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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理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监局2001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和《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希参照执行。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一、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旬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第一线,重点在井下采、掘、运、通风、瓦斯等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负责实施,对整改结果必须进行复查验收。
二、煤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半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每周星期一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总结前一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
四、矿长每月组织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等事项,布置全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精神。
五、全矿每月进行一次全员职工大会,传达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动员群众人人抓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析由矿长直接组织召开,并有事故现场人和安全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二、事故分析会由有笔录能力的记录员,作好有关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类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的详细记录,同时也要将会议的主持人及参加会议的人数、职务等一并记录入册。
三、无能大小事故,当班当日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由主管领导以及所有与事故有关者参加的事故分析会,以“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主要负责人,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然后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大会。责令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检讨以教育全矿职工引以为鉴,吸取教训。真正做到查明原因、堵祸端除隐患、刹事故、保安全、促生产。
四、事故原因查明后,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按事故的情节,本人的认知情况和平时表现给预
处分,直至罢免或开除。
五、对事故或事故的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对待,公正查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庇袒护,以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的警惕性、积极性,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煤矿每月组织一次由全矿各级领导参加的安全分析会,收集问题,调查情况,查明原因,找出隐患,了解全矿各生产环节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及早落实,尽快实施,确保安全。
七、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原始记录要与档案一并妥善保管,对典型案例要认真收集整理,对历次事故均必须留有详细的记载,为今后的职工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借鉴。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煤矿按此制度的要求进行提取、使用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煤矿企业维简费的10.50元/吨提取;煤矿企业没有提取维简费用的,按煤矿销售收入的5—15%提取。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必须在财务上单独立帐,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款。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投入计划编制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内。
2、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程。
3、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
4、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研究。
5、矿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使用的其他费用。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由法人代表(投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研究决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安全、效益双丰收,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希参照执行。
一、年终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由矿长(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基金中奖给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年终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按目标任务规定的数额进行扣惩。
二、能严格按照本矿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或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以及对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职工,年终根据本矿实际给予100—1000元的奖金和相应的荣誉奖励。
三、经检查发现或他人揭发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处以5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有关人员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不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4、发现险情或事故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的;
5、对批评,制止或举报违章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故意损坏矿方财产,破坏安全设施或故意制造事端以干拢正常生产的;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险境既不抢险急救也不汇报的;
8、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积极配合而弄虚作假或故意阻挠调查和处理工作的。
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寻畔滋事,拢乱驻地民生活,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人员,除按情节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认错态度,能留用的继续留用,对于累教不改者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立即开除。
五、对有犯罪行为的职工,矿方要积极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密切配合追捕查办。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且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的领导人员,更要严加处罚(扣发当月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直至罢免。
七、以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须经矿部研究后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