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法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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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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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2. 劳务合同具有独立性,不以当事人的其他法律关系为前提。
3. 劳务合同强调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内容主要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是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合同编对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劳务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劳务合同的基础性法律依据,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关于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 劳务合同的性质:劳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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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格式条款⼜叫霸王条款,是指⼀⽅单⽅制定,不容商量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免除制定⽅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效的。
那么,在法律上,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合同法》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第四⼗⼀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效⼒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意志⽽必须⽆条件适⽤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适⽤,且内容不得以当事⼈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性规定,⽆论是否基于⾃由意思⽽订⽴,都应该认定为⽆效。
“以强⾏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了法律对社会⽣活的⼀种⼲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合同并没有双⽅当事⼈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也⽆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原则和禁⽌权利滥⽤原则。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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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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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民通意见”)。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通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交换、流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买卖关系、物品所有关系、委托关系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参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受理与授权,税务机关收缴税款、海关检查货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都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如果⾏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需要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与民事活动另外⼀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通第3条、第4条、第7条)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解析】1、BC。
《民法通则》第2条。
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民事主体每年有2-3道题。
⼀一、⾃自然⼈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对应。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第10条,民通意见第1条)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合同成立的法条
![合同成立的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ee81ae0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8.png)
合同成立的法条
合同成立的法条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为合同成立:
(1) 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2) 有口头形式的合同,经双方接受,或者一方表示同意;
(3) 有其他形式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有下列条件:
(1) 客体要合法;
(2)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3) 订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
合同的条款,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合同的成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成立。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法条,并不全面。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
![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ab9e5c24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53.png)
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是指我国在合同法实施之前适用的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直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这些合同法规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这些原则和制度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规范。
其次,这些合同法规还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如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等。
这些规定对于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分类,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此外,这些合同法规还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合同的主体资格、缔约能力、代理权、表见代理等进行了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最后,这些合同法规还对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例如,规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
总之,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规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合同关系的复杂化,这些合同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合同管理的需要。
因此,我国在合同法实施之后,逐步建立了以合同法为核心的现代合同法律体系,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在现代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法作为核心法律,对于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不仅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为合同当事人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和高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为了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我国还逐步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担保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https://img.taocdn.com/s3/m/7d5bc101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31.png)
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
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民法通则中关于欺骗行为的条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变更为第六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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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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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民法通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
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只有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
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作为民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活动、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规定,遵守合同法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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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二条乙方(应聘人):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类型属于下列第()种: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⑵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⑷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员工。
附:身份证复印件二、协议期限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_ _年__月_ 日起至年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 _年_ _月_ 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部门,担任__ _岗位工作。
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方式、休假时间。
第九条乙方的休假实行五、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1.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为________元整(税前);2.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3.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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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民法典是我国⾮常重要的⼀部法律,是民法百科全书,对各种民事活动进⾏了规定。
⽽签订合同是⾮常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之⼀,所以适⽤民法典的规定,那么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没有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还有效吗民法典实施⽣效后,合同法就同时废⽌,合同法⽆效。
合同纠纷适⽤民法典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施⾏⽇期及旧法废⽌】本法⾃2021年1⽉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
⼆、合同纠纷的解决⽅式1、协商当事⼈⾃⾏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在⾃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2、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当事⼈⾃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当事⼈进⾏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仲裁也称公断。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当事⼈在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或⾃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4、诉讼⼈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的⼀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签订书⾯协商协议;对于⽆法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负责⼈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诉讼⽅式解决,以最⼤限度保护单位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2022年1⽉1⽇起施⾏。
民法典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就废⽌,所以合同法不再具有效⼒。
委托合同民法典
![委托合同民法典](https://img.taocdn.com/s3/m/2671e5ef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28.png)
委托合同民法典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的一种协议性合同。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完成特定的任务或承担特定的义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二、特征(1)主管关系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主管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有一定的管理权。
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履行委托义务,并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受托人履行委托义务符合要求。
(2)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必须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或违反了法律,则委托人有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3)受托人负责履行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和条件履行委托义务,并负责自己的行为。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或违反了法律,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的协议,受托人接受委托后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并为委托人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来源确立委托合同的内容,以便于受托人熟知。
受托人以熟知的内容来履行委托。
”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履行委托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否则,受托人有责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四、约束力委托合同受民法的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
一旦委托合同生效,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对双方形成强制执行力。
例如,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而委托人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五、实例(1)A公司委托B公司给其开发软件A公司将软件开发任务委托给B公司,并规定B公司的任务包括设计软件的界面,开发软件的数据库,以及测试软件的功能等。
A公司还规定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果B公司无法按时完成,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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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9b192d4eaf1ffc4ffe47ac43.png)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153a07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3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法[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法[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
为保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程序,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还在蔓延,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可能进一步加深,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
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促进合同交易顺利进行,更加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司法服务的效果。
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
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多做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争取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合同法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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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42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
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
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
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
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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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1】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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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 能成立或生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 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 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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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基本概述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之一,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自由自治的原则,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得以有效进行。
2. 中国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中国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护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民法通则是中国合同法的总则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合同法则是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合法、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可能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成立要求。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合同履行的进程。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责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法的监督和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和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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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 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 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 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 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3、违约责任 189、191条4、法定解除权 195条第十二章借款合同1、商业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97条①商业借款是要式合同,民间借款不要式;②商业借款是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原则上无偿;③商业借款是诺成合同,民间借款是实践性合同。
2、200、203、205、208条第十三章租赁合同1、租赁人的特殊权力 229条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230条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租赁2、任意解除权 232条3、224、223、221、215、216条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1、三方当事人 239、240条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在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中承租人是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2、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246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244条租赁不合格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般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出租人直接干预了标的物的买受247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费用第十五章承揽合同1、任意解除权 268条2、合同相对性 254条承揽人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不合格,定作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1、分包、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272条Ⅱ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286条第十七章运输合同1、客运合同 295、297、299条301-303条①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负有救助义务,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对3种特殊旅客(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同意的无票旅客)也要承担②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原因造成③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物品承担无过错责任(311条货运合同)2、货运合同 311条无过错责任310、314条不可抗力,承运人要承担车的损毁和运费的风险3、多式联运/单式联运 313、317、318条区别:单式联运情况下各区段承运人和总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各区段承运人只对经营人负责,不对托运人承担义务第十八章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相当于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相当于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相当于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但标的是无形财产权1、一般规则 326-329条职务成果原则上归单位,但完成人有署名权(身份性权利)、取得报酬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物质性权利),如果单位转让该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2、技术开发合同 337、338条339条委托开发没有明确约定成果归受托人,但委托人有免费实施、优先受让的权利340条合作开发①合作方共同申请、共有专利专有权,一方转让另一方可优先受让②一方不申请,另一方可单独申请并单独享有专利专有权,未申请一方可免费实施③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优先受让,受让方可单独申请单独享有专有权,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④一方不同意申请,另一方不得申请→341条技术秘密3、技术转让合同 354条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创造人4、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363、359Ⅱ新发明成果归发明人咨询合同中决策失败,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受决策风险第十九、二十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篇二: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