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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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 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

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

3、71条

3、保全

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

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

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

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

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

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谁先到期谁生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

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

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

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

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

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93、94条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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