4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甲不同意续租。

①在租赁期间,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租赁期间届满后,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43、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①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②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若乙违反约定,不按期支付价款,则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44、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①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系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45、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

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

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乙仍为他主占有人。

③这一制度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46、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

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缺一不可。

47、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

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

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

②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

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48、甲(未婚,19岁。

假设甲为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

)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

此后,甲的父母以甲为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

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

①6月5日之前,乙对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②6月5日之后,必须将乙的占有认定为恶意占有。

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

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6月5日(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④须注意:即使乙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

即判决送达乙之后,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

4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50、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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